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引言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公司,其股份不在公开市场上买卖。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公司登记和注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登记和注册手续。
1.1 公司名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得与已存在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1.2 股东登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保持股东登记簿的完整和准确,及时记录股东的持股情况和变动情况,方便公司管理和投资者查询。
2. 公司治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权力合理分配和行使,保护各方利益。
2.1 董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明确董事的选举和任期,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指导。
2.2 监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聘请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运营进行监督。
2.3 风险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3.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和财务报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1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变动、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内容。
3.2 财务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 投资者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环境。
4.1 投资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4.2 信息披露透明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4.3 交易公平公正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202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公司监督管理(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负责做好独立董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计。
第六条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监事,并负责做好独立监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四节经理层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理层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进行执行和监测。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调查等制度和程序,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模板附件二:公司治理规范附件三: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用于规范和加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范围该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监管机构。
其中,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是最重要的一环,他们应当履行股东职责,保护自己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和监管。
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治理是核心,包括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责任、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等。
财务监督是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要求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财务披露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通过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报告、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
董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战略和目标;决定公司投资、融资、分红等重大事项;制定公司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同时,董事会还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如聘用独立董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等。
第三部分: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等。
监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并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公司财务报表等。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模板范本: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为加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解读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所有非上市公司,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含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监管主体和职责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2、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地区问题;3、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经营许可、财务审计、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5、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履行对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主要内容1、公司管理(1)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权责和义务;(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流程的风险管控;(3)遵守会计核算准则和会计政策,及时公开财务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1)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类信息;(2)对重大事件、关键岗位变动等信息,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和报送;(3)如实披露公司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风险管理(1)建立并落实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2)加强对市场、信用、操作、系统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3)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和危机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4、非法集资防范(1)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流程,规范融资行为;(2)依法申请各类资质和证照,明确融资主体资格;(3)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公众性,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它们可能通过定向发行等方式,使得股东人数超过了 200 人。
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对于信息披露,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在定向发行方面,办法明确了发行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定向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发行对象的资格、数量等也有相应的限制,以防止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要求相关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监管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规范化水平。
公司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等,这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同时,规范的运营和管理也能够降低公司的风险,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规范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能够更好地展示自身的价值和潜力,吸引资金的流入。
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促进资本向更有价值的企业流动,推动整个经济的转型升级。
然而,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对办法的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执行不到位。
部分公司可能会认为办法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另外,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效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监事会第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并设置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
第二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评估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揭示。
第二节监督机构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
第四条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查和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公正合理;(二)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利益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三)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四)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章公告与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告制度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公告制度,确保公司决策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第六条公告内容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全面、准确、及时;(二)能够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原因;(三)包含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司重要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运营情况;(二)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三)重大决策及其影响;(四)股东利益变动等重要事情。
第四章立法责任以及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和监管工作。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指依法成立并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依法具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的经济组织。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的公司内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监管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2. 证券监管机构;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4. 司法机关等。
三、监管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2. 资本运作: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资本运作;3. 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必要的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 合规经营: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企业合规经营;5. 财务管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实施监督检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3. 处理监督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4.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影响非上市公众公司正常经营的舆情;5.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资者投诉、举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简要注释如下:1.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
2. 监督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档模板范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作与管理,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为了匡助公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已完成股分制改造,股权分散,最近三年连续两个财年年平均净资产不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且在当年年底的总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行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须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从业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2. 财务管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分析、审计与监督等方面。
3. 股权管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同时要加强对股东身份的验证和股权转移流程的规范管理。
4. 消费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履行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价格公示等方面。
5. 对外信息披露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1. 监督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
2. 处罚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
3. 法律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等。
五、注意事项1.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该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五十三条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章信息披露篇二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事会的成立和职权1.监事会的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置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不少于一名由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1)监督公司的经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3)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和评价;(4)审核公司重大决策、重大资产交易、债务融资等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5)接受股东或投资者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6)参加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大会的权利:(1)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2)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4)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5)行使股东投票权,包括决策事项的表决等。
2.股东大会的义务:(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3)依法保护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1.董事会的职权:(1)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3)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5)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合规运营。
2.董事会的责任:(1)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2)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3)定期向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4)依法披露公司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决策,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运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原则,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方向正确,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并依法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监事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建议。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根据工作业绩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运行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各方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股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股票向公众发行或转让,但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股票转让等信息。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信息,审慎决策,自负盈亏。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境内注册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手段,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股东监督、监事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股东监督是指股东依法通过表决权、质询权、申诉权等手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向股东大会和司法机关报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社会公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政府监管是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机构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直接行使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发布信息公告,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十四条监督执法是指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摘要本文将介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这些监管规则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监管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根据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和格式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于公司状况和业务运营的了解。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报告书和通讯渠道进行披露。
2. 财务报告要求财务报告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准则和标准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以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内容。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通常比上市公司要求更灵活,但仍然需要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和可靠性。
3. 治理结构要求除了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要求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还需要遵守一系列治理结构的要求。
治理结构可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
治理结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角色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磋商机制和利益冲突管理这些治理结构的要求旨在提高公司的治理效果和管理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监管机构的角色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主要由监管机构负责。
各国监管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规则时通常考虑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性和需求,并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作。
监管机构的角色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和准则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合规性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申诉提供监管指导和培训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确保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涉嫌违法立法
“ 股 票 向特 定 对 象 发 行 或 者 转 让 导 致 股 东 累 计 超 过 2 0 0人 ; 股 票 以公 开
低 限 度 的 合 法性 要 求 ,但 笔 者 发 现 至 少 在 以下 方 面 明 显违 法 或 涉 嫌 违
法:
一
、
“ 转让 监管” 无 法 律 基础 。 为证监会 自我授权 , 属 于 根 本 性 违 法
般 股份 公 司 来 承担 义务 。
要 对 非 上 市 但 已经 公 开 发 行 了 股 票 的 转 让 、定 向发 行 、重 组 等 进 行 规 范, 以促 进 成 长 型 、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和小 微 企 业 等 融 资 需 要 , 以 及 推 进 民 间 资本 的 良性 发 展 , 但 另一方面 , 却 没 有 上 位 法 的支 持 , 因 为 即使 是 修订后 的 2 0 0 6年 的 《 证券法》 , 除 了 明 确 确 定 了公 开 转 让 必 须 在 国务 院 确 定 的场 所 外 , 没 有 对 公 开 转 让 做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这 样 , 就 导 致证 监会“ 不得不” 违 法立 法 : 如 果不 做 , 不符合市场和上级要求 , 如果做 , 却
行 、 上 市 等行 为 。
三 、简 单 粘贴 上 市公 司 立法 条 文 ,让 非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承 担 法 外 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哎呀,说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不太常见但又相当重要的话题。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其实啊,就好比咱们生活中的一些小店,它们没上市,但又有不少人关注,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
这时候,就得有个规矩来管管它们,让它们的运营更规范、更透明,这就是这个监督管理办法存在的意义。
我记得有这么一件事,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小李,他开了一家颇具特色的科技公司,虽然没上市,但因为产品独特,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一开始,他觉得反正没上市,没啥严格的规定,运营上比较随意。
可后来,问题就来了。
比如说,在信息披露方面,他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结果呢,投资者们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资金支持也变得不稳定。
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就像是给这些公司画了个跑道,告诉它们该怎么跑,不能跑偏了。
比如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要求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能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再比如在股权转让方面,也得有清晰的流程和规则,不能乱套。
而且这个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就像小李的公司,如果不遵守规定,让投资者利益受损,那可就麻烦大了。
总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听起来有点专业和复杂,但其实就是为了让这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整个市场更有序、更公平。
就像咱们走路得看红绿灯,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得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则来行事,这样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小李的公司经过这次教训,也开始重视起来,按照规定一步步整改,现在发展得越来越好了。
所以啊,不管是公司的老板还是投资者,都得好好了解这个管理办法,这样才能在市场的大潮中不迷路,找到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3年12月26日附件《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近年来,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以及具体解读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通常是由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创业公司组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方式进行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监督与管理的不足,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治理混乱等问题,给投资者和公司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促进其良性发展,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目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
该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明确了公司内部各方的角色和责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再次,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或者涉及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参与到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
最后,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停职、冻结股权等处理,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具体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具体涉及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其中,公司治理是该办法的核心,也是保障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治理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6月23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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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2013年12月26日(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三十二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