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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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森林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森林采伐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二)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三)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伐申请书;(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三)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七条采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三)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森林资源。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无证采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二)在禁伐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三)采伐名木古树、珍稀树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四)采用破坏性采伐方式。
第四章更新造林第九条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第十条更新造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3230b4a4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67.png)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林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3.10.10•【文号】•【施行日期】197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采伐更新规程(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农林部发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维护和加强森林的防护作用,促进农业的高产、稳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做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
第三条对森林资源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采伐和更新。
国有林由林业部门负责采伐和更新,非林业单位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木材。
集体林由社队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生产木材;森林采伐后,由森林所有者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负责更新。
第四条国有林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更新。
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林。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五条为了发挥森林的防护作用及其他效能和保护环境,下列地区的森林,只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周围以山脊为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森林。
二、沿铁路两侧各200米及沿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
三、沿高山森林分布限界及与草原接壤100米以内的森林。
四、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护林、护堤林、固沙林、国防林、海防林和陡坡的森林。
五、母树林、禁猎林和林业局、场驻地周围的森林。
第六条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七条森林年采伐量,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成熟林的采伐年龄规定如下表:───────┰───────────────┰───────────────┃天然林┃人工林┠───────┰───────╂───────┰───────树种┃南部┃北部┃南部┃北部┠───┰───╂───┰───╂───┰───╂───┰───┃年龄┃龄级┃年龄┃龄级┃年龄┃龄级┃年龄┃龄级──┰────╂───╂───╂───╂───╂───╂───╂───╂───┃红松、┃81-100┃五┃121-┃七┃┃┃81-100┃五│云杉│││140│││││针┃┃┃┃┃┃┃┃100┃┃落叶松、┃81-100┃五┃101-┃六┃┃┃41-50 ┃五┃冷杉、┃┃┃120┃┃┃┃┃叶┃樟子松┃┃┃┃┃┃┃┃┃云南松、┃41-50 ┃五┃61-70 ┃七┃31-40 ┃四┃41- 50┃五┃华山松、┃┃┃┃┃┃┃┃┃油松、马┃┃┃┃┃┃┃┃┃尾松┃┃┃┃┃┃┃┃┃杉木┃┃┃┃┃21-30 ┃五、六┃┃──╂────╂───╂───╂───╂───╂───╂───╂───╂───阔┃连生┃┃┃┃┃16-20 ┃四┃21-25 ┃五┃中生┃51-60 ┃六┃61-70 ┃七┃31-40 ┃四┃41-50 ┃五叶┃慢生┃81-100┃五┃81-100┃五┃51-61 ┃六┃51-60 ┃六──┸────╂───╂───╂───╂───╂───╂───╂───╂───毛竹┃6-8┃三、四┃┃┃6-8┃三、四┃┃───────┸───┸───┸───┸───┸───┸───┸───┸───注:1.南部是指长江流域、长江流域以南及西藏地区。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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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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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经营森林,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根据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林业局、林场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各地市、县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公司和国营林场,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管理内容及各项检查评定标准第六条目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设计、伐区作业、更新造林、幼龄林透光抚育、科技兴林等五方面内容。
第七条调查设计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外业部分6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 更新跟上采伐得满分第十条幼龄林透光抚育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森林经营方案50 无方案不得分方案未审批视为无方案二、科学推广20 5年内推广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推广要有方案、有组织、有推广面、有效益三、科学研究20 5年内研究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科研要有科研方案、有组织、有实验地、有实验数据、有档案四、技术手段7 技术工具先进准确及资料齐全、规范得满分。
一项不合格扣1分工具:罗盘、米尺、围尺(卡尺)等是否先进准确。
资料:规程、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是否齐全规范五、微机管理 3 有微机、会管理使用得满分第三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检查分四级进行,林场检查班组,县(公司)检查林场,地市检查县(公司),省检察地市。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71522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f7.png)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资源,规范木材采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的木材采伐管理工作。
三、木材采伐许可1. 木材采伐前,应向国有林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材料。
2. 国有林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采伐地点、数量、采伐期限等相关信息。
3.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4.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木材采伐配额管理1. 根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发展规划,划定木材采伐配额。
2. 国有林管部门根据采伐申请和森林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木材采伐配额。
3. 未经许可擅自超过配额采伐的,将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采伐。
五、木材采伐管理1. 采伐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
2. 采伐单位应严格执行采伐计划,遵守采伐期限和限伐标准,不得超限采伐。
3. 采伐单位要保障采伐作业的安全,严禁在恶劣天气和危险地点进行采伐作业。
4. 采伐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并严格执行火源管控措施,确保采伐作业不引发森林火灾。
5. 采伐单位要认真履行采伐后的森林复垦、植树等义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木材运输管理1. 木材运输前,采伐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许可等手续。
2. 木材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安全标准,不得擅自超载。
3. 木材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森林公路外擅自开辟新路,不得破坏其他自然资源。
4. 未经许可或者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进行木材运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木材销售管理1. 木材采伐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指定的收购站销售木材,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木材收购站对所购木材要进行严格登记和核算,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3. 未经合法手续销售或者擅自变更木材用途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ebb98d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0a.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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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林木采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林木采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林木采伐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设计、施工、生产必须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对特殊作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https://img.taocdn.com/s3/m/7ec596a5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6.png)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摘要:一、采伐更新验收的定义和重要性二、法定时限的具体规定三、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四、违反法定时限的后果五、如何确保采伐更新验收的顺利进行正文:采伐更新验收是林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对采伐后森林资源更新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采伐更新验收不仅关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了解并遵守法定时限是每个林业从业者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森林法》及相关规定,采伐更新验收的法定时限有以下几点具体规定:首先,采伐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其次,验收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验收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采伐作业结束后,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二是对更新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更新的树种、数量、质量等;三是对验收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验收报告;四是将验收报告提交给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公开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采伐更新验收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遵循。
首先,采伐单位和验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验收,不得拖延或提前。
其次,验收过程应公正公开,避免人为干预。
最后,验收结果应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
违反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会带来一定的后果。
根据《森林法》规定,逾期不进行验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采伐更新验收的顺利进行,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首先,提高采伐单位和验收机构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培训。
其次,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明确验收流程和责任分工。
最后,加大监管力度,对验收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是保障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aa84046edb6f1aff001fab.png)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127f135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f.png)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有林场采伐活动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林场范围内的采伐活动,包括木材的采伐、加工和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三、采伐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伐计划规定进行采伐活动,不得擅自采伐。
2. 资源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滥伐和破坏。
3. 合理利用:在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伐规模和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采伐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公开透明:采伐活动及管理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伐管理程序1. 编制采伐计划:国有林场应根据林木资源情况和需求,制定采伐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 组织实施:按照采伐计划组织采伐活动,确保采伐过程中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3. 采伐监管: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法规和规定,避免滥伐和破坏森林资源。
4. 采伐记录:做好采伐作业记录,包括采伐日期、地点、采伐量等内容,便于后续查询和管理。
5. 采伐检查:定期进行采伐活动的检查,确保采伐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发生。
6. 资源调查:定期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资源状况,为下一阶段的采伐计划提供依据。
五、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伐计划、协调采伐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2. 采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伐作业,确保安全和质量。
3. 监督部门: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经营者:负责根据采伐需求进行采伐安排和生产组织。
六、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采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遵守制度、具有良好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国有林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需经相关单位审批。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c594d2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2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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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的发展,对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越来越高,而林木采伐的合理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林木采伐规定已成为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林木采伐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采伐规定的概述林木采伐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针对林木采伐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规定适用于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包括采前、采中和采后等环节的管理。
二、林木采伐规定的主要内容1.采前环节的管理在林木采伐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调查和评估,鉴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和生长状态等;同时,还需拟定采伐计划和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根据采伐的规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2.采中环节的管理在采伐中期,需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采伐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采后环节的管理在采伐结束后,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采伐活动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环境的痕迹。
同时,还需进行森林培育和生态恢复,加强对采伐区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林木采伐规定的意义林木采伐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遏制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从而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四、林木采伐规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林木采伐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应当加强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同时,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林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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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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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文将分别从制度背景,原则和制度内容三个方面来说明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背景我国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林木资源遭受了广泛的破坏和浪费,这些破坏和浪费不仅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妨碍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林权制度改革,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规定了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以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制度原则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的制定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林木采伐更新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要以科学技术为依托,采用科学的方式和方法实施采伐更新管理。
(3)可行:制度要考虑到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以便实际操作。
(4)公正:制度要保证林木采伐更新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使用权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5)可持续:制度要促进森林生态平衡的建立和维护,保证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制度内容(1)采伐及更新审批制度:要求森林资源管理者在采伐前向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审批后方可开展采伐及更新工作。
(2)采伐及更新标准制度:要求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采伐及更新标准,将采伐量限定在可持续利用的范围内。
(3)采伐及更新监督制度:要求实行定期巡查,对采伐及更新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采伐及更新过程符合审批的要求。
(4)采伐及更新公告制度:要求在采伐工作前,将采伐及更新相关情况以公告或公示的形式告知当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5)采伐及更新处罚制度:对采伐及更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证采伐及更新行为的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的作用在于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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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9.07.07•【字号】•【施行日期】198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1989年7月7日)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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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公顷,为半径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二调查设计说明书;三调查设计总括表;四小班调查设计表;五材种出材量表;六工程设计表;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九采伐木调查卡;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依据调查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行;具体检查办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行采伐事中检查;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95分以上为优;90至94分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行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四条生产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生产结束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伐区验收合格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生产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止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产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生产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督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伐区开封号制度进行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实施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止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七因管理监督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越界采伐的;二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立方米的;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一林调队: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二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三林业局: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四驻局专员办:主管人员—监督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04-17 10:04:31。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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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资源采伐与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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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采伐与保护管理规定一. 引言森林资源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水源涵养、调节气候以及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原材料等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过度的采伐和滥用导致了严重的森林破坏现象。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制定规范、规程、标准等管理措施势在必行。
二. 采伐许可制度1. 采伐许可的目的采伐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安排采伐活动,防止过度砍伐和非法采伐行为的发生。
2. 采伐许可的程序采伐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管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专业机构的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批准,并在采伐过程中进行监管,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3. 采伐许可的限制采伐许可制度会对采伐的数量、时间和区域等进行限制,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采伐数量应符合森林资源评估结果,采伐时间需要遵守生态恢复周期,采伐区域的选择需考虑生态功能和保护区划要求等。
三. 森林破坏行为的打击1. 非法采伐的查处对于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进行采伐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测和巡查工作,发现非法采伐行为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森林破坏的罚款和处罚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罚款和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该具体到个人或单位犯罪所得的一定百分比,处罚应符合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1. 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体系,准确掌握森林资源的分布、数量和品质等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2. 森林资源保护区划和管理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划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保护区内禁止采伐和其他破坏性行为,加强对保护区的巡查和监管。
3. 森林资源恢复与重建对于因采伐和其他破坏性行为导致的森林资源损失,应采取恢复和重建措施。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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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本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 年 8 月 25 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 月 10 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共 5 章 27 条,并有 "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 、 "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 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三个规程 :① 1956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 1960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 年由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对森林采伐的种类,采伐许可证的管理,用材林的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和湖泊周围、江河和干渠两岸、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的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的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9 月 10 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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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
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
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
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2000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
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8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
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
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