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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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的重要性
(201231140225 经管12级2班谢琳琳)
在观看完老师给我们播放的刑事侦查视频后,我了解到现场勘察的重要性,下面我对现场勘察的及时性原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现场勘查,在侦查破案过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现场勘查就是侦查人员这一主体对犯罪现场这一客体进行一系列反映的过程。而犯罪现场同其他物质客体一样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与一定的人、物、事(与犯罪有关)发生联系,按照事物的运动规律发展,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固有属性,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现场的情况会迅速变化。这就要求侦查员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犯罪有关联的人进行调查,将犯罪人的意向结构再现,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掌握侦察主动权,为侦察破案创造条件。这就是现场勘察的及时性原则。当然,在现场勘察过程中,还要遵循现场勘察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原则。
一、及时勘察可最大限度地发现提取犯罪痕迹
从广义上说,犯罪痕迹是指伴随犯罪事件及犯罪人活动而发生的一切变化。如现场物体数量增减,相互位置改变等等。从狭义上讲,犯罪痕迹是犯罪人作案时留下的人或物的某些印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等等。无论是广义痕迹,还是狭义痕迹对勘察时间都具有很强的要求,勘察时间距发案时间愈短,发现提取利用犯罪痕迹的机率会愈高,反之则会愈低。这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勘察及时可减少犯罪痕迹的认为破坏或自然条件的影响。我们知道从犯罪人作案到群众报案再到侦查部门(或基层派出所民警)赶赴到达现场总要有一段时间。对于这个客观存在的空档,我们的控制力是无法达到的。犯罪痕迹的人为破坏或自然条件的影响常常发生在这个空档内,常见的有:失主急于查看丢失何种财务而到处翻动现场物品:群众为满足好奇心而对现场进行围观:抢救被害人、扑灭火险而使现场发生变动、天气突然变化而使犯罪痕迹消失:犯罪人作案时遗留下的物品可能会被人无意或有意地拿走。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缩小这一时间差,迅速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力争使犯罪现场
保持案件发生时的原状。这类现场犯罪痕迹比较完整,最有可能再现犯罪人的意向结构和行为结构。而变动了的现场由于遭到上述所说的破坏或影响,犯罪痕迹的出现和提取率就会大大减少。
2.现场某些犯罪痕迹本身遗留稳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减少变弱,制止消失。这是由痕迹自身的推理特性或化学特性决定的。例如:用粉末法显现犯罪人作案时留下的手印,如显现时间距发案时间较长,手印中汗液和油脂逐渐蒸发,粉末与手印界面电阻率上升,静电位下降,亲和力则逐渐减弱,当其减弱到一定极限,粉末显现就无法奏效;冬天雪地上犯罪人留下的雪足迹,若不及时提取固定,则痕迹本身的承痕体的物理特性将会随着时间的迁移而使其发生能够形变,从而失去检验价值;在枪案中如需用一些物质显现嫌疑人手上是否有射击残留物,时间的要求是很强的,如时间过长就无法显现出;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犯罪人的“嗅源”,因其自身的气相特性,时间增长会在空气中逐渐扩散,失去利用价值;尸体上凶器形成的痕迹,因机体死去,伤痕会收缩变形,将失去检验条件,如此等等。这充分说明只有真正把握时间这一客观属性,及时勘察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取犯罪痕迹,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及时勘察可最有效地实施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现场勘察的组成部分,是与勘察同时进行的现场勘察工作。现场访问的对象有:被害人;事主;见证人;知情群众、这里我们将他们统称为证人。现场访问实质就是让证人会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现象。在上述的证人中有的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有的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有的了解犯罪行为的某些情况,无论是能够与他们的感官而产生记忆。按照巴普洛夫的条件反射叙说,记忆是人在经历某些事情时,在大脑皮质上形成了相应的暂时性神经联系并巩固下来,当刺激不再直接作用于人时,这种巩固了的神经联系并不随之完全消失,而能留下痕迹,并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活动起来,这时人们就能回忆经历过的事情。但记忆不是一成不变地在头脑中保留着,它有一定的实践性,从感知到陈述之间的时间段,记忆就比较清楚,间隔时间越长,回忆就越困难。因此,发案以后,要抓紧时间在证人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进行访问效果最好,否则提供的证言就会含混不清或者错误地回忆案件事实。
另外,在现场访问过程中对于处于生命垂危的受害人更应该抓紧时间进行询问,向受害人提出哪怕只有几个与犯罪有关的最重要的问题也好,事实上被
害人在这种时刻的陈述,往往是对全案具有关键意义的临终遗言,但在工作中,与时间问题往往忽视或没有抓住,从而失去最重要的线索来源。
所以,及时地进行现场访问才能有效地分析案情,为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证据。
三、及时勘察可不失时地采取紧急措施
所谓紧急措施,就是为了缉拿最烦、手机证据、控制销赃而采取的现场搜索、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侦查措施。目前,刑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化,犯罪现场多被破坏,作案后迅速逃离。尤其是近年来,暴力案件逐年增加,对社会危害极大。鉴于当前的刑事犯罪特点,不失时机地采取紧急措施就显得更为重要,而采取紧急措施最重要环节仍然是对现场的及时勘察。及时勘察一是可以尽快查明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体貌和衣着特征;二是可以尽快查明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三是可根据现场痕迹及现场访问获得的情况,分析发案时间,犯罪分子有无武器,有无交通工具等。只有迅速掌握了以上信息,指挥员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才能判断正确,部署严密,措施落实,行动快速,达到“克敌制胜,速战速决”。
综上所述,现场勘察的及时性原则在侦查破案中的能够使非常大的,有时甚至起关键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刑侦部门一旦接到群众报案,就应把它视为命令,要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保证现场勘察的及时进行。这也是每一名公安干警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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