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练习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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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

四、简答题: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答:法人的本质特征是独立性,包括(1)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的组织机构;(2)财产独立,即法人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并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3)人格独立,即法人具有独立名义(身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责任独立,即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

答:(1)责任法定。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2)责任自负。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3)责任适当。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4)责任平等。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5)重在教育。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五、论述题:

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法律及其制度体系

答:市场经济法律即广义经济法,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

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几类法律制度:(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市场行为法律制度,(3)市场管理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法律制度,(5)市场保障法律制度,(6)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太少了看复印的版本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三、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

答: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简述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主要包括:(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五、论述题:

试论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到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各自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清偿数额超过约定或法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亏损分担比例对

债权人无约束力。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

1、刘某研究生毕业后自主创业,于20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2013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

(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

(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1、(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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