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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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2019年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2019年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规范与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状况的窗口,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究竟有哪些细则需要我们去了解和遵循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石。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在表达上要准确无误,数据要精确可靠,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而且,信息的披露应当全面涵盖公司的重要方面,无论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还是重大事项,都应毫无保留地向投资者呈现。

此外,及时性也是关键,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做出决策。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财务报告无疑是重中之重。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附注和审计报告。

通过这些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运营状况。

除了财务信息,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也需要披露。

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层构成以及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以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风险。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同样不容忽视。

比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晓并据此调整投资策略。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公平获取。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媒体报道等方式辅助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所披露的内容与指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一、单选题1、下列情形中,不满意进入精选层主体资格条件的是()。

A.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B.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C.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D.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2、关于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要求,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状况实施单独计票C.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公众公司应当供应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3、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交易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特别交易状况,其自愿选择终止重组。

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B.公司应准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状况及终止缘由C.公司在发布相关公告同时申请股票恢复交易D.公司应在相关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4、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合并财务会计报表,50%B.合并财务会计报表,30%C.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50%D.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30%5、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盘后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或竞价两种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对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是指,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10%,或者达到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5%的整数倍。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如何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答:收购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同时应当承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非上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非上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非上市公司成为了中国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性和差异性。

为了保证非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2. 财务报告编制准则2.1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保守性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权责相对原则确认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时要遵循权责相对原则,即发生收入或费用的实际权益发生了变化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公司将持续存在,除非有证据表明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2.2 财务报告的内容要求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利润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的收入和费用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2.3 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1. 收集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分析和处理数据对收集到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计算各项财务指标、调整账务等3. 编制财务报表根据处理后的财务数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4. 审核和审计对编制好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规5. 报送和披露将通过审核和审计的财务报表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3. 财务报告披露准则3.1 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披露的完整性公司应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包括所有重要的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以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3.2 披露的方式公告方式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财务报告的公告报送方式将财务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供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查询和查阅披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进行履行主动披露除了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披露外,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披露一些重要信息。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基础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号规定了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一、报告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报告主体:说明报告的编制单位和编制负责人;
3. 变动情况:详细描述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变动的日期、变动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原因等;
4. 变动原因和影响:说明股份变动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5. 股份变动相关方:列举股份变动发生时的相关方,包括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关联方;
6. 其他补充信息:包括与股份变动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报告格式:
1. 封面:报告的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信息;
2. 目录:列出报告的各个部分及页码;
3. 正文:按照报告内容的要求编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报告主体、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和影响、股份变动相关方以及其他补充信息;
4. 附件:根据需要可以附上相关的附件材料;
5. 页眉页脚:在每一页的页眉处标明文档名称和页码,页脚处
标明制表日期和公司名称。

通过以上规定,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可以清晰地展示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和影响,有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导言: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举措。

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它们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运行。

本文将深度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并应用于实践。

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1. 公司基本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内容是公司基本信息。

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等。

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基本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2.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通过披露财务信息,公司可以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公司的价值和投资潜力。

3. 经营情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披露其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活动、市场地位、竞争对手等。

这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核心业务和市场竞争环境,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还应包括风险提示内容。

公司应披露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行业竞争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市场风险等。

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准确评估投资风险。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准则,以确保信息的清晰和一致性。

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公司名称、日期、标题、摘要等必要信息,在正文中应注明相应的章节和段落,便于读者查找。

2. 信息披露方式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书面文件、网络披露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都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将其公平地披露给所有投资者。

3. 信息披露的频率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七)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八)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同时废止。
(一)股份变动的原因。
(二)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三)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四)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五)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2020年四川省《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每日一练(第287套)

2020年四川省《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每日一练(第287套)

2020年四川省《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以下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要求的有( )。

Ⅰ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申报日,实缴股本为8000万元Ⅱ 公司最近1期末净资产为2000万元Ⅲ 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014年6月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调账折股,2015年10月申请IPOⅣ 公司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A.Ⅰ、ⅡB.Ⅰ、ⅣC.Ⅱ、ⅢD.Ⅲ、ⅣE.Ⅱ、Ⅳ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Ⅰ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但普通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Ⅱ 申请人应披露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Ⅲ 应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对申请人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Ⅳ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3.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母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公司拟于2017年12月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指标如表4-3-1所示,则甲公司最多可发行公司债( )亿元。

A.3B.5C.10D.12E.204.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的文件不包括( )。

A.上市申请书B.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C.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D.会计师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书E.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5.下列关于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叙述正确的有(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需要向公众发售证券,以获得资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透明度,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下面将介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公司基本信息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

这些信息要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公示,并随着公司的变更进行更新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运作正常的基础,公司需要披露其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文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决策层的背景和经验,从而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告显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报告判断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4.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关键经营信息,包括市场、竞争、产品、供应链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5.公司风险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可能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除了披露内容,披露的格式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1.披露要及时: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季度披露财务报告,按年度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2.披露要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应该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

3.披露要清晰: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以易于理解、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现。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6月11日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新三板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近年来备受关注。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信息披露不仅涉及到公司及其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更关乎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重要性1.1 信息披露的内在价值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是公司向外界提供信息、揭示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

它有利于市场主体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维护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1.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意义相较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所面临的信息披露问题可能更加复杂。

由于其未对外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程度和透明度通常较低。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规范和改善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现状2.1 目前的问题与挑战在现实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普遍存在内容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一些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由于相关规范和准则的缺失,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格式参差不齐,不便于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和公司的形象。

2.2 改善的努力和成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指导。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督促非上市公众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范化建设。

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奠定了基础。

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理解和观点3.1 对准则内容的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应当以信息公开、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状况、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进行规范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募说明书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二节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三节绪言第四节释义第五节基金管理人第六节基金托管人第七节相关服务机构第八节基金的募集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三节基金的业绩第十四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五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八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九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二十节风险揭示第二十一节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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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目录,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告知投资者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披露其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披露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可以不公开披露)、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职务、所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九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已经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和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披露须履行的批准程序及相关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三章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第十四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前述情形及消除损害的情况;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披露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的安排。

第四章收购报告书第十七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全面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收购人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说明;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八条收购人应披露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九条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1年或者是专为本次公众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是上市公司或者公众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包括未来12个月内有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管理层、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公司章程修改、资产处置或员工聘用等方面的计划。

收购人应充分披露收购完成后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并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众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收购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所作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应当列明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名称,说明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本次收购的目的;(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核查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众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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