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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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公司,其股份不在公开市场上买卖。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公司登记和注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登记和注册手续。

1.1 公司名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得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1.2 股东登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保持股东登记簿的完整和准确,及时记录股东的持股情况和变动情况,方便公司管理和投资者查询。

2. 公司治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权力合理分配和行使,保护各方利益。

2.1 董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明确董事的选举和任期,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指导。

2.2 监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聘请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运营进行监督。

2.3 风险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3.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和财务报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1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变动、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内容。

3.2 财务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 投资者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环境。

4.1 投资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4.2 信息披露透明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4.3 交易公平公正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202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司监督管理(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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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负责做好独立董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计。

第六条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监事,并负责做好独立监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四节经理层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理层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进行执行和监测。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调查等制度和程序,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模板附件二:公司治理规范附件三: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模板范本: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为加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解读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上市公司,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含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监管主体和职责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2、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地区问题;3、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经营许可、财务审计、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5、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履行对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1)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权责和义务;(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流程的风险管控;(3)遵守会计核算准则和会计政策,及时公开财务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1)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类信息;(2)对重大事件、关键岗位变动等信息,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和报送;(3)如实披露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风险管理(1)建立并落实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2)加强对市场、信用、操作、系统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3)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和危机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4、非法集资防范(1)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流程,规范融资行为;(2)依法申请各类资质和证照,明确融资主体资格;(3)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用于规范和加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范围该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监管机构。

其中,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是最重要的一环,他们应当履行股东职责,保护自己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和监管。

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治理是核心,包括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责任、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

财务监督是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要求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财务披露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通过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报告、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战略和目标;决定公司投资、融资、分红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同时,董事会还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如聘用独立董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等。

第三部分: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等。

监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现说明如下: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一)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份公司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与支持。

去年12月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

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符合国际惯例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监管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2. 证券监管机构;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4. 司法机关等。

三、监管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2. 资本运作: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资本运作;3. 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必要的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 合规经营: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企业合规经营;5. 财务管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实施监督检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3. 处理监督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4.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影响非上市公众公司正常经营的舆情;5.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资者投诉、举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简要注释如下:1.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

2. 监督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P203)(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P206)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解释】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不在“新三板”挂牌,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只能非公开转让。

(二)核准(对变相公开发行的监管)(P204)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1)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3.定向发行(包括因定向发行累计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定向发行(包括因定向发行累计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原则上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3)发行对象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第②、③项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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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运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原则,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方向正确,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并依法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监事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建议。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根据工作业绩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运行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各方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股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股票向公众发行或转让,但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股票转让等信息。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信息,审慎决策,自负盈亏。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境内注册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手段,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股东监督、监事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股东监督是指股东依法通过表决权、质询权、申诉权等手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向股东大会和司法机关报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社会公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政府监管是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机构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直接行使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发布信息公告,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十四条监督执法是指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重组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重组管理办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制定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行为的管理办法。

根据重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重组需符合以下条件:
1. 重大重组范围:涉及股份要约收购、资产置换、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式,以及其
他证监会规定的重大重组行为。

2. 公众公司:非上市公司已完成公众公司改制,获得相关资格。

3. 业绩条件:重大重组标的公司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中持续盈利,并具备稳定增长能力。

4. 资产评估:重大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确保评
估结果真实准确。

5. 报告材料:重大重组当事人需准备并提交包括交易设计方案、法律意见书、业绩预
测报告等相关报告材料。

6. 注册和核准:符合条件的重大重组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和核准,并由证监会进
行审核。

总之,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重组行为需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障重大重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涉嫌违法立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涉嫌违法立法
管权力。 否则 。 证 监 会 的 这 种 自我 授 权 就严 重 违 反 了法 治 政 府 的 基 本 原 则, 属 于 公 权 力 的根 本性 违 法 行 为 。 当然 , 可以值得理解是 : 证 监 会 的这 种违 法 立法 行 为 是 由于 现 实 需 要与立法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 一 是 现 实 需要 设 立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 需
“ 股 票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或 者 转 让 导 致 股 东 累 计 超 过 2 0 0人 ; 股 票 以公 开
低 限 度 的 合 法性 要 求 ,但 笔 者 发 现 至 少 在 以下 方 面 明 显违 法 或 涉 嫌 违
法:


“ 转让 监管” 无 法 律 基础 。 为证监会 自我授权 , 属 于 根 本 性 违 法
般 股份 公 司 来 承担 义务 。
要 对 非 上 市 但 已经 公 开 发 行 了 股 票 的 转 让 、定 向发 行 、重 组 等 进 行 规 范, 以促 进 成 长 型 、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和小 微 企 业 等 融 资 需 要 , 以 及 推 进 民 间 资本 的 良性 发 展 , 但 另一方面 , 却 没 有 上 位 法 的支 持 , 因 为 即使 是 修订后 的 2 0 0 6年 的 《 证券法》 , 除 了 明 确 确 定 了公 开 转 让 必 须 在 国务 院 确 定 的场 所 外 , 没 有 对 公 开 转 让 做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这 样 , 就 导 致证 监会“ 不得不” 违 法立 法 : 如 果不 做 , 不符合市场和上级要求 , 如果做 , 却
行 、 上 市 等行 为 。
三 、简 单 粘贴 上 市公 司 立法 条 文 ,让 非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承 担 法 外 义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02号令.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02号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6月23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中的重要一环,其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读对于规范企业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逐条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规。

第一章总则该法规指明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稳定发展,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和内核审计人员的要求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核审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设立内核审计部门,并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高级管理人员和内核审计人员要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且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守信的职责。

第三章股东权益规定该章节重点关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

法规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力,包括参与决策、收取分红和享受优先购买权等。

同时,法规也强调了股东的义务,包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不得滥用股东权益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主要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和审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的核心要素之一。

该章节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等方面。

同时,法规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该章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发现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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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近年来,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以及具体解读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通常是由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创业公司组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方式进行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监督与管理的不足,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治理混乱等问题,给投资者和公司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促进其良性发展,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目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

该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明确了公司内部各方的角色和责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再次,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或者涉及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参与到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

最后,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停职、冻结股权等处理,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具体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具体涉及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其中,公司治理是该办法的核心,也是保障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治理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档模板范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作与管理,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为了帮助公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股权分散,最近三年连续两个财年年平均净资产不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且在当年年底的总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行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须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从业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2. 财务管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分析、审计与监督等方面。

3. 股权管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同时要加强对股东身份的验证和股权转移流程的规范管理。

4. 消费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价格公示等方面。

5. 对外信息披露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1. 监督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

2. 处罚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

3. 法律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等。

五、注意事项1.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该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发行股份、债券等股权性资产融资,并面向公众投资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但其股份未上市交易的公司。

针对这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监督机构为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合规经营,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监督公司的股权转让,维护投资者权益;监督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高效决策并防止内部腐败行为;监督公司的合规风险,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3. 监督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责任主要由以下各方承担:3.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其应承担监督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监督公司合规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3.2 监事会监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之一,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3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监督职责包括: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对董事、监事的任免进行审议;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议决。

4. 监督措施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审计监督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2月20日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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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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