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与管理,我国于2022年1月1日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而完善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的监管法规。
该办法统一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标准,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程序和主体责任,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标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这为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避免了监管的任性和随意性。
其次,该办法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管对象的确定、监管措施的采取、监管结果的公示等。
这为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再次,该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责任、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义务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责任边界,加强了各方的监管合作,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该办法还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执法和处罚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股权转让等。
这些执法和处罚措施的规定有效地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维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购活动日益频繁且复杂。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简单来说,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那些有一定数量的股东,但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面临被收购的情况,或者主动发起收购其他公司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
它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收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收购主体方面,办法并没有对收购人的身份、类型等进行过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各类主体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为市场注入了更多的活力。
但同时,也对收购人的资格和诚信状况提出了要求,以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和信誉的主体扰乱市场秩序。
对于收购的方式,办法提供了多种选择,包括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等。
协议收购通常是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种方式相对灵活,能够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
而要约收购则是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具有更强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要求。
收购方在进行收购活动时,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收购的目的、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后的整合计划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收购的真实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对于被收购方的股东来说,办法也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利。
比如,在要约收购中,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被收购方董事会的职责,要求其在收购过程中,要为股东的利益着想,对收购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在收购的程序方面,办法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收购的启动、尽职调查、谈判、签署协议,到最后的审批和完成收购,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收购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资本市场是联结融资者与投资者的重要场所,亦是满足二者金融需求的载体。
我国一直致力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但其中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非上市
公众公司融资难、民间资本无处投资、场外交易市场不统一等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2006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为其提供了立法依据,直到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才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正式建立。
这项壮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制度本身的不足无法对问题进行全面地解决甚至造成新问题的产生,例如定向发行规则过于苛刻、挂牌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等;再加上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制度进行及时的补充和修改,包括做市商制度、股票转售制度、转板规则等,因此要构建完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鉴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该通过纠正定向发行规则、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以自律监管为主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修改股票转售制度、做市商制度、转板规则、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规则等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
论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的法律可行性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路径备受关注。
其中,介绍上市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市方式,其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采用介绍上市的方式是否可行,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股票公开转让。
介绍上市是指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它不涉及发行新股或筹集资金,只是将已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种方式对于那些已经有一定规模的股份流通,但又希望在更广泛的市场上提高股份流动性和公司知名度的公司具有吸引力。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
然而,对于介绍上市这种特殊的上市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专门的规定。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否采用介绍上市的方式?一方面,从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途径和空间。
如果介绍上市这种方式能够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法律基本原则,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被允许。
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监管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潜在的法律纠纷。
从证券市场的监管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行为通常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对于介绍上市这种方式,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可能会增加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监管部门需要考虑如何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介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证监会在对我国未上市股份公司情况进行多次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一是,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二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三是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重要的监管职责,《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
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
三是挂牌公司监管。
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
五是监管协调。
《意见》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
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
《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
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
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以及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6月11日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新三板”这个词汇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然而,对于其中“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这一概念,很多人可能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公众公司”。
简单来说,公众公司就是其股票能够被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买卖的公司。
那为啥说新三板的公司是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呢?这就得从上市的标准和新三板的特点说起了。
在传统的理解中,上市通常指的是在主板、创业板等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交易所对公司的规模、盈利能力、股权结构等方面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而新三板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暂时还达不到主板等上市条件的公司有了一个展示自己、融资发展的平台。
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虽然没有在主板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它们依然具有公众公司的一些特点。
比如说,它们的股权可以在新三板这个特定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有一定的流动性。
这对于那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打开了一扇新的融资大门。
这些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这些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能带来哪些好处呢?一方面,它们能够获得融资的机会。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这对于那些处于成长阶段、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另一方面,挂牌新三板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在这个平台上,公司能够被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所关注,为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
成为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并非全是好处。
比如说,公司需要承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和合规成本。
而且,新三板的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弱,股票的交易可能不如主板那么活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司的融资效果。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需要谨慎。
因为这些公司往往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经营业绩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运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原则,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方向正确,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并依法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监事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建议。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根据工作业绩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运行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各方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股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发行和转让的监管
是 融资 难 和不规 范融 资 。 非 上市 公 司多是 中小 企业 , 由于 需要 担 保 和信 誉 , 他 们 往往 很 难 从 传统 的银行
《 管理办 法》 存在 的问题进行 论述 。
一
、
非上 市公 司 的定 义和 监管 范 围的确 定
2 01 3年 9月
韶关 学 院学报 ・社会 科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p. 2 01 3 Vo 1 . 3 4 No . 9
则的缺乏。构建非上 市公众公 司的监管制度 . 应 当以规范和平衡 为原则。一方面 , 应 当在 减少管制的同时加 强监 管; 另一方面 ,
要 注 重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因此 . 非 上 市公 众 公 司 的 融 资 对 象应 当限 定 为合 格 投 资 者 等 少数 特 定 对 象 。
限。 我 国 目前上市公 司数量不足 3 0 0 0家。 此 数量远远
业 发 展都 十分 不利 。
笔者 认 为 , 非上市公 司直接融 资需求 是正 当的 ,
无法 与数以万计 的包括 中小企 业 、 高新 技术企业 在 内 的各种非 上市公 司相 比。 非上 市公 司解 决 了大量就业 问题 , 创造 了大量 的经济财 富 。 更重 要的是 , 他们是市 场创新 的源泉所在 。 一个公 司只有经 过较低层 次 的证
关键词 : 公 众公司 ; 特 定对象 ; 监管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2 . 2 8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0 9 — 0 0 7 9 — 0 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股票向公众发行或转让,但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股票转让等信息。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信息,审慎决策,自负盈亏。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挂牌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可以结合市场分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强化监管问询,督促挂牌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摘要本文将介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这些监管规则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监管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根据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和格式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于公司状况和业务运营的了解。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报告书和通讯渠道进行披露。
2. 财务报告要求财务报告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准则和标准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以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内容。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通常比上市公司要求更灵活,但仍然需要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和可靠性。
3. 治理结构要求除了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要求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还需要遵守一系列治理结构的要求。
治理结构可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
治理结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角色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磋商机制和利益冲突管理这些治理结构的要求旨在提高公司的治理效果和管理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监管机构的角色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主要由监管机构负责。
各国监管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规则时通常考虑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性和需求,并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作。
监管机构的角色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和准则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合规性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申诉提供监管指导和培训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引言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融资。
新三板被称为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市场,它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融资平台。
本文将介绍新三板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作方式,并对其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进行分析。
新三板的基本概念1. 新三板的成立背景:新三板于2013年1月正式挂牌运营,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资本流动的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2. 新三板的定位:新三板被定位为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市场,意味着其股权转让成交并不能直接实现股票的上市交易。
3. 新三板的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对新三板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交易。
新三板的特点1. 股权转让登记:新三板将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登记,产生相应的股权转让证书。
这种方式相对传统的股票交易具有更加简化和灵活的特点。
2. 融资途径多样化: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进行定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等多种方式融资,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3.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新三板市场相对较为初级,交易流动性较差,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但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4. 信息披露要求: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这给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灵活性。
但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新三板的运作方式1. 挂牌与交易:企业在新三板进行挂牌申请,并在通过审核后正式挂牌。
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代码和简称进行查询和交易。
2. 股权转让:新三板企业的股权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转让,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和交易条件,申请股权转让并完成交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股权转让是通过线下交割的方式进行的。
3. 投资者保护:新三板设立了股权登记、信息披露、交易规则等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减少不正当交易和投资风险。
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是相对于A股市场和创业板市场而言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国家,近年来,我国的人民币一直处在贬值状态,很多人为了不让我们手里的钱贬值都会把手里的钱拿出投资炒股,一般我们都是会去买一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觉得公司能够上市那应该就是大的好公司,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有哪些?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
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1、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2、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3、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4、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模糊地带。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
为此,监管部门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6月23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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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P203)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P206)
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解释】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不在“新三板”挂牌,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只能非公开转让。
(二)核准(对变相公开发行的监管)(P204)
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1)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3.定向发行(包括因定向发行累计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定向发行(包括因定向发行累计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原则上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3)发行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第②、③项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4)发行期限
①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②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发行。
③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解释】关注3项“豁免核准”:(1)定向转让+3个月内回归200人以内;(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挂牌;(3)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其中,第(2)、(3)项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信息披露(P205)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定期报告
(1)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时间,由
非上市公众公司自主决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披露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