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绘竣工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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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绘竣工图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2020091800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20 年 9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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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端州馨园项目竣工图咨询设计,工程地点为肇庆端州151-02地块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2.1 项目内容:完善原设计单位所设计范围内的,且属于发包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内容的竣工图,内容包括有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等专业;但不包括消防、暖通图纸的竣工图;

2.2 项目规模、综合单价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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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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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咨询收费为¥(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5.1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以下说明:

1、定金支付。签订本合同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定金20000元整。

2、第二次付费:设计人完成1-

3、8、16-26#楼各专业竣工图纸并导出PDF 格式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设计人费用元整。设计人交付图纸电子版给发包人。

3、第三次(最后一次)付费:设计人完成4-7、9-15#楼及地下室各专业竣工图纸并导出PDF格式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支付设计人费用元整。设计人交付图纸电子版给发包人。

5.2 设计人需按收费进度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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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的,或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经发包人同意,可适当顺延设计周期,不作费用补偿或设计费调整。

6.1.2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合格工作量,按实结算应付设计费,除此之外,设计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6.1.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工程设计文件的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经发包人同意可顺延设计周期,设计费用不调整。

6.1.4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设计人应对其进行审核,若存在错漏,设计人应于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补充或更正,若因设计人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事后发现资料错漏造成设计周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6.1.5 发包人逾期提交工程设计资料超过7日的,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相应顺延设计周期,但设计费用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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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延误的设计周期经发包人同意可相应顺延,设计费用不调整。

6.1.7 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发包人调整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否则发包人无需另行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的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本合同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按本合同中载明的或经发包人另行通知的开始设计的日期,开始设计工作。

除非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起算。

6.1.8 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时,若设计人未按期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及详细说明的,则视为设计人放弃有关设计周期及设计费用的索偿。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及详细说明后未按期答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经催告后7日内发包人仍未答复的,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

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除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外,均仅顺延设计周期,设计费用不调整。

6.1.9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除暂停设计连续超过120天外,经发包人同意可顺延设计周期,设计费用不调整(含复工)。

6.1.10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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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设计人责任:

6.2.0 设计人不对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内容负责,只是对该变更内容在竣工图上完整性负责。

6.2.1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设计任务书以及发包人意见进行设计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含图纸等),并对其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人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的审查、批准或核准等,均不免除或减轻设计人的责任。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规程。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业主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否则视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根据发包人及(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成果文件的审核意见、有关设计审查会议的审查结论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成果文件修改调整,以使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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