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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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2006年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性转折之年。
上证综指从年初的1161点起步,迈开牛蹄,一路攀升,年末以2675点收盘,全年涨幅高达132%,居全球第一位。
空前的牛市行情中,中国证券市场A股市值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增长:从2005年的31017亿元增长到87992亿,增幅高达183.69%,中国股市已经成为了全球证券市场中一支令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与证券市场的走势节节攀升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2006年,中国证监会共发布了38份行政处罚书,而在这38个行政处罚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违规行为多达22个,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还远不能令人满意。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的相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条件,也是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和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意见和想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文章的第一部分详细地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并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动因做出了较深刻的剖析。
第二章则主要关注中美两国在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方面的差异,从证券信息的首次披露、持续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分别比较两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异同点,找出我国目前披露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则将比较的焦点放在了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法律责任上,通过对两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各方面的对比,揭示出我国目前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中的不足。
基于前文所做出的比较分析,最后一章指出了我国目前信息披露中的一些问题并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期颐能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