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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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最新《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邯政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该批次涉及征收我市丛台区集体土地5.9662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59号,39号地块、46-52号地块和89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39号地块位于原邯郸县107国道东,贵龙岗村村南,征收黄粱梦镇贵龙岗村集体土地0.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1公顷(耕地0.1301公顷)、建设用地0.0366公顷。

(二)46号地块位于东填池村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8公顷(耕地0.0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2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8公顷(耕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三)47号地块位于西军师堡村东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9公顷(耕地0.1809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2公顷(耕地0.1002公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

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

(见附件二)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邯郸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成品油管网布局及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也是满足京、津、冀、鲁、豫地区成品油需求而建设的“北油南运”国家能源战略建设项目。

该工程干线起自辽宁省锦州市,终于河南省郑州市,途经辽宁、河北等4省2市,其中我市境内线路设计长度约126.3公里,沿线设置4座阀室、1座分输站,途经成安县、磁县、永年县、肥乡县、临漳县、邯郸县6个县及市马头经济开发区。

该工程的建设对于优化能源结构,满足沿线地区对成品油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该项目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开工,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该工程邯郸段建设单位已确定并入驻成安县,按照工程进度要求,今冬明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相关县(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看重看大看急,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为国家级重点工程早日运营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成立协调推进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社群任组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及沿线相关县(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牵头、一名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8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8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邯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8号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三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该地块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076号,其中60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该地块位于西上宋前村南,东环路东,分别属南堡乡李家口村集体土地、面积为2.5561公顷(园地2.5561公顷),西上宋前村集体土地、面积为2.2669公顷(耕地1.7950公顷、园地0.1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8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

本次征地属原邯郸县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300万元/公顷(20万元/亩),该批次土地补偿费合计1446.9000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兑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本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邯政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的征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邯政字〔2017〕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北至青兰高速,东至绕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区政府分别组建由法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级征收部门,认定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四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或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认定;(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区认定小组进行审核;(三)由区政府做出认定结论。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1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1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本报记者韩立通讯员邹晓军∙近日,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新文件于2008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5月31日,《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邯建字[2003]3号)和《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邯建字[2004]1号)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新老补偿标准的内容有什么不同?补偿的范围又有哪些突破?新补偿标准事关城市建设的进程,倍受特定市民关注,市政府拆迁办主任王恩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旧的补偿标准难以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2003年,我市出台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简称3号文),当时由建设、规划、拆迁办、物价局四部门签发,3号文在一段时间内对指导城市房屋拆迁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文件开始显得落后,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全:只有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无城中村、机关单位等拆迁补偿,而我市城中村有55个,都面临拆迁改造;补偿价格明显偏低:3号文规定了三类地段,一类地段最高补偿价格为1930元/每平米,这个价格由2部分组成,基准价为1400元,房屋补偿价为530元,明显偏离了市场;有关费用也偏低:比如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等在3号文里最高规定为20元/每平米,新规定提高了1倍;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由原来每平米每月6元提高为10元;区位划分不合理:3号文将市区划分为3类地段:一类地段为107国道以东,光明大街以西,沁河以南,贸易路及棉一路以北;二类地段107国道以东,滏东大街以西,联纺路以南,渚河路以北;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为三类。

现在三类地段,市场价明显在不断提高,如原来属三类地段的城市东部的新港、连城别苑、创新阳光城等房价已超过一类地段。

新规定对区位划分进行了更科学的细化和修改。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2.15【实施日期】1993.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一一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唐美昕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归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武安市、邯郸县、峰峰矿区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或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九)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十)根据《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奖励。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邯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任务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规划编制第五章单元评审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资金筹措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绿廊建设,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改造提升传统商圈,创新打造就业载体,以及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公共优先;传承文化、保护生态;促进产业、推动创新;区域统筹、持续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建筑自身特点,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保护更新方式。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邯建房〔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邯郸市建设局2019年2月25日附件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决定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净化房地产市场。

二、工作范围及分工邯郸市辖区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在建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抽查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在建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0%至100%。

具体标准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等级等因素而定,其中城市中心地段、热点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较高,而一般农村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河北省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般而言,房屋的补偿标准在市场价值的80%至100%之间。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临时安置补助,以补偿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具体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天10至20元不等。

四、过渡期生活补助标准。

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自行生活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其正常生活。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月500至1000元不等。

五、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上述主要的补偿标准外,河北省还规定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门面等的补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也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总之,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和拆迁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对口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区县负责、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总体思路,提出以下意见:一、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市级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区(县)政府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进行主城区的拆迁改造。

鼓励市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实施拆迁时,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净地出让。

鼓励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先期拆迁安置,腾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毛地出让。

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毛地方式公开出让,进行开发改造。

(三)自行改造建设。

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产权单位(业主)可以对自有商业及公建设施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可以由村(居)民集体组织进行自行拆迁改造。

二、运作程序(一)旧城区改造。

住宅改造项目,须征得80%以上住户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

未参加房改的住宅和商业、公建等项目,土地已经出让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须征得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原产权单位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规定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规划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件邯建字[2003]3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单位: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规定;印发给你们,在邯郸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需要对被拆迁⼈进⾏补偿安置的,执⾏本规定。

在执⾏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00三年三⽉⼆⼗五⽇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规定⼀、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不适⽤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它⽤途。

三、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地段)、⽤途等因素,按照市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积、楼层、朝向、成新、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本暂⾏规定适⽤于邯郸市区主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评估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建筑⾯积、楼层、朝向、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

⼀、根据本市⽬前房地产价格情况,将本市划分为三类地段,每类地段分主要街道和⼀般街道,确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区位(地段)划分⼀类地段:107国道以东,光明⼤街以西,沁河以南,贸易路及棉⼀南路以北。

⼆类地段:107国道以东,滏东⼤街以西,联纺路以南,渚河路以北。

(⼀类地段以外区域)三类地段:⼀、⼆类地段以外的区域。

街道划分:邯郸市内三区主要街道划分,东西⽅向:和平路、⼈民路、从台路、联纺路、陵园路、农林路、渚河路、学院北路、复兴路;南北⽅向:中华⼤街、光明⼤街、滏西⼤街、滏东⼤街、陵西⼤街、浴新⼤街、邯⼭街、铁西⼤街、建设⼤街。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征地补偿方案邯郸市东区地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征地补偿方案。

一、制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冀政函〔2008〕91号);(四)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六)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2月)二、土地收储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省政府批复文件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拟收储地块位于东区高铁以东,309国道以北,时代大街以西,苏里纬五路以南,拟收储总面积971.725亩,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三、征地补偿工作计划安排共分六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

主要任务是在前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区域内土地权属状况。

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2000年3月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200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

江泽民总书记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再造秀美山川”的伟大号召,国家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设施进行优先考虑和安排,加大了投资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

我市各级政府都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了重要日程并进行考核,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市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还没有根本扭转,特别是1281平方公里的煤矿、冶金、建材等采矿区,(其中煤矿区面积679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每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量达423万立方米。

同时伴有土地沙化、地下水枯竭、植被稀疏等严重问题,有逐步趋于荒漠化的危险。

高会民、邯郸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会民、邯郸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会民、邯郸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冠华邱振刚江悦【审理法官】李冠华邱振刚江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会民;邯郸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高会民邯郸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会民【当事人-公司】邯郸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会民【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本案中,高会民已于2015年10月13日与原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书,并已实际领取补偿款,其房屋已被拆除,且补偿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高会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因此应当尊重该协议的效力。

高会民若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补偿程序解决补偿争议。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会民起诉,结果正确。

高会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7:25:1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该案征地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份,当时高会民与原邯郸县住建局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高会民于2019年10月14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 2002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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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09-03-23 13:11:51)转载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邯建字[2008]2号各建设、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单位: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

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

(见附件二)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见附件三)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

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有关补助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第二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18 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 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 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

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5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

凡实行过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付给二次拆装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察勘。

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察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建筑类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邯郸市主城区环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5个区位。

(见附件四)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各个区位各类房屋的旧房交易平均价格、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一次,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第三十条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补助费用、区位的划分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三十二条主城区内市政公用事业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邯建字[2003]3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和邯建字[2004]1号《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执行原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的等级划分和重置价格(一)被拆迁房屋的等级划分所拆除的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四类十等。

第一类:平房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及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合理,地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承重的梁、板、墙、受力状态强度大、均匀、稳定,屋顶有保温、隔热、防水处理,外部一般有装修处理,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木结构顶棚吊顶,门窗材质好,内部管线布局合理,设备完善,形成庭院或房屋。

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的砖木、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较合理,地基牢固,承重构件受力均匀、稳定,屋面有隔热防水处理,外墙装修或清水墙,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好,使用性强的房屋。

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的房屋,这类房屋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面有不合理之处。

外墙清水墙,内部水泥或砖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差,使用性较差的房屋。

第二类:二层民用楼房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有圈梁,构造柱的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合理,地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承重构件受力状态强度大、均匀、稳定,屋面有保温、隔热、防水处理,正规楼梯,外部一般有装修处理,内部水泥地面,内墙抹灰,门窗材质好,内部管线布局合理,设备完善,花园洋房式房屋。

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有二道以上正规圈梁,或者少量构造柱的砖木及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较合理,地基牢固,承重构件受力均匀、稳定,屋面有隔热、防水处理,正规楼梯,外墙装修或清水墙,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好,使用性强的房屋。

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的房屋,这类房屋有简易圈梁或不带圈梁,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及屋面有不合理之处。

楼梯不正规,外墙清水墙,内部水泥或砖地面,内墙抹灰,门窗材质较差,使用性较差的房屋。

第三类:住宅楼一等: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执行设计规范,外墙部分贴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或涂料粉刷,并设有阳台,内外设施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二等: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后来进行加固,外墙混水墙或清水墙,没有厨房或厕所,上、下水不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三等:无圈梁、构造柱,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清水墙,内墙天棚未抹灰,明线,没有阳台,无厨房或厕所,上、下水不齐全的单元式或非单元式住宅。

第四类:框架结构一等:按设计规范设计的框架结构房屋,外墙一般有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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