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呢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呢1: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实现战略布局、资源整合和综合实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二、尽职调查阶段1.确定目标公司1.1 调研行业及市场情况1.2 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1.3 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2.签署保密协议2.1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2.2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2.3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3.进行尽职调查3.1审核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情况3.2核查目标公司的合规性和知识产权状况3.3了解目标公司的员工情况和劳动合同4.编制尽职调查报告4.1对目标公司风险与合规状况进行评估4.2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能力4.3给出收购的价值和合理价格建议三、谈判协议阶段1.确定谈判策略和目标1.1明确收购的目的和战略意图1.2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条件1.3确定支付方式和结构2.起草谈判协议2.1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2界定交易的范围和内容2.3规定支付方式和条件3.进行谈判和讨论3.1就价格和条件进行协商3.2解决分歧和矛盾3.3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四、审批阶段1.内部审批1.1公司董事会审议1.2股东大会审议1.3监事会审议2.监管审批2.1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表2.2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审查2.3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五、支付和结算阶段1.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1.1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1.2约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2.进行支付和结算2.1支付收购款项2.2完成交割手续3.办理公司过户手续3.1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2办理有关财务和税务登记手续六、附件1.尽职调查报告2.谈判协议书3.审批文件和申请表4.支付凭证和交割单据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收购:指以股权作为收购标的的交易行为。
2.尽职调查:指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风险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合并和收购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两种策略,经过合并和收购可以实现规模扩大、资源整合、风险分担等目标。
在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与收购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1. 合并与收购的定义合并和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实体或者某个企业直接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合并可以是平等合并,也可以是一方取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而收购则是指一方企业直接取得另一方企业的控制权。
2. 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公开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与收购比非上市公司更加复杂,受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约束。
2.1 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依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主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合并与收购。
2.2 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程序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双方公司需要签订合并或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条件。
然后,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给中国证监会进行准入审核。
在审核通过后,需要向股东进行通知,并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和决策。
最终,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3. 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非上市公司指的是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合并与收购在法律层面上相对较为自由,但仍然受到中国《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3.1 非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
在合并与收购过程中,需要涉及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合同转让等多个法律环节,合并与收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主体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收购的行为。
第三条收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收购申报与审查第五条收购人在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前,应向收购管理机构申报,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申报费用。
第六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对收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时通知收购人,并给予整改的机会。
第七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后,及时向收购人出具核准文件,标明核准的收购数量、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收购人应当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收购义务,如无法履行,应当及时向收购管理机构申请延期。
第三章收购行为的监管第九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收购行为,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收购人应当依法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股东、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方,及时披露收购信息。
第十一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中小股东保护第十二条收购人在进行收购行为时,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享有与其他股东平等的权益。
第十三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中小股东投诉。
第十四条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中小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收购行为的影响。
附件:收购申报材料清单附注:1.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收购管理机构:指负责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监督的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的详细说明:一、介绍在这一部份,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背景和目的。
解释为什么上市公司对此感兴趣,并提出收购的目标和预期收益。
二、尽职调查1.确定收购的目标公司介绍如何确定收购的目标公司。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市场地位、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2.拟定尽职调查计划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计划的制定过程。
包括开展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等环节。
3.开展财务尽职调查阐述如何进行财务尽职调查。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4.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介绍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合同、专利、商标等法律事项进行详细审核。
5.商业尽职调查说明商业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三、交易结构和方式1.确定交易结构解释如何确定收购的交易结构,比如现金收购、股权交换等。
2.制定收购协议详细介绍收购协议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收购条件等。
3.批准程序和文件阐述收购过程中的相关批准程序和文件。
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监管部门的批准等。
四、条件与限制说明收购过程中的条件和限制。
包括反垄断审查、融资条件、投资者要求等。
五、并购重组报告书阐述并购重组报告书的撰写要求和内容。
包括目标公司信息、并购动机、利益分配等。
六、交割和后续事项详细介绍交割和后续事项。
包括交割程序、资产整合、业务重组等。
七、风险管理解释在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收购目标公司财务报表附件2:合同和协议范本附件3:企业评估报告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反垄断审查 - 指对合并或者收购涉及的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的法律审查法律名词2:股权交换 - 指以公司股分作为支付方式,实现并购交易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旨在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实现企业规模扩张、增强竞争力和进一步发展。
然而,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和流程。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之前,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以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
通过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交易谈判在完成尽职调查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开展交易谈判。
谈判的重点是确定双方的交易条件和具体的收购方式,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期限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三、签订意向书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初步共识时,通常会签订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
意向书是一份非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记录了双方的谈判结果和初步的交易条款。
虽然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对于后续交易的正式协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编制并披露交易文件在意向书确定后,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并披露交易文件,包括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并协议等。
这些交易文件对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
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行业垄断等敏感领域的交易,监管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六、股东审批如果上市公司计划以股权方式收购非上市公司,那么股东的审批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通常会召开股东大会,就交易事项征求股东的意见和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交易可能需要股东的特别授权或者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成为公众公司。
然而,公众公司的管理和经营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收购。
收购是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跨越发展阶段的重要策略之一。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购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收购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收购的主体1. 收购人:指有能力、有意愿进行收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收购公司:指收购人通过收购手段取得控制权的公司。
三、收购方式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种方式。
1. 友好收购: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进行收购。
2. 敌意收购:收购人直接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提出收购意向,未经被收购公司同意,直接获取控制权。
四、收购程序收购程序包括收购方案的制定、收购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收购公告的发布等。
1. 收购方案的制定:收购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购方案,包括收购目标、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2. 收购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收购人应编制收购报告,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3. 收购公告的发布:收购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收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购人的信息、被收购公司的信息、收购价格等。
五、收购价格的确定收购价格的确定应公平、合理,不能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收购价格的确定应考虑公司的价值、收益能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并依法进行评估。
六、收购人的义务1. 收购人应保证提供给被收购公司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
2. 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3. 收购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被收购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保护1. 被收购公司和股东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 脉脉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 眽眽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一、引言非上市公司并购是指一家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收购另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过程。
并购交易是企业发展和战略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高竞争力等方式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包括准备阶段、尽职调查、交易谈判、协议签订以及后续工作。
二、准备阶段(1)确定并购目标: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并购战略,并选择符合战略需求的目标公司。
(2)制定并购计划: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并购计划,包括目标公司的评估、交易结构、资金筹措等。
(3)筹备资源:企业需要确保拥有足够的资金、人力资源和法律顾问等,以支持并购交易的进行。
三、尽职调查(1)法律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对目标公司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2)财务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商业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力、商业模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四、交易谈判(1)确定交易条款:双方需要就交易价格、股权结构、业务整合等关键条款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
(2)签订意向书: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需要签订意向书,明确双方的意愿和承诺。
(3)商议交易文件:在乎向书的基础上,双方需要进一步商议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
五、协议签订(1)法律审核:企业需要请律师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签署协议:经过双方确认和审核无误后,双方正式签署交易文件,并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3)完成交割:交割程序包括过户股权、完成注册登记、交付交易款项等。
六、后续工作(1)业务整合:并购完成后,企业需要进行业务整合,包括人员整合、系统整合、业务流程优化等。
(2)法律事务处理:企业需要处理并购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合规审查、合同纠纷处理等。
(3)财务报告:并购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1. 简介股权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控制该公司或获得对该公司的影响力的一种行为。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一般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2. 项目准备阶段在开始股权收购项目之前,一些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这些工作包括:2.1 目标公司的调研在开展股权收购项目之前,投资者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调研。
这包括了解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地位以及竞争对手等信息。
通过调研,投资者可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2.2 制定投资策略根据对目标公司的调研结果,投资者需要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涉及到投资金额、购买股权比例、收购时间表等方面的考虑。
2.3 约定保密协议在进行股权收购项目之前,投资者和目标公司之间通常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双方对于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密和保护。
3. 股权收购过程3.1 提出意向投资者需要向目标公司提出股权收购意向,并明确收购的股权比例和收购的条件。
这一步骤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发出股权收购意向函。
3.2 进行尽职调查一旦目标公司接受了收购意向,投资者将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旨在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经营风险等。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团队参与调查工作,确保获得准确的信息。
3.3 确定收购合同在尽职调查结束后,投资者将与目标公司商议并制定收购合同。
收购合同包括了解决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过户和其他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3.4 股权过户和支付款项一旦收购合同达成一致,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将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这包括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并支付约定的款项。
3.5 完成收购一切准备就绪后,投资者正式完成股权收购。
此时,目标公司的股权转移至投资者名下,投资者获得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4. 后续工作4.1 公司整合完成股权收购后,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整合工作。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一、收购意向协议签署阶段在收购准备阶段,上市公司需要与被收购的非上市公司签署收购意向协议。
该协议包括双方意向、收购价格、支付方式、尽职调查、封闭期限、保密协议等内容。
一旦签署,意向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表明双方真诚合作的意愿。
二、尽职调查阶段尽职调查是收购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上市公司全面了解被收购公司的商业、财务、法律等情况。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东结构、知识产权、合同情况等方面。
通过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能够评估被收购公司的真实价值和潜在风险。
三、协商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双方可以开始就具体的收购条件进行协商。
收购协议通常包括收购价格的确定、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条件、各方责任和义务、保证和承诺等内容。
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标志着双方对交易的最终确认。
四、报备和审批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需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和审批。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收购意向书、尽职调查报告、正式收购协议等。
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收购交易。
五、股东大会审议和通过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收购交易的内容、合理性、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并进行详细的说明。
股东大会将审议并进行表决,决定是否通过该项收购交易。
六、履行交割义务在收购交易获得相关审批和股东批准后,上市公司需向非上市公司支付收购款项,并履行相关的交割义务。
同时,双方应当及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七、整合与管理完成收购交易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后续的整合与管理工作。
整合工作包括整合人才、业务、管理制度等,确保被收购公司顺利融入上市公司体系,共同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总之,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是一个复杂而持续性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慎重对待,以实现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双方的长期利益。
只有在合规、合法、透明的前提下,双方才能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与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收购概述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投资或交换股权等方式,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股权。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方通常是一个投资机构或其他大股东。
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必要性1. 市场竞争压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2. 资源整合: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可以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效益。
3. 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程序与注意事项1. 收购意向表达:收购方首先向目标公司表达收购意向,并进行友好洽谈。
2. 尽职调查和评估:收购方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以评估收购的风险和回报。
3. 协议签订: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就收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
4. 监管审批:根据相关法规,收购方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文件并获得批准,才能完成收购。
5. 股权流转:完成监管审批后,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支付相应的股权交易款,并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6. 合并整合:收购完成后,收购方需进行合并整合,使目标公司与收购方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协同效应。
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风险与挑战1. 法律法规风险:收购方需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财务风险:收购方需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避免因不良财务状况而对自身造成风险。
3. 经营风险:合并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收购方需制定合理的整合计划,避免因经营问题导致收购失败。
非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非上市公司收购程序一、收购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非上市公司收购之前,有几项准备工作是必需的。
首先,必须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确定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法律合规性等情况。
同时,还需要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对于收购的看法和态度。
二、签订收购意向书当尽职调查完成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可以签署一份收购意向书。
意向书的签署标志着收购方对于收购的真实意愿,其中可能包括了收购的出价、收购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意向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可以为后续谈判和交易提供一个基础。
三、制定收购协议在签署意向书后,双方将会对收购协议进行具体的商谈和制定。
收购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它详细规定了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在制定收购协议时,需要确保关键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也是必要的。
四、股东大会审议当收购协议制定完成后,被收购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对收购协议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协议可能需要通过特定比例的股东支持才能生效。
股东大会审议是被收购方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必要环节。
五、相关部门审批除了内部的审批程序外,非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反垄断机构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国际收购,还需要考虑跨国收购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六、交割和履行当上述程序和审批都顺利完成后,双方可以进行交割和履行。
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收购方将支付对价,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同时,被收购方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协助交接、提供相关资料等。
七、监管和跟进收购完成后,收购方需要履行与被收购公司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进行收购后的整合工作,确保双方的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总结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相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要简化一些,但仍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02号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6月23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
第三条收购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开、真实、准确地向市场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收购方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购行为。
第二章收购主体第五条收购方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收购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收购方应当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能力。
第七条收购方应当具备有效的经营管理能力,保证对被收购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章收购方式第八条收购可以采取现金收购、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现金收购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资产置换的方式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的方式应当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收购程序第十二条收购方应当向被收购公司提出正式的收购意向,并与被收购公司达成书面的收购协议。
第十三条收购方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收购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收购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被收购公司应当配合收购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收购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收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收购方应当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向被收购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完成交割手续。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收购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的收购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是指某一实体主体通过购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控制该公司或对其经营活动施加重要影响的行为。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此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收购主体与目标公司的选择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主体可以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而目标公司则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即公司的股权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应该选择合适的目标公司,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收购方式与程序《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收购方式:现金收购和股权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主体以现金支付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股权收购则是指收购主体以其自身持有的股权进行交换,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
在确定收购方式后,收购主体需要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购。
程序包括公告、报备、审查、决策等环节,以确保整个收购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收购的信息披露和保密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收购主体需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包括收购公告、报告书等,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收购的相关情况。
同时,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相关利益,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收购主体和目标公司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五、收购价格与交易方式《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收购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并通过评估或独立专家意见得出。
在交易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现金收购应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而股权收购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者股权交换方式。
六、监督与管理为保证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相关监管机构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任何收购行为都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收购意向的单位和个人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1.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 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3. 公司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
第二章收购程序第四条收购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政府机关举报涉嫌非法收购行为。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五条收购报告收购方在收购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向公司和相关政府机关提交收购报告,内容包括:1. 收购方的基本情况;2. 收购的股份比例及数量;3. 收购的动机和目的。
第六条收购审查公司应当对收购报告进行审查,并报告给相关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有权对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收购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2. 收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收购是否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收购结果公告公司应当在完成收购程序后,发布收购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的股份比例及数量、收购目的和结果等。
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八条少数股东保护收购方在收购后,应当充分尊重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合理补偿,如收购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损害了少数股东的权益。
第九条信息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与收购相关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条违法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行为,相关政府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规定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一:引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收购非上市公司是一种重要的扩张和增长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以帮助相关方了解和理解此过程。
二:筹备阶段1. 确定收购目标a. 研究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b. 定义收购目标的类型和规模c. 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2. 进行尽职调查a. 执行目标公司的财务、法律和商业尽职调查b. 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c. 确认目标公司的法律和合规情况3. 制定收购计划a. 决定收购价格和交易结构b. 确定收购方式和时间表c. 筹备相关的融资和合同文件三:交易协商阶段1. 开始谈判a. 和目标公司洽谈价位和交易条件b. 商讨融资协议和支付方式c. 确认其他条件,如保密协议和非竞竞争协议2. 签订意向书a. 完成谈判后签订意向书b. 明确双方的意向和重要条款c. 确定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作协议3. 进一步尽职调查a. 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核b. 确认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c. 验证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法律风险4. 资产评估a. 进行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和估值b. 确定收购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c. 进行财务模拟和风险评估四:合同签署阶段1. 准备合作协议a. 编写收购协议和相关文件b. 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c. 解决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和附加条件2. 进行法律审核a. 请律师审核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b. 确保合同符合法规和合法性要求c. 讨论并解决潜在法律问题和风险3. 签署合同a. 双方确保合同条款和附加条件准确无误b. 安排签署仪式或通过电子签名签署c. 确保合同正本和副本的保存和分发五:监管审批阶段1. 提交申请a. 准备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b. 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收购申请c. 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2. 监管审查a. 监管机构对收购申请进行审核b. 调查和评估交易的潜在影响和竞争情况c. 提出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3. 获得批准a.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b. 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获得批准c. 等待监管机构的正式批准和许可证六:收购完成阶段1. 履行交割义务a. 完成支付和股权转让手续b. 完成相关文件和证明的交付c. 确认合同履行并注销后续义务2. 进行整合管理a. 确定目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安排b. 开展业务整合和资源整合c. 实施并监督整合计划的执行3. 监测成效和调整a. 监控收购后的业绩和财务状况b. 分析整合效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c. 根据情况考虑后续的并购或重组计划附注: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名称]:尽职调查报告[附件名称]:意向书[附件名称]:收购协议[附件名称]: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名称]:法律审核报告[附件名称]:监管机构批准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指在商业交易中,买受方对对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全面审核和评估。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收购非上市公司不仅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还有可能实现资产配置和战略布局的优化。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相关内容。
一、确定收购意向与筛选目标公司上市公司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判断是否有兼并收购非上市公司的需求。
该需求通常与市场扩张、技术引进、并购并表、资源整合等因素相关。
接下来,上市公司会通过市场调研、业务对接等手段筛选出符合自身需求和条件的目标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管理层、股东结构等多个方面。
二、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上市公司在收购非上市公司前的重要环节。
通过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可以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状况、合规性等进行全面评估,防范潜在风险。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等多个方面,其中财务尽职调查是重中之重,通常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税务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
三、起草并签署意向书在确定收购目标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通常会签署意向书,明确双方的收购意向、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意向书通常是一份非正式的协议,可以为后续的正式合同奠定基础。
在签署意向书之前,双方通常会进行谈判,以达成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起草并签署正式合同在经过意向书阶段的洽谈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将会起草并签署正式的合同,例如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购买协议等。
合同中通常会包括双方的权益分配、交割条件、交割方式、风险分担、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双方可能需要进行多轮磋商和修改,以达成最终的一致。
五、报备及审核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的报备材料,并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合规性进行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1. 引言本规则旨在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相关事宜,旨在保护相关交易方的权益,并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
2. 股权交易的定义和范围2.1 股权交易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股权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股、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
2.2 本规则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并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第三方的股权收购。
3. 股权交易的准备工作3.1 股权交易前的尽职调查3.1.1 买方有义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3.1.2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同文件、经营计划等。
3.2 交易价格的确定3.2.1 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2.2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市场原则。
4. 股权交易的程序和流程4.1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4.1.1 买方和卖方按照协商一致的条件和条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
4.1.2 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股权转让的对象、数量、交易价格、交付方式、过户手续等内容。
4.2 股权转让登记和过户手续4.2.1 股权转让完成后,各方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2.2 股权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5. 股权交易的权益保护5.1 买方的权益保护5.1.1 买方在股权交易中享有申明权和索赔权,如对交易信息的虚假陈述等情况。
5.1.2 买方在交易完成后应有权查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信息。
5.2 卖方的权益保护5.2.1 卖方在股权交易中享有申明和保证权,如对非上市公司的合法性、权益真实性等情况。
5.2.2 卖方在交易完成后有权利和义务与买方解除与非上市公司的合同关系。
中 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并与收购(M&A)已成为企业发展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性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合并与收购的过程相对复杂。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与合并收购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交易的目的、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的影响等。
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举措。
其次,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比如,可能需要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可能存在众多的中小股东。
在合并收购过程中,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常,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来决定交易的进行,并且要确保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非上市公司在合并与收购方面,则相对灵活一些。
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批程序也相对简单。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上市公司的合并收购就可以随意进行。
在交易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估值是合并收购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来确定其价值。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交易的目的,以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此外,在非上市公司的合并收购中,尽职调查也非常重要。
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合并收购的动机和目的通常包括实现协同效应、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新技术或资源、实现多元化经营等。
然而,合并收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非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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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臵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从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
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控制权变动披露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臵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第十九条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收购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要约收购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以要约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五条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