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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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浔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要求和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报请九江市科技局审批,组建成立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目的的事业性科学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本中心的宗旨是:整合科技资源,服务企业、社区(学校),促进生产力发展,培育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体系,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科技素质。

第三条浔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为全区企业、尤其是工业园区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开展引进新技术、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质量提升、人才培训、信息提供等一条龙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本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科技服务组织,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运作的特殊事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本中心直接受浔阳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业务上接受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浔阳区科技局、浔阳区工业园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中心通过组织社会科学力量为全区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服务,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主要功能有:

(一)产权技术交易与成果转化服务: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论证、评估、推介;技术洽谈、交流,产权技术交易;成果展示、展览等。

(二)政策咨询与服务代理:国家、省、市、县科技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等申报;专利代理等;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

(三)科技信息与培训服务功能:加强科技人才项目暨院校所对接工作,推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系网;科技政策法规信息发布;科技成果、人才信息;仪器设备、资源信息;科技招商引资信息;科技培训,职称评定等。

第七条本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社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帮助企业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品种;

(四)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五)沟通全区企业及有关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其它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科技咨询、对外合作、展销服务等。

(七)承担区政府和上级科技部门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中心的设立,由浔阳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九江市科技局审批后,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和注册手续。

第九条本中心设立:综合服务部、信息技术培训部二个工作部门。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调整或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

第十条本中心工作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事机构实行全员聘

任制,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聘任或解聘,各部门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按有关制度规定聘用或解聘。

第四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及其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扶助;

(四)企业或社会机构的赞助或资助;

(五)其他。

第十二条本中心财务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严格实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本中心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赞助部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有偿服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中心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九江市科技局批准,按有关程序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浔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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