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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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

特别说明:

1、如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收购方就该次股权收购事宜还需公司股东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时就该次收购还需聘请财务顾问(券商):

(1)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方通过向买方定向增发股票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权;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

2、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意向书与框架协议

可根据情况选择签署。

3、尽职调查的时间视目标公司规模、目标公司资料整理准备等情况决定。

4、如购买的资产标的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所列标准,可

不聘请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审计和评估,但交易所认为需要的除外。

5、上述程序仅为收购未上市之公司的一般流程,实际程序还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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