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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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

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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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2、审查方式 2.1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
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 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试验进行。
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 机抽取一辆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 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2.2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 验报告的,需完成本附录第1条规定的全部审查。
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 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 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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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工厂检查员资质、且熟 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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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 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 告及各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结构、技术参数关键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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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理解: 控制产品一致性应建立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程序,
有: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变更程序内容、变 更的接口、实施状况、因变更产生的相关文件记录、 以及与变更相关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制造商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 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便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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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c) 发生质量、环境、安全重大事故及处理措施 d) 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e) 批量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 f) 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具体品种的变更(摩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鲁岩平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689号 邮编450016[摘要]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及公众利益,规范汽车生产企业行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日益严格、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法规研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生产一致性管理模型,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规避企业运营的法规风险。

[关键词]质量管理、强制性认证、生产一致性、法规风险Brief Discussion on Automobile Products’Conformity ofProductionAbstract:In order to protect the nation, society and public’s interests, discipline the automobile company’s production behaviour, the nation’s management on automobile products’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is becoming more strict and impeccable. By combining the research on nations’ regulation of automobile products’ compulsory certificate & management of COP with company’s practical situation, this paper is to build and complete the company’s COP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P, to ensure the produced & sold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figurations and performance index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of the vehicles approved in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 and product announcement, usedin experiments, in produc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uploaded information of the vehicles leaving the factory. This will help the company to fulfill the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to avoid regulatory risks in company operations.Key words:Quality management,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Regulatory Risks 1 引言2011年6月23日,工信部下发《关于查处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对实际生产车辆与《产品公告》批准参数不一致的江门华龙等3家摩托车厂,做出了撤销其产品公告、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处理决定;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21家摩托车企业,责令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力度,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以此为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说明

机动车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说明

机动车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说明Explanations on COP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heck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s国家认监委2008年1号公告,发布了对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和证书换版的要求,规则编号变更为CNCA-02C-023:2008。

The CNCA Announcement No.1 of year 2008 announced the revision of auto product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certificates update, the code of the rules change to CNCA-02C-023:2008此次规则的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四各方面的变化:The revision mainly focus on following 4 aspects技术参数technical parameters型式试验及依据标准type approval tests and corresponding standards工厂审查factory inspection车辆一致性证书motor vehicle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新规则规定的工厂审查需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The factory inspection which according to the new CCC regulation must be finished before 1st Jul,2011.主要内容Content工厂审查Factory Inspection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文件化的规定COP control plan-Documented provisions 有关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特殊说明Particular notes to COP control plan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On-site COP auditing质量保证能力审查Quality assurance capability check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Executive report of COP control plan工厂审查Factory Inspection工厂审查FACTORY INSPECTION 08版实施规则的工厂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公安部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

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

2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2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公司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工作流程,确保整车产品一致性受控,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销售等对整车产品认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一致性控制、检查的工作。

3 定义3.1 产品生产一致性指生产出厂整车备案参数(公告、环保、3C)、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及法规、强检报告信息的一致性。

3.2 法规件指法规件目录内的零部件。

4 职责4.1 总经办4.1.1 负责新产品的法规认证申报工作,保证产品法规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含公告、环保、3C等),确保各零部件的强检报告和3C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保持一致。

4.1.2 负责在产车型法规认证扩展的申报工作,保证产品法规认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含公告、环保、3C等)。

4.1.3 负责对公司内所有车型法规认证信息及时发布,确保各种法规认证信息的及时传递。

4.1.4 负责组织在新品量产之前新车型产品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工作,保证新品阶段的产品一致性。

4.1.5 负责按法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整车《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年报》、《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等文件,并按要求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4.2 采购部4.2.1 负责产品法规认证公告中供应商相关信息变更的管理,供应商相关信息变更必须通过产品技术部传递到总经办,由总经办对公告进行更改申报。

4.2.2 负责二轨供应商开发过程中供应商产品所有信息传递到产品技术部,由产品技术部确认是否需要更新或扩充公告。

4.3 产品技术部4.3.1 负责相关参数变更后以技术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更改;4.3.2 负责产品法规认证变更信息资料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明确产品法规认证变更需要进行的整车试验项目;4.3.3 收集、整理量产产品变更/扩展信息,并报总经办实施认证申报。

4.4 供应商品质部4.4.1 负责外购外协件及原材料入厂质量控制;4.4.2 负责对达产审核零部件生产一致性的过程审核及批准;4.4.3 负责对零部件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改进跟踪;4.4.4 负责零部件年度试验计划制定及检验报告收集;4.5过程质量管理部4.5.1 负责四大工艺转序和整车出厂过程的质量控制。

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

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

产品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产品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函字[2011]157号)的要求,我公司对照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的条款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概况@@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9日,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总体发展布局,在**经济开发区设立“@@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分公司”),并将分公司迁址到@@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

**分公司设有6个职能部门和5个生产分厂,共有员工600多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98人。

配备主要检验设备21台;试验设备4台;建有整车性能检测线、淋雨实验室、涂装化验室(包括污水处理站)、试车跑道,可进行整车静态检验、动态检验、淋雨检验及综合性能检测。

**分公司自2010年9月开始试生产。

2011年3月7日至9日,国家工信部专家组对**分公司进行了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并获通过。

2011年5月 30日至 5月31日中汽认证中心对**分公司进行了CCC认证扩项(新增生产场地)检查。

现场对2台样车的结构、技术参数、关键件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与申报资料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要求。

**分公司生产GA6460E4、&&E4两个系列6个品种的轻型客车产品。

产品严格贯彻国家公告管理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均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产品公告(224批和226批),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产品一致性。

工信部109号文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109号文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 第109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方案

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方案

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方案概述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是指对车辆整车或者部件的材料、结构、参数等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被满足。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方案以及具体流程。

目的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旨在保证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合法性,减少事故发生概率,增强社会舆论对车辆监管的信任度。

责任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之一,检查车辆的整车和各个部分的材料,结构以及参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同时,汽车生产企业也应该在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流程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流程分为初步检查和深度验证两个环节。

初步检查初步检查主要是对车辆的基本信息、工艺、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核,以及对相关证件、手续的复查。

1.基本信息审核:主要包括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等基本信息。

2.工艺审核:对车辆的制造工艺、技术、生产线等进行审核。

3.环保审核:对车辆使用的材料、排放标准等进行审核。

4.证件复查:对车辆的行驶证、合格证、环保标志等证件进行复查。

深度验证在初步检查完成后,对车辆进行深度验证。

深度验证主要是通过技术检测手段来完成的,包括以下方面:1.车辆尺寸:对车辆尺寸进行测量,检查车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车辆外观:对车辆的外观、细节等方面进行检查。

3.动力系统:对车辆的动力系统进行检测,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4.制动系统: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检测,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5.转向系统:对车辆的转向系统进行检测,保证转向灵敏。

6.转向灯/示宽灯/牌照灯:对车辆的灯光进行检测,保证正常运作。

结论车辆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工作意义重大,是保障客户、保障车身制造企业及交通行业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车辆的全面检验,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才能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

工信部印发《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工信部印发《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泰国摩托车业工会会长介绍 了工 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怍;工信邵每年制定并公布
会 的组 织 结 构 ,并 详细 讲 解 了工 会 工 一 致性 监督 检查 年 度工 作方 案 ,确定 该年 度 重 点实施 生产 一致 性监 督 检查 作 内容 ,以 及在 泰 国 国 内组织 的针对 业 范 围 、产 品 类型 及项 目,并组 织 实施 ,必要 时 ,可 根据 实 际情 况制 定专 环 保 、安 全 骑乘 摩 托车 教 育等 方 面 的 作 方案 ,作 为年度 工作 方案 的补 充 。

后 ,在 办理 车辆注 册登 记时 可 申请 免予 安全 技术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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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摩 托 车 行业 的 发展 现 状 。双 方 在 :试 验 中的道 路 可靠性 试 验 内容 。生 产企业 可 以主 动 向工信 部 申请 生产一 致 交 流 中特 意 就发 展 新能 源 摩托 车 产 业 督 检查 ,经检 查 ,符合 生产 一致 性要 求 的车辆 生 产企 业 ,其 产 品在工 信部 进 行 了一 系列 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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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COP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规划

我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COP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规划
进 行样 品主要 配置 ( 或
参数 )的核定 ,并按 照中介机构确定的 检 验方案表
进行 强制性 检验项 目检验 。 中介机构组 织专 家进行 产品技 术审查 ,工业和信
息 化 部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审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 对 于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予 以 批 准 并 登 录 公 告 。 当 备 案 表 内 的 有 关 资 料 或 技 术 参 数 发 生 变 更 时 , 企业 应 及 时 申 报 。 属 于 ( 告 技 术 参 数 发 生 变 ( 公 更 的 ,应 当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组 织 批 量 生 产 ;其 他 配 置 ( 参 数 )发生 变 化 的 ,可在 3个 月 内更 新 备 案 ,并 或
M o o c ce n s u u eP a i a t r y l s dI t r ln i Ch n a tF n
J n ag i ( a cagMoocce ulySp rio i gK n y N n hn t y l Q a t u e s n&Iset nIs t e a r i vi npci tu ) o n it
提供 相关证 明材料 。
附 件 ,产 品 照 片 及 主 要 结 构 的 资 料 等 要 求 。
企业 在 申报摩 托车新 产 品时 ,应 当提 交新产 品的 产 品生产一 致性保证 计划 书 ,工业和信 息化部 委托 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 ,按 照 国家有关技 术要求 ,对 新产 品进行检 测和生产 一致性 保证能 力考核 ,检 测 、考核
更 时 , 应 报 送 ( 辆 产 品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和 主 要 配 置 备 ( 车
摩 托 车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办法 中规 定 :企 业 申请 摩 托 车 生 产 准 入 ,应 当具 备 “ 托 车 产 品 生 产 一 致 性 保 摩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来源:产业司】 【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函[2004]326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13【实施日期】2004.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3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

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会议内容时间:2010年9月27日地点:合肥主讲: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李万里处长中机中心一致性监督部张嘉禾部长、徐青主任主持:唐光平一.李万里处长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要求及工作重点1.连续开会、培训,下发两个相关联的文件,2010年的109号和合发453号。

2.公告管理:公告目录管理、公告目录车辆的实际监督管理及控制。

原机械工业局提出过一致性管理,一旦形成一致性管理体系和保障,就不再报送产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报告。

3.标准的宣贯仅是一个标准,《管理办法》是一个企业完整的体制/体系,形成一系列的企业管理、监督制度、过程控制要求。

4.必要性1)、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国务院授权(行政许可法),允许立法。

)2)、深入改革、完善公告管理制度的需要(公告管理是企业产品进入目录管理、以样车为代表的检验,管理办法是公告车型生产过程一致性的监督管理、是后续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系统,一个完整的公告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3)、提升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如排放不达标,大吨小标、小吨大标,后防护等,特殊定单.企业是产品生产的主体,应负全责.)5.《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基本思路有五个,但涉及的资料较多,企业要完善制度、质量控制、过程控制监督。

工信部主要要效果.2)、主要考核内容: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行政法规,注重节能、环保、安全,保证五个一致。

3)、形成行之有效的机制,多个部门管理,形成合力,减少缝隙漏洞。

质量(技监部门)、销售(工商)、排放(环保)、注册(公安)、公告(检测)、一致性(工信部)。

4)、不增加企业负担,但主动申请企业要按标准收费,不在申报可靠性报告,但并不是不做,使产品达到物有所值,要靠企业自觉、自律,要有社会责任感。

453号文已放开车型,新能源车辆因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目前还要报可靠性材料。

5)、与现有标准相融合.6.两种检查方法:1)、企业主动申请(自下而上),2)、工信部检查(自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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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第九条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第十条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3. 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一、目的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一)《保证计划》适用范围《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产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产品范围确定、检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法、频次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措施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内容、范围、实施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1.《保证计划》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3.《保证计划》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计划》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计划》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控制要求。

三、《保证计划》调整与存档的要求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过程、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计划》,所有《保证计划》(含过期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计划》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一、要求《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二、《年报》的内容(一)综述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总结1.对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计划》的变更1.《保证计划》中的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况。

2.《保证计划》变更后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间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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