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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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批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批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批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保障人们在道路上的出行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当务之急。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大量的交通事故每年都会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带来了重大损失,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明确规定驾驶行为的标准,加强对违规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可以规范驾驶人员的行为,提高驾驶素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推行还可以促进交通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导下,各行各业将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技术的研发,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

这将推动交通行业的发展,提升交通系统的效能,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条件。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交通技术的创新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研究的主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本部分中,将简要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并强调其重要性。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性。

首先,将回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历史背景,包括它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程。

其次,将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包括它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在本部分中,将通过相关数据和案例来支持观点,以增强论述的可信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意识是指个人和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

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意义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用于传达交通信息和规则的标志和标线。

它们可以为驾驶员提供方向指引、警示和限制,使道路交通更加有序和安全。

例如,禁止超车的标志和标线可以提醒驾驶员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重要性机动车驾驶证是指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证明文件。

驾驶证的颁发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的,旨在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并可能面临罚款、暂扣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这些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从源头上抑制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的及时、正确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宁至关重要。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警方的指导下,依法进行处理和赔偿,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六、提升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建议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个人和社会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交通安全。

例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优化道路交通设施,提供更安全和便利的交通环境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原则的规定。

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场合的责任负担原则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规定了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具体责任分担形式。

应当说,本条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出的根本性变革。

这一变革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依托,形成了充分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制。

鉴于这一条的规定十分重要,我们将就此展开详细论述。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旦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法关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理,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后,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订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便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起了对事故受害人五条件直接进行赔偿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机动车的保有量也随即增长,使其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等需格外重视,更有甚至“无证上路,酗酒”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能解决纠纷,真正便民、利民。

热门推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

在生活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得到安全保障,各省市推出适用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

那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为您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晶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这是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防止“带病”机动车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

在本条中有以下几项内容需要加以解释和说明:一、机动车登记注册检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检测站进行。

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测站进行,以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为了规范检测站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行为。

1989年,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检测站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以及机动车定期、临时和特殊的检验。

凡是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

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检测站方可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

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依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检测站还要根据规定,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道路交通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交通法规。

一、行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车规范。

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合理使用灯光和喇叭,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超速行驶或酒后驾驶。

行人应在人行横道、斑马线等规定场所过马路,不得横穿马路或违反交通信号。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并妥善保管好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二、交通设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交通设施的使用,包括交通信号灯、标线和标志等。

驾驶人应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禁止在红灯亮起时继续通行。

行车时应根据标线和标志的指示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或违反交通规则。

同时,驾驶人还应特别注意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的交通设施,并根据相关规定行车。

三、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闯红灯、逆行、占用应急车道等。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不同的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此外,对于涉及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

交通事故调解应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进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如果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根据需要进行法律程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除了对交通法规进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提倡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公众普及交通法规,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此外,在学校和社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培养青少年的安全出行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8亿人。

2020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328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231万,我国公路总里程达501.2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14.9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

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式,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自实施以来,全国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

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展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展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搜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标准。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展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展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

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展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拓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

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提供准确而全面的指导,我将在本文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释义。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维护生命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强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置于优先位置。

其次,法律倡导全民参与,要求个人和单位积极履行交通安全义务。

此外,法律注重综合治理,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规定1. 驾驶员的义务和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驾驶员有责任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饮酒、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此外,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辆正常状态、礼让行人等。

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也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进行定期维修和检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况。

此外,机动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滥竽充数等。

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机动车等。

同时,法律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要公正、严肃,以确保公众对交通执法的信任和依法行驶的积极性。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机制为了有效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其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职责,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其次,法律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以便更好地履行交通管理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国家法律, 已经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地正式颁布实施, 旨在监管和管理道路交通, 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按照法律的要求, 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解释以确保其正确贯彻执行, 并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释义。

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整个国家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

其旨在规范驾驶行为,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

第二条:“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职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交通管理机关。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管理交通管理设施以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定义道路交通参与者指的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

他们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相互尊重、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信号”的意义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在道路交通中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

交通参与者应根据交通信号做出相应的行驶和停车动作,确保交通顺畅和安全。

第五条:“行人”的义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按照指定的人行横道过马路,不得横穿马路。

同时,行人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避免在行走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车辆驾驶人”的义务车辆驾驶人应持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保持车辆安全。

他们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将安全摆在第一位,佩戴头盔并遵守交通法规。

同时,他们在行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车辆和行人,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原则是精确、公正、公平。

对于交通事故,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认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解读

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处理措施的规定
㈣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的协助义 务

这里的协助义务,是指当交通事故 发生后,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 人应当协助车辆驾驶人履行现场保护、抢救 伤员以及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道路 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等法定义务。
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处理措施的规定
五、道路通行规定




这是一般规定中的兜底条款适用的问题。那 么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呢?适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该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中没有规定 (包含地方交通管理法规); ⑵该行为是不安全的行为或对他人或车辆正常行 驶构成危险的行为; ⑶该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道路通行规定


【案例简介】 某天夜间,在某城市道路(没有车道标 线)上,陶某驾驶小客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 撞事故,驾车逃逸。现场勘查结果表明:骑车 人因在目击证人的协助下,送往医院抢救。肇 事者在发生事故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勘查 民警在发现肇事车辆遗留在现场的车辆碎片和 自行车被撞击部位上附有一小块红色涂料。根 据目击证人提供的部分车牌号码,警方通过车 辆信息查询,迅速在有限范围内锁定肇事嫌疑 车辆。通过排查确定陶某驾驶的红色夏历车是 肇事车辆。

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处理措施的规 定
至于逃逸者陶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 看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如该事故中受害人经抢救 没有死亡,陶某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 责任,行政处罚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受害未抢救过来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101条的规定,陶某应承担刑事法律责 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如果陶某承 担刑事责任,应根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粤高法发[2004]34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录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二、交通事故认定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损害赔偿的调解四、责任承担五、赔偿数额的确定六、其他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由所有的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三题孙瑞玺【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

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

[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

《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由所有的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试乘⼈损害,当事⼈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条款的解释全⽂是什么⽬前,很多重⼤交通事故是由相关的⾏为⼈不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

所以了解正确的交通事故处理⽅法是避免⼆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时获得救助就为有效的⽅法。

公安部关于《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条款的解释全⽂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公安部关于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条款的解释全⽂是什么公安部关于《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条款的解释已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第七⼗六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且机动车办理了交强险的缘故,交警部门有可能认定机动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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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CS-04448( 安全常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Explanation of some problems in the law of road traffic safety《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备注: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法》)从制定、修改、完善到通过,经历四次审议,历时十年,牵动着千家万户,其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阶层意见,并经多方面专家研究论证,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道路法》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道路法正式实施的前夕,笔者就新法规的实施,对规范驾驶者行为以及人们安全出行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道路交通安全专家李定邦。

安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其成因概况。

李定邦: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也是世界范围面临的一个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比空难、海难事故严重得多,造成的死亡人数甚于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各国GDP的1%~3%。

为此,各国政府无不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作为重要的执政目标。

近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占全球的2%,而交通死亡事故则占全球的15%,居全球之冠。

一项统计表明,去年中国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近300人,相当于一架民航客机失事,这还不包括受伤者和致残者。

2003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5起,造成人死亡,526人受伤。

仅今年第一季度,道路运输行业又发生了18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和邻国日本相比,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是日本的三分之一强,死亡数字却是日本的十几倍,伴随着大批新手驾车上路以及司机和行人无视交通法规,使中国的交通事故几乎上升为世界之最。

无怪乎有人惊呼:中国的道路是世界上最危险的。

交通事故之所以频繁高发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看,首先驾驶员素质不高,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机动车辆增长迅猛。

目前全国机动车在册量达到2000万辆,跟八十年代比起来,增长超过十倍,虽然我国的道路在这几年发展比较快,但也不如机动车的驾驶员上升的速度快。

从车辆性能看,技术状况不佳,失保失修,尤其是超载超限诱发大量交通事故;从公路设施看,我国四级及四级以下公路里程仍有120多万公里,路况差,混合交通严重,安全设施不足,山区道路尤为突出;从市场主体的行为看,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程度不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实处。

从法规建设上看,我们的交通法规现在还不健全,普遍的违章现象严重,不能有效遏制违章行车,直接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如果不能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汽车社会带来的将不是人们生活素质的提高,而是更多的家庭陷入灾难。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安安:在如此高发的交通事故中,您认为驾驶者的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李定邦: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诸多要素有关,其中以“人”的因素最为重要。

在城区随着车辆普及率的日益提高,更多新手的上路,交通安全的非职业化倾向越发突出,交通事故表现出一些新特征,人为因素对交通安全系统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驾驶员,车辆和道路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约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1.6%、6.2%、0.16%。

新法规在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的同时,对人的因素给予充分的关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事故高发的趋势。

安安: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是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一些省市也出台了针对本地区相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新法规的实施对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有着什么现实意义?李定邦:新法规为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时俱进,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当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一方面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使得交通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

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处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维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上,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

该法律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实际出发,倡导科学管理交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体现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这部法律原名为《道路交通法》,最后定搞时加上了“安全”两个字,突显示了对生命的尊重。

今后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该称之为交通违章,而应确认为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是一种观念性的转变。

安安:和以往相比,新法对规范驾驶者行为方面有什么重要举措:李定邦:在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方面,新法规最大的特点是加大了对驾驶违规的惩罚力度,具体表现在:一、重罚酒后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重罚超载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重罚高速飙车有关调查显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有70%是由于行驶速度过快导致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时速不得超120km/h。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50%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肇事逃逸终生禁止开车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是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避责任,不但不救人,反而会驾车逃跑,而相应的处罚又不痛不痒,这不仅助长了一些人肇事逃逸的的侥幸心理,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一现象将给予严惩,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驾驶肇事逃逸者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防止肇事逃逸现象的继续发生。

五、一年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于七种交通违法行为做出拘留的处罚: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总体来说,新法对违法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较以往提高许多,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约束驾驶者的驾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安:您在开始就谈到,新法的制订宗旨是本着以人为本、公平、便民的原则,那么人们都非常关心,新法的实施给人们的安全出行具体带来了那些变化。

李定邦:俗话说,交通事故猛于虎,任何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涉及到若干个幸福家庭庭的破碎。

交通参与者作为安全系统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新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交通事故中人员的救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为任何的经济损失都可以弥补,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修改后的法规突出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它贯穿于这个法律的每章每节。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便民法律的最大特点,让人们的出行更加安全便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新法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绝对的优先权新法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它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行权,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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