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优生优育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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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博物学家高尔顿于1883年首创优生学一词,其意源于希腊文,本意“生好的”,即“研究在社会控制下能改善或削弱后代种族(遗传)素质的动因,这种遗传素质既包括体格也包括智力”。

查阅我国秦汉以前文献,虽无“优生学”一词,但是,周朝的“胎教之道”、秦朝的“秦律竹简”以及汉朝的“胎养令”都表明优生优育思想与措施已然存在,传统医学对于优生优育的思想与措施更有颇多建树,于当今社会仍然可谓一大贡献。

一、父母健康,是后代健康的首要条件

1.择良偶,忌早婚

宋朝著名妇产科医学家陈自明《妇人大全良方》卷九《求嗣门》引陈无择“求子论”曰:“凡欲求子,当先察夫妇有无劳伤痼害之属,依方调治,使内外和平,则妇人乐有子矣。”

明朝张景岳在《景岳全书》卷三十九基址篇将女子喻为种植之地基,论述了择偶与优生学的关系,“求子者必先求母……倘使阴阳有序种址俱宜,而稼穑有不登者未之有也”,强调选择女子对于孕育子嗣的重要性。《景岳全书》还设男病篇,指出胎孕不仅关乎女子,还关乎男子。“或以阳衰,阳衰则多寒;或以阴虚,阴虚则多热。若此者是皆男子之病,不得尽诿之妇人也。”

另外,《景岳全书》卷三十九述古篇引《褚氏遗书》“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然后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子坚壮强寿”。提倡男女身体健康,适时婚嫁,有利于子嗣的孕育。

明朝万全在《养生四要》卷一寡欲篇中,也从优生学和养生防病学方面论证了早婚之害,未成年男女婚配过早不仅影响发育成长,且易早衰夭折;痛陈纵欲之害。“少之时气方盛而溢……欲动情盛,交接无度,譬如园中之花,早发必先痿也。况禀受怯弱者乎,古人三十而娶,其虑深矣”。

2.寡欲而求子

生健康的后代,父母气血充足是基础,早婚和房事过频都不利于父母气血,对男方来说会精不足,对女方而言则血不足。因此年龄因素之外,还应寡欲,能得子和,有利于下代健康。

宋·愚谷老人《延寿第一绅言》:“寡欲乃有子,多欲则无子……士大夫欲得子,法当节欲。否则就枯松而索沥槁竹而求汁。欲得子也,难矣……江南士大夫往往溺于声色,娶妻子买妾,皆求其稚齿而娇嫩者,故生子皆软弱无病而夭亡。甚而醉以入房,神思皆乱,虽得子亦不慧。”

万全还在《万氏家传育婴》卷之一“欲养以培其元篇”中引丹溪语:“无子之因,多起于父气之不足,岂可独归于母血之虚寒。”阐明“男之无子者,责精之不足也,女之无子者,责血之不足也……男子清心寡欲以养其精,女子忍性戒怒以养其血。”

3.同宗同姓,不得婚配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这样的记载:“男女同姓

古人对优生优育的认识

□沈红上海大学(上海200444)

摘要:孕育身心健康的孩子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和责任,探索与发现古人尤其是传统医学的胎教思想与措施,用于指导孕妇的修身养性与饮食起居,正是一条造福人类的新路子。文章通过我国周秦汉唐文献以及传统医学所阐述的关于人类优生优育思想与措施,揭示其社会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的学术价值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优生优育;胎教;养胎;婚姻

中图分类号:G112:R2;R271.4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673-6281(2006)06-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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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同一家族),其生不蕃。”无论它是否真正为古人在人口优生优育上的认识与发现,事实上千百年来人们遵循和推崇它,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近亲生殖繁衍对社会将产生不利影响。

秦朝已经有了关于“优生”的律文。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了一批珍贵的“秦律竹简”,后经学者整理,成书《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法律答问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对同母异父发生性行为作死刑处置。《唐律疏议》议曰:同宗同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意思是说,同一祖宗,同一姓氏中的人,都不许相互通婚,违反这一条的,各判处徒刑二年。表明当时社会对同宗同姓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已有相当的认识和相应措施。

4.禁止男女婚娶年龄差距过大

为了人口的生殖繁衍以及防止劣质人口的出生,秦朝对于当嫁不嫁、当婚不婚者,问罪于父母,设有壮夫老妇、老夫壮妻的婚娶禁令。

5.为优生而考虑遗传因素的萌芽

《后汉书·冯勤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冯勤字伟伯,魏郡繁阳人也。曾祖父扬,宣帝时为弘农太守。有八子,皆为二千石,赵魏间荣之,号曰‘万石君’焉。兄弟形皆伟壮。”唯勤祖父偃,长不满七尺,常自耻短陋,恐子孙之似也,乃为子伉娶长妻。伉生勤,长八尺三寸。”

这则通过婚姻弥补矮小身材对后代影响的故事,说明后汉时期古人就初步具备遗传因素对于人体生长发育具有作用,懂得父母身高对后代身高产生直接影响的知识。

二、胎失所养,终止妊娠

汉朝张仲景在《金匮要略·妇人妊娠病脉证》中记有“养胎”一词,曰:“妇人得平脉者,阴阳和平,当有妊矣。阴脉弱者,阴主养胎而脉虚也……宜桂枝汤调和其营卫气血焉。”

所谓“养胎”,是指妊娠后,或饮食或用药调养护胎。《金匮》可贵之处不止于养胎,还在于它提出了去除劣胎的措施,可谓优生思想的具体体现。如妇人妊娠病脉证第二十开始即云:“师曰:妇人得平脉,阴脉小弱,其人渴,不能食,无寒热,名妊娠,桂枝汤主之。于法六十日当有此证,设有医治逆者,却一月加吐下者,则绝之。”这里的“则绝之”意指终止妊娠。妊娠三月,出现恶心厌食反应,属脾胃虚弱者,宜用桂枝汤调和营卫气血。但如果由于医生的误治,在妊娠三月出现上吐下泻,致使脾胃愈加虚弱,精液气血化源枯竭,胎失所养,以致胎儿发育不良,此时终止妊娠,杜绝劣质胎儿降生,从优生学上来讲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隋朝巢元方在《诸病源候论·妇人妊娠病诸候》下设妊娠中风候,指出:“妊娠而中风,非止妊娠为病甚者损胎也。”在妊娠欲去胎候中云:“间有妊娠之人赢瘦或挟疾病,既不能养胎兼害母,故欲去之。”

“非止妊娠为病甚者损胎也”和“既不能养胎兼害母,故欲去之”,均指出不终止妊娠会导致母子皆伤的后果,因此必须“止妊娠”、“欲去之”,采取人工流产的措施,去除劣胎,一方面保全了孕妇的健康,另一方面从优生角度上讲,防止不良胎儿的出生以保证生育的质量。毋容置疑,此当断当决之措施,为后人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明朝张景岳在《景岳全书》卷三十八“胎动欲堕篇”说:“凡气血衰弱,无以滋养其胎,或母有弱病,度其中不能成者,莫若下之,以免他患。”

孕期因疾病或药物致胎儿畸形者亦屡见不鲜。对各种原因导致胎失所养,胎儿发育不良,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以确保生育质量,对优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秦朝自商鞅变法之后,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定统一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秦代法律对杀畸形儿作无罪论,《秦律竹简》:“‘擅杀子,黥为城旦春。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人。”

上述“秦律竹简”,意为擅自杀死婴儿者,应受到刺面刑罚,并罚其做苦工;但若是因为新生儿畸形,或者肢体残缺不全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因为孩子太多,不愿其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作杀子论处。

三、调饮食、慎起居

宋朝朱瑞章在《卫生家宝产科备要》卷三指出:“妊娠脏气皆拥,关节不利,切不宜多睡,食粘硬难化之物,亦不须乱服汤药。”在卷六指出:“妊娠之后,或触冒风冷,或饮食不节,或居处失宜,或劳动过当,少有不和,则令胎动不安,重者遂致伤堕。”

元朝名医朱震亨《格致余论·慈幼论》:“儿之在胎,与母同体,得热则俱热,得寒则俱寒矣,病则俱病,安则俱安。母之饮食起居,尤当慎密。”

《景岳全书》卷三十九专设“饮食篇”,指出:“饮食之类,则人之脏气各有所宜,似不必过为拘泥。惟酒多者为不宜……故凡欲择期布种者,必宜先有所慎。与其多饮PleasuresinRegi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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