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验收标准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

《规则》的内容共分8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其中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

(一)范围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 / T 75—94中的6.1、6.2.1、10.1、10.2条及《规则》中的4.7条。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二)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

(三)定义

定义如下: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四)验收条件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要具备条件,就是说验收要有基础。该章节规定了从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正式设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试运行、系统检测直至工程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系统(工程)验收有效。同时体现“系统(工程)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验收出来的”这一指导思想。

1.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是系统(工程)质量前置控制的关键环节,而“方案论证”常常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因此,该章节对此做了严格规定: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根据方案评审小组(委员会)形成的《论证意见》,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意见。该条件意味着系统工程的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初步设计经补充、修改成为正式设计。大部分设计方案是以合同书、任务书及标书形式确认的,这些设计方案与报审材料一起上报公安技防办,由公安技防办审核,确认方案可行,签署同意意见后,这些设计方案既成为正式设计方案。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不要求。

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会遇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未报建审,但工程已完工,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进行验收的情况,我们确定一个时间界限,200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按《规则》验收条件执行,一级或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尽可能要求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2002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不管什么原因,要严格按《规则》验收条件和《条例》与《实施办法》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规定执行,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没办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的,必须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对于在2002年1月1日以前立项的工程项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系统试运行

系统试运行是验收的必备条件。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试运行报告。

(1) 系统竣工后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按《规则》表1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内容要点见《规则》4.2.2条。

(3)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试运行报告内容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3.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系统验收后正常运行的技术保证之一,也是工程承建方的重要责任。

(1) 培训依据、目的:

根据合同要求,系统(工程)既要重建设,又要重管理。

(2) 培训要求:

a. 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b. 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方法等资料;

c. 通过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

4.系统竣工

该章节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给出了基本定义,见《规则》的4.4.1条;并对系统竣工后应完成的竣工报告等做出了规定:见《规则》的4.4.2条。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报告可适当从简。

当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与论证内容变化较大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修改设计任务书;

(2) 申请重新论证。

5.系统初验

系统初验属自检范畴,是系统建设方、承建方对系统质量进行的自我检验。

(1) 系统初验由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各方人员签名。

(2) 系统初验报告内容应符合《规则》的4.5.2条要求。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6.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由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已竣工系统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 检测内容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确定。

(1) 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检测委托手续,并由公安技防办向系统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