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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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汕城管[2006]89号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汕城管[2006]89号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汕城管〔2006〕89号)各区(县)城管局、建管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复函》(汕府函[2006]27号)的要求,现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实施。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八日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目录1.道路的清扫和保洁1.1 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1.2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1.3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1.4 文明作业要求1.5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2.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的清扫和保洁2.1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和保洁2.1.1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范围2.1.2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2.1.3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2.1.4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2.1.5 车站、码头、港口的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2.2 机场的清扫、保洁2.2.1 机场的清扫、保洁范围2.2.2 机场的公共场所(除机场公共停车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3.公园、广场的清扫和保洁3.1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3.2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3.3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3.4 公园、广场的文明作业要求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和保洁4.1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4.2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4.3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5.水域的保洁5.1 水域类型及保洁范围、等级5.2 水域保洁质量要求5.3 水域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5.4 水域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规范6.居住区的清扫和保洁6.1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范围6.2 开放式小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6.3 封闭式小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6.4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6.5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7. 集贸市场的清扫和保洁7.1 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范围7.2 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7.3 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和作业规范7.4 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7.5 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8.垃圾的收集和转运8.1 垃圾的投放和收集8.2 垃圾的转运8.3 车辆及车场的管理9.公共厕所的清扫和保洁9.1 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范围9.2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9.3 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9.4 公共厕所设施的维护9.5 文明服务要求9.6 化粪池管理总则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水平,构建文明、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汕市财企[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企[2004]47号)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财政局与市环境保护局制订的《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汕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超标排污费收入。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实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汕市环〔2018〕71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汕市环〔2018〕716号各区(县)环保局,高新、保税区环保局,华侨试验区规建局,濠江区城环局,市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汕头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29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环保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统一办理奖励金审批发放,区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建议。

(一)受理部门:市环境保护举报投诉中心(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二)接受举报的途径:手机号码:133****2369电子邮箱:*****************微信号:STHB12369(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QQ号:2035773531(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第五条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汕府〔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5日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以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村(居)委会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的四级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格局。

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划分和主要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落实监管责任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以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基层分级网格(其中龙湖工业园区、金平工业园区、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南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贵屿电子产业园区、澄海区岭海工业园区等工业园区建立独立特殊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镇(街道)基层网格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执法人员)至少2名、网格责任领导1名;村(社区)网格落实网格责任领导1名,环保监督员(协管员)若干。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市环[2015]250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
案》的通知
(汕市环〔2015〕2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8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提高《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可操作性,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根据我市噪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汕头市环境保护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平台

汕头市环境保护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平台

汕头市环境保护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平台现场端数据采集器数据上报通讯协议汕头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平台,完全基于HJ/T 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我局针对自身监管特点,在HJ/T 212-2005的基础上进行了通讯协议补充修正,修正内容如下:1、规范化历史数据上报、现场数采仪内数据保存时间,以减少现场数采仪与系统平台的统计误差。

平台历史数据时间间隔为5分钟1条,要求上报数据内的时间点必须为:分钟可整除5,秒数据必须为0的方式。

即当天第一条数据的时间为: 00:00,第二条数据的时间为05:00,如此类推。

2、取消实时设备状态(指令:2021);将动力设备状态叠加于实时污染数据(指令:2011)中,动力设备标示格式为:DL01..XX ,数据以DL开头,标号为2位10进制数值。

实时数据中的数值为设备实时开关状态:1为开机,0为关机。

如1号设备上报实时开机情况:DL01=1,各动力设备间以“;”分号隔开。

3、现场端增加动力设备历史数据保存功能,与浓度、流量数据一致,采用5分钟1条历史数据的方式保存。

4、增加现场端动力设备历史数据上报将动力设备状态叠加于历史污染数据(指令:2051)中,动力设备标示格式为:DL01..XX ,数据以DL开头,标号为2位10进制数值。

历史数据中的数值为设备在5分钟内的开机率,开机率以2位小数表示,1为最大(5分钟内全开机),0为最小(5分钟内没开机),如1号设备在5分钟内开了2分钟,其开机率为2÷5=0.4:DL01=0.4,各动力设备间以“;”分号隔开。

5、现场端数据采集器可通过互联网、VPDN(无线3G城域网)进行数据报送。

6、数据采集器供应商在将其数据采集器接入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前,必须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分局提交《汕头市污染治理设施数据采集器接入申请表》,当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为该排放口设备分配MN码及数据上报密码、地址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环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汕市环[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汕市环〔2006〕154号)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各县(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汕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央“五五”普法规划精神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传播环境法治思想,培育环境法治理念,推进环境法治实践,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法治社会、和谐汕头,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法治条件。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汕府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3、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饮用水源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牵头组织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的考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动监控管理办法 现⾏的污染源⾃动监控管理办法于2005年7⽉7⽇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次局务会议通过,⾃2005年11⽉1⽇起施⾏,⽬的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下⾯是详细内容。

污染源⾃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平,根据《⽔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重点污染源⾃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污染物和噪声排放⾃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监控系统,由⾃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组成。

⾃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动监控设备连接⽤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动监控⼯作,制定有关⼯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般、量⼒⽽⾏的原则,确定需要⾃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作: (⼀)参与制定⼯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实⾃动监控设备的选⽤、安装、使⽤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和维护等进⾏监督检查; (四)本⾏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动监控系统联⽹监控管理; (五)核定⾃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或者擅⾃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1.05.24•【字号】汕市环[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环[2001]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汕府[2001]63号《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对市区规划范围内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室地址:市长平路47号市环保局环保大楼一楼,电话:8607047。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窗口办公地址:市中平街财政办公楼内,电话:8547527。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237561。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四条排污人属《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单位附设企业和单位职工家庭的生活用水),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汕府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步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污染减排取得明显实效,根据省环保厅《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粤环发〔2010〕45号)、《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粤环函〔2011〕39号)和有关环保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用一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任务,确保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之前,现有基地外的印染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环保规范监管。

现就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与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和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本次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对印染行业污染的集中清理和整治,市环保局加强督查指导。

按环保规定要求治理无望的印染企业要落实关停,落后工艺、落后产能的要加速淘汰,保留的企业要进行规范管理和治污升级。

同时强化对日常环境的监管和环保后续的督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有力推进污染整治,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汕城管[2006]76号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汕城管[2006]76号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城管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

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汕头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区制度。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或保洁的责任范围。

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保洁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直接负责与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3.18【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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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市环[2010]35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10〕356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应用,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环保局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范围,制定工作计划。

各区(县)环保局(分局)按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第三条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及市管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检查指导。

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与管理,对所辖排污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提出数据有效性意见;环境信息机构协助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取得的监控结果,作为环境管理重要依
据。

第六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或以上的锅炉,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企业。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上的。

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

第八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第九条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称监控系统现场端)属排污者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

排污者负责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排污者负责;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规定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监控系统现场端通过验收列为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监控系统现场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相关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完备。

(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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