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附件1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
资料收悉,该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装置及其规模、工艺技
术、产品和中间产品、原辅材料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的
规定,现予以备案。
请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试生产(使用)安全,试生产(使用)
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外,请根据该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情况,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日30日前,向我
局提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注:
1、A表示实施部门,填写实施部门的代字。
如:济南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填写“济安监”。
2、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审查的年份。
3、C表示序号,填写实施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4、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5、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
6、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要抄送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
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6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根据试行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并公布正式执行这些文书。
现将这些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登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使用这些文书,并通知辖区内(属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单位。
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申请日期:申请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申请书
承办处室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实施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建设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试生产(起止日期)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来自签字):(盖章)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一篇: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造设备、施工建设和监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装置、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试生产准备:(一)对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检查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投用条件;(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装置、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对设备及管道进行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做好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使用)准备,保证装置、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三)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并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数量、专业素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及附件等的建设完成情况和变更情况;(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工程范围及其资质符合情况;(三)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装置、设施、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使用)准备的完成情况;(五)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其监控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六)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八)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特别是相关工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工作经历、培训情况;(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情况;(十)物料准备情况,投料试车方案;(十一)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说明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主要使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备案告知书以及审查工作委托书等8种文书。
现就这些文书的使用说明如下:一、用途⒈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供建设单位申请安全审查时使用。
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在实施安全审查时使用。
其中,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分为受理和不予受理等两种形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分为三项安全审查和通过与不予通过等两种形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使用。
⒋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供审查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备案时使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内容分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两种。
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供有委托权限的审查部门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审查工作时使用。
二、字母代号含义和填写要求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意见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中英文字母代号含义和填写要求如下:⒈A表示审查部门,填写审查部门的代字。
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填写京安监。
⒉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审查的年份。
⒊C表示序号,填写审查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⒋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⒌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
⒍F表示建设项目三个阶段安全审查事项,分别填写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使用方案备案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
原件:2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纸质材料规格:A4
申请人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 除外)
复印件:2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纸质材料规格:A4
申请人 来源说明:申 请人、行业服 务机构
试生产方(使用)案备案表
综合业务窗口13 办理地点: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13号综合业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8-360184 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 :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大旺车站斜对面
综合业务窗口3 办理地点: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3号综合业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8-360180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 :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1真实有效、页面齐全清晰;2.盖企业单位 公章。
填报须知:盖企业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盖企业单位公章。
填报须知:1真实有效、页面齐全清晰;2.盖企业单位 公章。
受理标准:1真实有效、页面齐全清晰;2.盖企业单位 公章。
填报须知:1真实有效、页面齐全清晰;2.盖企业单位 公章。
受理标准:1真实有效、页面齐全清晰;2.盖企业单位 公章。
综合业务窗口6 办理地点: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6号综合业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8-36018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 :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大旺车站斜对面
综合业务窗口9 办理地点: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9号综合业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8-36018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 :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大旺车站斜对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嘿,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聊聊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那点事儿。
这可是个技术活儿,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一步一步来梳理吧。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环保、高效地进行。
我就按照意识流的风格,给大家捋一捋整个方案。
一、项目背景及概述这个项目啊,可是��心了不少人的心。
是项目的背景,我国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然后是这个项目的概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等。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依据编制这个方案,可是有依据的。
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是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化工企业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是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1.生产(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设备设施检查。
确保生产(使用)设备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
(2)安全设施验收。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3)人员培训。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上岗条件。
2.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生产工艺控制。
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设备维护保养。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3)安全监测。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3.生产(使用)结束后的工作(1)设备清洗。
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防止残留的危险化学品对环境造成污染。
(3)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正式生产(使用)做好准备。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流程1.编制完成试生产(使用)方案后,需提交给企业负责人审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辖城区内以及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三)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XX市辖城区以及跨县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五、申请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资料收悉,该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装置及其规模、工艺技术、产品和中间产品、原辅材料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的规定,现予以备案。
请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试生产(使用)安全,试生产(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外,请根据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日30日前,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
注:
1、A表示实施部门,填写实施部门的代字。
如:济南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填写“济安监”。
2、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审查的年份。
3、C表示序号,填写实施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4、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5、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
6、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要抄送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