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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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黑建安[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4〕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省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建设安全管理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将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专题研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节日、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首要条件(一)加强规划编制阶段安全管理。

各市、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条件的评价和专项研究,特别要提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建设,形成协调统一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内动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40各市(地)住建局:为进⼀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良好、专业技术能⼒强、管理⽔平⾼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0%,⾮最低等级资质的注册⼈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项⽬业绩核查,查处利⽤虚假业绩资质升级⾏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本、竣⼯验收资料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2.约束注册⼈员执业⾏为。

加强注册⼈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证”⾏为,保证注册⼈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挂证”⼈员的单位视情节记⼊不良⾏为记录或建筑市场“⿊名单”。

加强注册⼈员执业⾏为管理,对不履⾏注册⼈员义务,签署虚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为,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加强⼯程项⽬承发包管理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质⼯程、标准化⼯地等施⼯能⼒⽅⾯在评标中的分值⽐重,引导企业应⽤新技术、新⼯法,提升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和施⼯管理⽔平。

细化建设⼯程串标投标⾏为认定办法,提⾼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标企业限制进⼊市场直⾄吊销资质证书。

实⾏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业⼈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代理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招投标电⼦化监管系统,运⽤⼤数据分析等⼿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投标市场,为信⽤良好、综合实⼒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的单位资质、项⽬⼈员承建资格和施⼯能⼒的监管,规范直发包⾏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具备与⼯程项⽬相匹配的能⼒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安[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安[2008]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的部署,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为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促进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完成全年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专项行动领导省建设厅成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殿臣副组长:李文芳柴千成员:高立志、阎琪、各市(行署、总局)建设安全主管局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建设安全站,办公室主任:阎琪。

三、专项行动时间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四、专项行动督查范围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覆盖全省各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建[201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04【实施日期】2016.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建〔2016〕3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和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以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拓展多元化市场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以转变监管方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保持建筑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一)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规模。

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淘汰低劣“僵尸”企业;引导总承包企业向高精尖专业、市场需求大等方向多元化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向精细化发展,支持劳务企业向专业化发展,逐步消化我省建筑业过剩产能。

(二)改进建造模式,推进项目管理。

选择有条件的市地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黑建建[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黑建建[2012]4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经刻不容缓。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动态监管(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新申请的商混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具备检测能力,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对商混企业进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重点检查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及试验场所,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本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不合格,本年度内不得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

(四)对商混企业进行动态资质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和注册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黑建安[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安[2006]59号)各行署、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建设厅于9月6日至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两个系统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本次检查中,各检查组听取了各市地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及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在全省建筑市场检查中,因安全问题而停工整改的项目进行了复查。

根据工程类别、形象进度和大、中、小型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随机抽检了148个在建工程(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对存在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的15个单位工程(见附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责成市、地建设局(建委)予以停工整改;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40个单位工程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绥化铁龙建筑工程公司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次检查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了整治任务,制定了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具体体现在:(一)迅速贯彻落实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8月29日省会议后,各市地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召开了由各县(区)建设局、主管局长、站长,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公司经理和项目总监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了省会议精神,布置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黑建质〔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7〕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明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样板引领作用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辖区内选择1至2项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样板,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二、认真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切实做好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申报、合同管理等工作,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复工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中做好检查工作,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监理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

要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承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工作,在技术交底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实体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及时、认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2021〕1415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21〕1415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建建﹝201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哈尔滨市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其中县(市)检查项目不少于4个。

其他市(地)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县(市)检查不少于1个。

二、检查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30日。

三、检查重点(一)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已取得相关手续项目是否存在提前开工建设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和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方面17项内容进行检查。

(三)工程发承包情况。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等行为。

(四)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和随意变更人员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或在岗未履职尽责等行为。

(五)工程过程结算情况。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并及时支付进度款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款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建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

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

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黑建函[2002]76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黑建函[2002]76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的通知(黑建函[2002]76号)各行署、市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省建设厅决定在6月份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1、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特别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

2、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是否脱钩,人员、职能是否分离,财务是否独立。

3、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是否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否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者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4、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开标、评标、定标等服务设施是否齐全;交易场所是否适应工程招投标的需要;信息的存贮、收集和发布能否满足交易各方的需要。

5、建设、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是否在有形市场设立办公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是否制定了举报受理查处制度。

6、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工作人员是否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是否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单位和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

7、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是否参加了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培训,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黑建招[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打击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方式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1、严格招标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大中型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评标场所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黑建房[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黑建建[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建建[2010]7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

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

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建工〔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工〔2020〕14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政道路招投标、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一)加强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统筹工作。

住建部门应协调督促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主体统筹谋划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城市部件,项目生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地下供热、供水、供气、排水、电力等各种管线,协调地上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建设,防止和减少市政道路完工后因地下管线施工形成“拉链”工程。

(二)严格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不断优化招投标环境,保证招标质量,加大招投标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强化设计质量监管检查。

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减少专业交叉引发施工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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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
40各市(地)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
用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管理水
平高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
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
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行建筑
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
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
业总数的20%,非最低等级资质的
注册人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
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
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
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业绩核查,查处利用虚假业绩
资质升级行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
书、合同文本、竣工验收资料的,
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
理。

2.约束注册人员执业行为。

加强
注册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
证”行为,保证注册人员在岗履职,
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撤销
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
人员的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
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

加强注
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不履行注
册人员义务,签署虚假文件,超范
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
从严上限处罚。

二、加强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
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
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施工能力方
面在评标中的分值比重,引导企业
应用新技术、新工法,提升企业争
先创优意识和施工管理水平。

细化
建设工程串标投标行为认定办法,
提高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
标企业限制进入市场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实行招投
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
业人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高代理质量,
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监管系统,运用大
数据分析等手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
投标市场,为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打造良
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
目的单位资质、项目人员承建资格和施工能力的监
管,规范直发包行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
企业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能力要求。

三、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5.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
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严查建设单位对法院已判
决及仲裁机构已裁决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已办理
竣工结算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期限支付工
程款,工程已竣工但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结算工程
款,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进入农民工工
资专用帐户等行为,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
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6.提升施工阶段监管效能。

全面推行施工现场
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
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及质量安
全节点管控,提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水平。

对拒不
使用管理平台的参建主体,应限期整改,未能整改
到位应予以停工,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
单”,限制其市场行为。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7.严格落实工程担保制度。

利用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和担保书代替投标、履约、质量和农民工工
资保证保障金,通过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
司等第三方风险防控机制,监督参建主体守信履约
情况,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和降低工程建设领域风
险。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
度。

建立拒不落实担保制度“黑名单”。

8.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全面采集企业工商、
税务、人社、司法、统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
41
国 内 动态
方面信息,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量化“两场”行为,建立健全动态评价机制,客观评价企业资质、履约、管理和施工能力,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承包发环节。

五、加强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
9.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和行政管理约束力,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和上级转办等重点案件线索,要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和媒体关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处罚到位、执行到位。

10.实施联合惩戒。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联合惩戒。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3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营造一流的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

探索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策,建立情况通报、线索
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

对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进一步严格投标资格设置。

施工招标时,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包含:投标人的注册建造师数量须满足资质标准的配置要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单位缴纳社保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取消现行评标办法中的简单比价法,完善合理低价计算方法,增设以履约担保为前提的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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