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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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二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二批
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974号)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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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公告〔2014〕70号
2014/7/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11号)所废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关于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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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公告〔2013〕51号
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关于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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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公告〔2013〕52号
2013/12/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关于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所废止
于2018年10月29日被《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7号)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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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第一条为加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

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指引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分层管理办法》及本指引规范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管理,开展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管理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依据《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组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

第四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

第八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

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十条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章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发布日期 : 2020.11.06实施日期 : 2021.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阶段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相关规则的适用性,便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理解把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 实际控制人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1-4 重大诉讼或仲裁1-5 公司治理1-6 同业竞争1-7 客户集中度较高1-8 个人账户收付款1-9 业绩波动较大1-10 委托加工1-11 经销商模式1-12 境外销售1-13 研发投入1-14 关联交易1-15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1-1 实际控制人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知识问答第一期问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分别是谁?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问1-2:全国股转系统与“老三板”、“新三板”是何关系?答:“老三板”是指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及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继续负责“老三板”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为避免对全国股转系统正常挂牌公司挂牌及交易产生冲击,“老三板”上的公司将在独立的板块上进行转让。

2006年1月23日,为解决北京中关村园区企业股份流转问题,同时探索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启动中关村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俗称“中关村试点”或“新三板”。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成立后,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全国股转系统承接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股票转让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1-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设计与“中关村试点”期间有何区别?答:“中关村试点”自2006年以来在场外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6日前已经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2022年5月16日前未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南规定确定股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普通股代码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股票代码的确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进行股票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申请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次一交易日;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应当于当日完成选号。

申请公司应在选号当日确定股票代码。

第四条申请公司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五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BPM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用代码,申请公司从中选择1个作为股票代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71号)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已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有关停复牌业务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4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停复牌业务及有关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细则。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业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股票停牌的必要性,不得随意申请停牌或拖延申请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

第四条挂牌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的具体进展。

相关信息已及时、公平披露,有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已充分揭示的,挂牌公司不得以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由申请停牌。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停牌后,应当及时披露停牌事项及进展情况。

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但基本情况、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已充分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第六条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挂牌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有哪些门槛?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则要求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方式下,每个转让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 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9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明确与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有关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本问答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30日附件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特对涉及联合惩戒的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监管问题解答如下:一、全国股转公司对哪些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对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规定,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所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领域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对其他领域的失信者,若发改委、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了相应领域联合惩戒文件,且规定涉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联合惩戒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关于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股票停牌安排、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等情况。

二、根据《业务规则》股票停复牌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已因《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因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或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申请其股票最晚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的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并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复牌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三、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作出妥善安排。

四、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BPM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公司关于股票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年费缴款凭证;(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应确保已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并提交年费缴款凭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作为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股份转让的平台。

然而,对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来说,其股票的终止挂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帮助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过程。

一、终止挂牌的情形根据《实施细则》,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证券登记证明;2、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披露;3、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4、挂牌公司管理层或股东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稳定或业务无法正常运营;5、挂牌公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营;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终止挂牌的程序《实施细则》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1、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挂牌的原因、时间、后续安排等信息。

2、股转系统公司将审核挂牌公司的书面申请,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如果同意,股转系统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

3、在公告发出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停止交易,并进入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

在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4、在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正式终止挂牌。

三、终止挂牌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终止挂牌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包括:1、投资损失:如果投资者持有即将终止挂牌的股票,他们可能会面临投资损失。

因为这些股票在摘牌后将不再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和保护机制,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2、流动性风险: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无法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页脚内容1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是指将中小微企业的股权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一种方式。

通过挂牌业务,中小企业可以实现股权的流动和估值,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问题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是什么?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登记注册:中小企业需要完成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挂牌资格条件:中小企业应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企业资格的条件,例如注册资本额、实际经营期限、合规经营等。

3. 审核程序:中小企业需要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审核材料,并通过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4. 挂牌上市规则:中小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挂牌上市规则,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问题三:挂牌中小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财务条件?中小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具备以下财务条件:1. 营业收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要求,通常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具有稳定的营业收入。

2. 盈利能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一般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且盈利稳定。

3. 资产规模: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也是挂牌的重要考量标准之一,通常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

4. 财务报告: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问题四:挂牌需要满足哪些信息披露要求?中小企业挂牌需要满足以下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信息。

3. 公司业务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市场竞争状况、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324号发布日期 : 2021.03.19实施日期 : 2021.03.19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公司综合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32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9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为规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适用指引。

1.部分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1.1 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及生产设备挂牌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购买或出售生产设备,若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2 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挂牌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1.26•【文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问: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答: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融资日趋活跃。

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判误读。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发布本问答。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以权益性证券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

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权益性证券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

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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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本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本问答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15日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答: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答: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答:不可以。

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答: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答: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答:需要。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

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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