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专卖监管规则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对酒类商品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增强公司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合法合规地开展酒类商品营业活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门店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
三、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结合公司内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起草,并经公司决策层审定后正式实施。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公司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规定7.公司内部商业道德规范五、制度名称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六、制度内容1. 店面验收:门店接收到酒类商品后,应按规定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对款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一一核对,确保商品的真实性、规整性、合法性。
2. 进货管理:门店应严格按照进货制度进货,必须向正规授权的经销商购买正规渠道的酒类商品,并保留进货记录。
3. 存放管理:门店应该按照酒类商品存放规定进行存放,盘点清点及时、准确。
4. 销售管理:门店应向顾客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方式进行不当营销,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5. 退换货管理:门店应建立合理的退换货制度,要保证顾客在购买后发生退换货的情况,能够及时、便捷地处理。
六、责任主体1. 酒类商品销售人员:负责执行该制度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接收、销售、退换货等工作程序。
2. 店长:负责组织和落实该制度,监督酒类商品的销售过程并定期进行检查。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门店的酒类商品进行安全监管,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执行程序1. 建立酒类商品销售台账和进货台账,按规定管理销售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2.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酒类商品质量认识和销售技能。
3. 加强自查自检,定期开展酒类商品质量检测。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1.总则1.1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1.2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商家和个体经营者。
1.3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品质、安全、销售、储存、广告宣传等方面。
2.品质管理2.1酒类商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前向商家出示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2.2商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要求采购酒类商品,并且在销售前进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合格。
2.3商家应当对酒类商品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环境,避免酒类商品质量受到损害。
2.4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原产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3.安全管理3.1商家应当确保所售酒类商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要求。
3.2商家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品的保存期限,确保不销售过期或劣质的商品。
3.3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安全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3.4商家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购买限制制定相应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4.销售管理4.1商家应当明确酒类商品的定价原则,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2商家应当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的酒类知识和经验,能够对顾客提供专业的推荐和服务。
4.3商家应当制定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4商家应当严格遵守销售许可的相关规定,避免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
5.储存管理5.1商家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5.2商家应当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商品。
5.3商家应当确保库房的环境符合酒类商品的储存要求,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应当得到落实。
5.4商家应当制定酒类商品的进货和出库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6.广告宣传管理6.1商家应当制定合规的酒类商品广告宣传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6.2商家应当对广告进行审查和审核,保证广告不含有误导性信息和虚假宣传。
酒类行业规则管理制度范本
酒类行业规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行业的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进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酒类行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酒类产品安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色素等物质,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酒类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酒类产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取得食品进口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进口。
第十四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建立健全进口管理制度,确保进口酒类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五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对其进口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酒类进口企业不得进口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得擅自更改进口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酒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权对购买的酒类产品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酒类专卖店店面规章制度
酒类专卖店店面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专卖店的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酒类专卖店应当依法经营,在经营中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酒类专卖店经营的商品应当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和销售许可证,假冒伪劣商品,未经合法授权的商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酒类专卖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酒类销售管理规定,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及醉酒者,严禁倒卖、赠送酒类商品。
第五条酒类专卖店营业时应保持店面整洁,商品陈列有序,遵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保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健康。
第六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入库管理制度,标明产品来源、批次等信息,保证商品溯源可追溯。
第七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回复,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第八条酒类专卖店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信息准确无误,防止因出错导致商品遗漏或差错。
第九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与产品知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酒类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得有逃税漏税行为,保证财务合规。
第十一条酒类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市场准入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酒类专卖店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经营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酒类专卖店应当主动关注行业动态,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
第十四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与沟通,确保货源的质量和价格,保证渠道畅通,保障供应稳定。
第十五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建立完善考勤制度,监督员工的劳动纪律,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酒类专卖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保证信息安全。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引言概述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指在酒类商品零售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的管理方式。
规范的经营管理可以提高酒类商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一、合法合规1.1 申办相关证照: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在经营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办相关证照,如酒类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1.2 遵守法律法规: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管理条例》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3 定期检查更新: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证照进行检查更新,确保证照的有效性,避免因证照过期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二、商品管理2.1 采购渠道合法: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渠道采购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2 商品存储条件: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合适的存储条件,保持商品的质量和新鲜度,避免商品变质损坏。
2.3 商品陈列方式: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销售需求,合理陈列商品,提高商品的吸引力和销售率。
三、销售管理3.1 价格标识清晰: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在商品上标注清晰的价格信息,避免价格不明确引起消费纠纷。
3.2 防伪溯源管理: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商品的防伪溯源管理,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提升消费者信任度。
3.3 售后服务完善: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退换货事宜,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四、员工管理4.1 培训教育: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4.2 岗位责任明确: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工作职责,确保员工按规范操作,避免工作失误。
4.3 激励机制建立: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5.1 安全防范意识: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提升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警惕性。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酒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酒类产品。
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店从事酒类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本商店应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二章酒类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食品。
第六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七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环境卫生。
第八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酒类食品进行包装、标签标识,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酒类食品销售管理第九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食品。
第十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销售设备、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销售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酒类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标识不齐全或者标识错误的酒类食品。
第四章酒类食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酒类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和评价。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对不合格的酒类食品进行召回、处理。
第十五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商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商店应定期对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销售和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包括酒类销售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经营许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商品质量与安全1. 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的产品。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商品标识与宣传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的酒类商品上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2.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
五、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2. 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六、销售限制1.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含酒精的饮品,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年龄核实。
2.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对酒类销售的时间限制,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销售酒类商品。
七、员工管理1. 经营者应当对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考勤、绩效评估等,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九、卫生与环境1. 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面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工作。
2. 经营者应当合理摆放商品,保证通风和防潮,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十、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执行细则。
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资质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库存管理、防火安全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整改。
三、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选址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商品展示区域和收银区域,保证商品展示有序、价格明码标示,并提供合理的收银服务。
四、酒类商品采购与销售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货、验收、入库等管理制度,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与进货单据一致。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商品销售记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销售单据备查。
五、酒类商品宣传与促销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在宣传和促销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确保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宣传和销售酒类商品,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核验和防范措施。
六、酒类商品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服务,并制定明确的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七、酒类商品安全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酒类商品防火安全制度,确保商品存放和销售场所的安全。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
2.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当包含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三、经营场所要求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经营,并保持场所的整洁、干净。
2. 经营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酒类商品陈列区域,商品应当按照品种、产地、价格等分类陈列,并标明商品信息和价格。
3. 酒类商品陈列区域应当与其他商品区域分隔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酒类商品质量和安全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酒类商品应当保持良好的质量和保存状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破损的商品。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及时清理过期或不合格的商品。
五、酒类商品销售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进行年龄核验,未满法定饮酒年龄的消费者不得购买。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酒精度、产地、生产日期等,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销售记录和购买者身份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六、促销和广告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明示促销活动的有效期限和条件,并确保促销商品的供应充足。
3. 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使用低俗、暴力或违法违规的内容。
七、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退换、质量投诉处理等,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二、酒类商品的销售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具备合法的销售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销售数据和财务报表,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进货数量、销售日期等,以备查验和追溯。
三、酒类商品的陈列和销售1.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按照商品的不同种类、品牌和价格进行分类陈列,并保持货架的整洁有序。
2.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示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的基本情况。
3.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商品的品质和供应的稳定性。
4.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销售过程中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信息。
5.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酒类商品的贮存和运输1.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建立适当的贮存设施,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并及时处理过期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以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3.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采取合理的运输措施,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五、酒类商品的宣传和促销1.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2.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在宣传和促销活动中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教育,不鼓励过度饮酒和酗酒行为。
3.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的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六、酒类商品零售商的员工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经营规范。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商资质要求2.1 从事酒类销售的商家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商家应具备符合酒类储存条件的设施,确保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酒类产品质量管理3.1 酒类销售商必须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货,并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
3.2 销售商应建立酒类产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进货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
3.3 销售商应定期对库存的酒类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酒类销售环境管理4.1 销售商应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4.2 销售商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3 销售商应提供适宜的销售环境,确保酒类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条酒类产品标识管理5.1 销售商应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标识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酒精度数、净含量等信息。
5.2 销售商不得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产品广告宣传管理6.1 销售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6.2 销售商应在广告宣传中真实、准确地表述酒类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7.1 销售商应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7.2 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请求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8.1 销售商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8.2 销售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制度的修订和解释9.1 本制度由销售商负责修订和解释。
9.2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销售商董事会批准。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概述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销售和消费都需要严格的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推动酒类产业健康发展,制定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监督管理机构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酒类商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工作,并协同作战,确保酒类商品的品质和市场秩序。
三、酒类商品生产监管1. 生产许可证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设备、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产品质量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控制。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产品样品,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包装标签管理酒类商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地、配料、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监督管理机构会对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四、酒类商品流通监管1. 经营许可证管理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必须拥有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场所、销售流程、产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品质进行检查。
同时,要对销售过程中的产品来源和流向进行可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合法、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会对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产品样品,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价格监管酒类商品价格应根据市场规律自由竞争,但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酒类商品价格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并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2024年酒类流通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____%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____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不收取其它费用。
都应依法进行备案。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
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
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
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
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随附单》按____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
酒类商品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商品管理,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酒类商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健康”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酒类商品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行业发展。
第五条酒类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生产、流通和销售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监控,提高产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酒类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员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优化供应链管理,确保原材料供应的品质和安全。
第九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风险情况,保持竞争优势,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条酒类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加强行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酒类企业在生产之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申请和备案。
第十二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酒类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酒类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七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八条酒类企业在流通环节应当加强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确保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标识内容真实合法。
专卖店酒的规章制度
专卖店酒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卖店酒管理,维护专卖店酒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专卖店酒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营酒类销售业务的商店。
第三条专卖店酒从业人员必须做到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制度,维护专卖店酒秩序,绝不搞违法乱纪、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专卖店酒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专卖店酒管理,确保专卖店酒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专卖店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销售商品进行检验,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专卖店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涉案产品进货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商品的质量。
第七条专卖店酒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销售技能。
第八条专卖店酒必须定期对店内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店内卫生。
第九条专卖店酒必须对商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条专卖店酒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十一条专卖店酒必须对顾客诚实守信,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二条专卖店酒必须对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和服务。
第十三条专卖店酒必须对消费者的投诉要予以积极解决。
第十四条专卖店酒必须对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
第十五条专卖店酒必须对消费者尊重,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歧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专卖店酒从业人员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违规行为,专卖店酒负责人必须立即制止,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处罚,如停职、开除等。
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必须经专卖店酒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专卖店酒负责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专卖店酒所有。
以上为专卖店酒规章制度,若有违者,将受到相应惩处。
专卖店酒在经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专卖店酒的良好秩序。
希望广大消费者关注并监督专卖店酒的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酒类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消费、管理酒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酒类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酒类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酒类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酒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共同推进酒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酒类经营管理第六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准确记录进货和销售情况,确保酒类来源合法、经营过程透明。
第八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遵守酒类广告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九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售的酒类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十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故意违规操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酒类供应和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酒类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做好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保留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便于产品追溯和召回。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七条销售酒类的商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劣质配料酒、过期酒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酒类产品。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标题: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引言概述:
酒类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零售经营管理需要严格规范,以确保消费者
权益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从酒类商品的存储、销售、宣传、售后服务和监管等方面,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存储规范
1.1 保持存储环境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污染
1.2 严格控制存储温度和湿度,确保酒类商品品质
1.3 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二、销售规范
2.1 出售合法产品,避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2.2 严格遵守法定年龄限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2.3 提供清晰的商品信息和价格,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宣传规范
3.1 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3.2 尊重消费者选择,不得使用欺诈手段促销
3.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宣传活动
四、售后服务规范
4.1 提供正规发票和保修单据,保障消费者权益
4.2 严格执行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权益
4.3 做好售后跟踪和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五、监管规范
5.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管
5.2 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保障酒类商品质量
5.3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酒类商品零售市场秩序
结语: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
有严格遵守规范要求,才能提升酒类商品零售行业的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商家,能够认真履行管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酒类商品在我国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往往存在着假冒伪劣、超标添加等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酒类行业的形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以保证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针对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的概述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认证等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体系。
1、法律法规我国对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等。
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是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目的是规定酒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
我国酒类产品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一般由国家标准化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则由各行业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
3、检测认证检测认证是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又一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的酒类商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检测认证,符合有关检测标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实施的酒类商品检测认证体系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测认证、行业协会自愿认证以及自主认证等。
二、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质量安全标准酒类商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基础。
为了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和安全,国家和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这些标准规范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酒类产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方面。
标准规范要求酒类商品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2、监督检验酒类商品监督检验是保证酒类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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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专卖监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州酒类生产管理,促进酒类流通,搞活酒类市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酒类专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州境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类包括各种白酒、啤酒、果酒、滋补酒、黄酒和其他酒,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用品和食用酒精。
第四条州及各县(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是同级政府管理酒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所辖行政区酒类的生产、流通实行管理。
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对酒类生产、批发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保护正当生产和经营,鼓励创制名优酒和发展低度酒。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必须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须向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条件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有《酒类生产许可证》者,持该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条酒类生产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
生产的酒类产品应按批次进行卫生、质量等指标检验,并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方可出厂。
滋补保健(加药)酒类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酒类产品的标识和名优产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严禁自然人从事酒类生产。
第十三条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酒类流通,指酒类的批发、零售、运输等行为。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者,必须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须向各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计量器具准确;
(五)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酒类批发业务以各级国有酒类主营公司为主营单位,乡(镇)以供销社为主。
严禁自然人从事酒类批发。
第十八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州内各县(市)乡(镇)设立酒类经销部,从事本厂自产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
酒类经销部的申办手续和管理办法与酒类批发企业相同。
第十九条凡州外酒类产销企业来州设点或与当地企业联营推销、展销、批发、零售酒类商品的必须征得所在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同意,由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其申办手续和管理办法与州内企业相同。
第二十条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持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名酒和进口酒经营者,须持有《特种酒经营许可证》申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者,除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具有熟悉国家名酒和进口酒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企业要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四)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特种酒经营许可证》申办手续由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经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国家名酒和进口酒的经营企业应当设专柜经营。
第二十二条酒类零售者,必须持有《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基本的经营设施和条件;
(三)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申领者持该证到县(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零售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零售者不得以批量销售为名进行酒类批发。
第二十四条酒类商品的购销、运输、储存均应做到票货(发票与商品)同行,票货相符。
发票不能与商品同时到达时,供货方应出具与发票内容相同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从事酒类批发(经销部)零售者,不得购进和销售食用
酒精,不得自行加工兑制酒类。
第二十六条对州外产酒类由州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报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加贴准销标识(进口酒粘贴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认可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只报验,可免贴准销标识)后,方可销售。
州外产酒类半成品和食用酒精应由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严禁批发、零售和运输假冒伪劣酒类。
第四章酒类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种酒类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经营场所。
歇业时应将正、副本同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酒类许可证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租赁。
第三十条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和流通活动。
第三十一条酒类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持证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酒类许可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未年检、未换发的许可证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者,要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和许可证、准销标识的工本费。
第五章酒类专卖利润收缴
第三十三条酒类专卖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州及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向酒类批发单位(含酒厂自销部分)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吊销酒类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酒类生产、批发活动中丧失本规则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准予其恢复生产、销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吊销酒类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者,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吊销酒类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二至四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者,处以非法所得额五倍罚款或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罚款,并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