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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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二○一四年第四期)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一)统一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行同业业务管理,规范同业业务流程,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境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

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同业资产业务和同业负债两大类业务。

同业资产业务是指:我行使用非理财资金进行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业务。

标准化资产:在银行间市场价证券交易所的债权性资产。

包括同业存款、买入返售等。

非标准化资产: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同业负债业务是指我行根据资产负债计划及自营投资需要从其他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和非银存款等。

同业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开办同业业务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授权金融市场部为办理同业业务的部门,负责同业业务营销、办理、同业客户授信以及信息管理等,具体有:(一)在本行风险偏好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意见指导下开展同业业务;(二)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同业业务;(三)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四)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交易限额分配、交易前限额审查;风险控制岗或有权人承担同业业务中台职能,具体负责:(一)负责审查同业业务对手方授信额度及监测同业授信额度是否超限额;(二)负责同业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开发,制定本行同业业务限额;(三)负责制定本行同业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政策,推动业务部门控制操作风险;资金清算中心、计划财务部承担同业业务的后台清算、记账职能。

资金清算中心以中台限额管理要求、行领导对前台部门及有权人的授权为办理业务的依据,根据前台提交的交易单据和经逐级审批的同业业务划款通知书进行资金清算,计划财务部进行财务记账。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法询金融总体解读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

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 媒体点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 媒体点评

媒体点评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

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

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

2009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

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

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

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

2013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09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

结构上看,2013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09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09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

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相比大行,股份制和城商行更有通过同业业务做大做强的意愿。

但这种融资模式的疯狂发展并不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银监127号文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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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 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交易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同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通知,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2. 背景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和资金投放业务。

同业业务的特点是对金融机构自身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敏感性。

近年来,同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同业业务风险的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目标和原则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我们确立以下目标和原则:目标:•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监管,健全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体系。

原则:•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风险控制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透明公开: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4. 规范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和原则,我部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以下规范要求:4.1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制度。

•金融机构应设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同业业务风险状况。

4.2 交易透明•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业务交易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公开同业业务的交易价格、规模和对手方信息,以便市场能够更好地评估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文档和合同,并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查。

4.3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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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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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27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 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 化和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 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 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 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 行法律法规赋予此 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 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 在拆出和拆入资金 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 期限、业务关系和 用途分为结算性同 业存款和非结算性 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 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各金融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同业业务进行明确要求和规范,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1. 交易准入条件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a. 依法注册并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b.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c. 拥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合规和内控制度。

2. 业务合规和监管要求为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各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等。

b. 执行金融市场交易准则,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c.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管理。

d.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业业务的情况。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重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取有关同业业务的相关信息。

具体要求如下:a. 完善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等。

b. 公开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警示。

c. 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 合作与自律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的自律和内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稳健运营。

a.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共同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规则。

b. 支持和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工作。

c. 开展业务创新和改革实践,为金融市场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规范要求和通知,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祝各位在同业业务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结尾)。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重要要点和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遵守合规性要求,确保同业业务与相关法规和规定保持一致。

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与对方机构建立合理的业务关系,并遵守合规性要求。

其次,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同业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设立风险管理团队并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计划,对同业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这包括明确的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和决策程序,建立内部审批和监督机制。

第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同业业务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审查对方机构的经营状况、监管情况和信用状况,评估对方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对方机构进行的同业业务符合风险控制和管理要求。

第五,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业务限额和监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状况,设定同业业务的限额,并及时监测和控制同业业务的规模和风险。

以上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一些重要措施和要点。

通过加强合规性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对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限额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我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责任,加强同业业务的规范性和风险管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的可控性,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决定,特向各金融机构发出以下通知:一、同业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同业业务是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资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拆借、质押式回购、资产证券化、债券承销等。

二、同业业务的管理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确保信息披露具有透明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 守信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诺。

金融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增强市场信心,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同业业务的监管要求1. 注册登记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

未经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同业业务。

2. 资金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应根据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监管的职责,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和合规。

3. 风险评估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前,应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评估结果的复核和更新。

四、同业业务的处置1. 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在发现同业业务中存在不良资产或风险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加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确保处置效果和处置过程的合规性。

2. 合作与沟通: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应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某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21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22〕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22〕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22〕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53934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同业业务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管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同业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三、监管要求1.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 业务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3. 市场价格公允: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拒绝不当价格和非正常交易行为。

4. 信息披露透明: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市场透明度。

5. 合规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合规制度。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检查: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

2. 风险提示:银监会将根据监管情况,发布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机构注意业务风险。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4. 支持和指导: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其规范同业业务。

五、监管机制1. 监管责任:银监会将明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2. 监管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3. 监管信息共享:银监会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4. 监管技术支持:银监会将加强监管技术支持,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监督评估1. 监督机制:银监会将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同业业务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2. 监督报告:银监会将定期发布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开监管情况。

3. 监督改进:银监会将根据监督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分级

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分级

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分级【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同业业务概述二、同业业务的发展与问题三、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四、通知的具体内容五、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影响六、总结正文一、同业业务概述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资产转移等业务,它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资金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而开展的一种市场行为。

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

二、同业业务的发展与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同业业务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三、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于 2014 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同业业务进行规范。

四、通知的具体内容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进行规范:1.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分级,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同业业务。

2.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时,应遵守市场准入、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3.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套利、规避信贷规模限制等行为。

4.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同业业务进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的计算和披露。

5.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五、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影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通知也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业务监管政策

金融业务监管政策

金融业务监管政策金融业务监管政策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投资者权益、防止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业务监管政策在业务许可、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金融创新、反洗钱、投资与理财、贷款与抵押、支付结算以及跨境金融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业务许可金融业务监管政策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获得相应的业务许可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在申请业务许可时,需要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经营场所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满足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金融机构风险承担能力的重要指标。

金融业务监管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能力。

如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足,监管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其增加资本、限制其业务规模等。

三、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风险可控。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四、金融创新金融业务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投资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但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特性进行严格把关,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充分评估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对创新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以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五、反洗钱反洗钱是金融业务监管政策的另一重要方面。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需对客户身份进行充分识别,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投资与理财金融业务监管政策对金融机构的投资与理财业务有明确的规范。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确保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国银保监会同业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同业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同业业务管理细则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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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四)统一授信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
2.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统一准入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2.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三、新规明确了“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二)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
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新规明确了违规处罚要求
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对同业非标业务的禁止性规范要求]
一、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
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业授信管理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四、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同业存款:
1.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2.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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