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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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CS-04448

( 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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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

解释

Explanation of some problems in the law of road traffic safety

《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解释

备注: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

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法》)从制定、修改、完善到通过,经历四次审议,历时十年,牵动着千家万户,其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阶层意见,并经多方面专家研究论证,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道路法》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在道路法正式实施的前夕,笔者就新法规的实施,对规范驾驶者行为以及人们安全出行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道路交通安全专家李定邦。

安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其成因概况。

李定邦: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也是世界范围面临的一个挑战。世界卫生

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比空难、海难事故严重得多,造成的死亡人数甚于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各国GDP的

1%~3%。为此,各国政府无不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作为重要的执政目标。

近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占全球的2%,而交通死亡事故则占全球的15%,居全球之冠。一项统计表明,去年中国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近300人,相当于一架民航客机失事,这还不包括受伤者和致残者。2003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5起,造成人死亡,526人受伤。仅今年第一季度,道路运输行业又发生了18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邻国日本相比,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是日本的三分之一强,死亡数字却是日本的十几倍,伴随着大批新手驾车上路以及司机和行人无视交通法规,使中国的交通事故几乎上升为世界之最。无怪乎有人惊呼:中国的道路是世界上最危险的。

交通事故之所以频繁高发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从造成道路

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看,首先驾驶员素质不高,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机动车辆增长迅猛。目前全国机动车在册量达到2000万辆,跟八十年代比起来,增长超过十倍,虽然我国的道路在这几年发展比较快,但也不如机动车的驾驶员上升的速度快。从车辆性能看,技术状况不佳,失保失修,尤其是超载超限诱发大量交通事故;从公路设施看,我国四级及四级以下公路里程仍有120多万公里,路况差,混合交通严重,安全设施不足,山区道路尤为突出;从市场主体的行为看,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程度不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实处。从法规建设上看,我们的交通法规现在还不健全,普遍的违章现象严重,不能有效遏制违章行车,直接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如果不能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汽车社会带来的将不是人们生活素质的提高,而是更多的家庭陷入灾难。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安安:在如此高发的交通事故中,您认为驾驶者的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李定邦: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诸多要素有关,其中以“人”的因素最为重要。在城区随着车辆普及率的日益提高,更多新手的上路,交通安全的非职业化倾向越发突出,交通事故表现出一些新特征,人为因素对交通安全系统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根据事故统计分析,驾驶员,车辆和道路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约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1.6%、6.2%、0.16%。新法规在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的同时,对人的因素给予充分的关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事故高发的趋势。

安安: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是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一些省市也出台了针对本地区相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新法规的实施对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有着什么现实意义?

李定邦:新法规为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时俱进,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当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

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一方面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使得交通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处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为维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上,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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