《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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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根据其职责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企业不同意公布其相关信息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二章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行业意见,不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证。

第四条协会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天津市工信委和天津市国税局,年末汇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号第 34日工业和信息化17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第23苗圩部长日月262016年5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件规章: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日原2310月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邮>的通知》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月1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部〔1995〕7221012号)修订)。

章的通知》(邮部〔1997〕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月141995年11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7根据791号)公布,>的通知》(邮部〔1995〕<</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号)10121997〕12年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修订)。

<</span>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1(1996年月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日月181997年121996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58号)公布,根据号)修订)。

1997〕1012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号公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28(2001年6月四、《核出口管制清单》布)。

日原信息19年11月2001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号公布)。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软件产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使用,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出台了《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软件产品管理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软件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软件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使用到企业经营,无不离开软件的支持。

然而,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软件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有些软件产品质量不过关,存在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带来损失。

因此,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二、主要内容《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软件开发管理:要求软件开发者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软件开发,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

开发者需要依法申请软件著作权,并在软件产品中标明版本、作者、发布日期等信息。

此外,软件开发者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软件的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2.软件销售管理:要求软件销售商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软件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此外,销售商还应该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软件使用管理:要求用户使用合法正版的软件产品,并注意软件产品的安全性。

用户要遵守软件许可协议和用户协议,不得将软件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对软件进行篡改和破解。

三、影响与建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软件行业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软件产业提供了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规范的软件开发流程和标准可以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2.保障用户权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销售商提供真实、准确的软件产品信息,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从而保障用户的权益。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2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9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令第11号)(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8)《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第2836号)(9)《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0)《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行业主要政策:(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指出拓宽软件行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并在税收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 号)中强调要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发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并以发展高可信网络为重点,开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及相关产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4)《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在科技投入、金融、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软件产业提供政策支持。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6)《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展改革委等,2009年)指出要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软件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二、背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软件产品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与此对应的是软件产品数量激增和技术复杂度的增加。

与此同时,用户对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三、目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的开发、测试、发布和维护流程,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用户满意的软件产品体验。

通过制定适当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软件产品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减少软件故障和安全风险,从而提高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原则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用户导向:软件产品的开发和改进应基于用户需求和反馈,以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体验。

2. 风险管理:应从软件开发的各个环节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团队合作: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维护应依靠跨职能团队的合作与沟通,以确保高效的产品交付。

4. 持续改进: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维护应持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和技术环境。

五、主要内容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产品规划:确定软件产品的目标和战略,制定软件产品开发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表。

2. 需求管理:确保软件产品需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需求分析和管理,明确软件产品的功能和特性。

3. 设计和开发:基于需求管理的结果,进行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确保软件产品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可靠性和性能。

4. 测试和质量控制:实施软件产品的全面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以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

5. 发布和交付:确定软件产品的发布策略和时间点,确保软件产品的顺利交付给用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1. 引言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组织对软件产品进行规范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管理流程,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2. 软件产品管理流程2.1 需求分析与计划在软件产品的开发之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与计划阶段。

该阶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软件产品的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 制定软件开发计划,确定开发周期和资源分配;- 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评估开发难度和风险。

2.2 设计和开发在需求分析与计划阶段完成后,进入设计和开发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进行软件架构设计,确定软件的模块组成和交互关系;- 进行详细设计,明确各个模块的功能、接口和算法实现;- 根据设计结果进行编码和单元测试,确保代码的正确性和可维护性。

2.3 软件测试与验证设计和开发阶段完成后,进入软件测试与验证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进行单元测试,对每个模块进行功能测试和边界测试;- 进行集成测试,测试各个模块之间的接口和数据流;- 进行系统测试,验证软件产品满足功能和性能需求;- 进行用户验收测试,确保软件产品符合用户要求。

2.4 发布与维护软件测试与验证阶段完成后,进入发布与维护阶段。

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将软件产品打包发布,提供给用户或安装;- 监控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反馈,及时进行修复和升级;-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用户能够有效地使用软件产品;- 定期评估软件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并进行必要的优化和改进。

3. 软件产品管理规范3.1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产品开发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或组织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密性;- 注册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保护软件产品的合法权益。

3.2 版本管理和配置管理在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版本管理和配置管理,以确保软件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可维护性。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64认定则。

“内“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260%。

3于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精心整理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234567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精心整理(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根据《软件产品评估规范HNSIA002-2016》,特制定“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关评估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依据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意见,可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参考。

第四条协会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根据其职责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企业不同意公布其相关信息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二章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软件产品的管理,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软件产品分类第一节按用途分类软件产品按照其对应的应用领域和功能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办公类软件产品2. 娱乐类软件产品3. 教育类软件产品4. 工具类软件产品5. 网络类软件产品6. 安全类软件产品7. 通信类软件产品8. 金融类软件产品9. 医疗类软件产品10. 其他类软件产品第二节按开发模式分类软件产品按照其开发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定制开发软件产品2. 市场化开发软件产品3. 开源软件产品4. 云计算软件产品第三章软件产品管理流程第一节立项阶段1. 确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目标和需求2. 制定软件产品的开发计划和时间表3. 确定软件产品的开发团队和分工4. 指定软件产品的项目经理第二节开发阶段1. 进行软件产品的需求分析和设计2. 编写软件产品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3. 进行软件产品的测试和调试4. 完善软件产品的界面和功能第三节上线阶段1. 进行软件产品的内部测试和优化2. 编写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和使用说明3. 上线软件产品,并进行用户反馈收集第四节运维阶段1. 监控软件产品的运行状态和性能指标2. 及时修复软件产品的漏洞和问题3. 定期发布软件产品的更新版本4. 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反馈第四章软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一节软件质量管理1. 制定软件产品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2. 进行软件产品的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3. 定期进行软件产品的评审和验收第二节软件安全管理1. 加强软件产品的安全设计和防护措施2. 对软件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3. 加密软件产品的敏感信息和用户数据第五章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节软件著作权保护1. 注册软件产品的著作权2. 对软件产品的源代码进行保护第二节商标和专利保护1. 注册软件产品的商标2. 申请软件产品的相关专利第六章软件产品违规处理第一节违规行为1. 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或传播软件产品2. 未经授权修改或软件产品3. 利用软件产品从事非法活动第二节处理措施1. 发布公告警示用户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2. 封禁违规用户的账号或访问权限3. 向相关部门报案,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四章软件产品销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OO九年三月五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信软件字[201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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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
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
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

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

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

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
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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