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
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新法规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金融环境中,加强金融监管已经成为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的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金融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冲击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各国纷纷出台新法规,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首先,新法规应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运作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新法规可以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控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金融机构合理运作,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此外,新法规还应规定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和问责制度,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其次,新法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通过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等,新法规可以有效约束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止不当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此外,新法规还应提高对金融产品的审查标准,确保金融产品的风险可控且合规,防止不良金融产品对金融市场的冲击。
再次,新法规应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紧密联系,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高效的跨境监管机制。通过加强跨境合作,新法规可以更好地掌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跨境金融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法询金融总体解读
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6〕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外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金融行业的监管趋势了解最新法规和合规要求
金融行业的监管趋势了解最新法规和合规要
求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金融行业的监管也变得越来
越重要。监管机构致力于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以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并防范金融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金融行业当前的
监管趋势,以及了解最新的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全球金融监管的背景
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风险的增加引起了全球监管机
构的密切关注。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大规模的金融欺诈案件使监管机
构意识到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制度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各国
纷纷加强了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合规要求。
二、金融行业的监管趋势
当前,金融行业的监管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管理的强化
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其能够应对潜在的金融
风险。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措施。
2. 合规要求的增加
随着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金融机构需要遵守更多
的合规要求。这些要求涵盖了从客户身份验证到反洗钱措施等各个方
面。金融机构需要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
符合监管要求。
3. 技术创新和监管科技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监管机
构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新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安全。例如,人工
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成为了新的热点。
4. 跨境监管的加强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跨境监管变得愈发重要。监管机构通过加强
跨境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以应对跨国金融犯罪的威胁。国际金融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金融banker圈】]法规速递]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
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交易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同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通知,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2. 背景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和资金投放业务。同业业
务的特点是对金融机构自身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敏感性。近年来,同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同业业务风险的增加。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目标和原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我们确立以下目标和原则:
目标:
•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监管,健全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体系。
原则:
•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风险控制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透明公开: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4. 规范要求
为达到上述目标和原则,我部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4.1 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制度。
•金融机构应设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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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
发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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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点评
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
业业务。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
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20xx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
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xx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20xx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xx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结构上看,20xx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
各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同业业务进行明确要求和规范,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
1. 交易准入条件
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a. 依法注册并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b.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c. 拥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合规和内控制度。
2. 业务合规和监管要求
为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各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等。
b. 执行金融市场交易准则,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c.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管理。
d.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业业务的情况。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重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取有关同业业务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a. 完善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等。
b. 公开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警示。
c. 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 合作与自律
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的自律和内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稳健运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
确保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
定和安全。以下是一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重要要点和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遵守合规性要求,确保同业业务与相关法规和规
定保持一致。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与
对方机构建立合理的业务关系,并遵守合规性要求。
其次,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同业业
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设立风险管
理团队并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计划,对同业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
性和风险管理。这包括明确的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制定规范的业务
操作和决策程序,建立内部审批和监督机制。
第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同业业务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审查对方机构的经营状况、监管情况和信用状况,评估对
方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对方机构进行的同业业务符合风险控
制和管理要求。
第五,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业务限额和监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
的规模和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状况,
设定同业业务的限额,并及时监测和控制同业业务的规模和风险。
以上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一些重要措施和要点。通过加强合规性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对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限额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我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责任,加强同业业务的规范性和风险管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分析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
分析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要求
金融法修订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风险的不断增加,金融法的修订显
得尤为重要。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了一系
列的调整和完善,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稳定性和法律合规性。本文将对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的措施。首先,修订案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其次,修订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和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应对风险。此外,修订案还明确要
求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外部风险评估,并加强对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
的能力。
二、提升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要求金融机构提升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以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监管。一方面,修订案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
定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治理情况等信息,增加了金融机
构的公开透明度。另一方面,修订案强化了金融机构对外部信息的披
露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涉及投资者利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的重
大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最新的金融法修订案
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修订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一
定的比例和时限提高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以确
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金融行业的最新法规解读
金融行业的最新法规解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行业的法规也在不断
更新和修订。这些最新的法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运作方式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本文将对金融行业的最新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其
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一、金融业务监管法规的趋势
目前,金融行业的法规普遍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1. 加强金融风险监测与控制: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
要原因之一。最新的法规强调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监测和控制要求。
例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贷、市场、
流动性等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2.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成
为了监管的热点。最新的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全面、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强化金融业务创新监管: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行业发
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最新的法规对金融科技、互联网
金融等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加强了对新业务模式和新技术的监管。
二、最新法规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1. 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最新的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
更加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评估
和控制,并进行定期的合规自查和报告。
2. 提升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最新的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向消
费者提供全面、准确、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评估、费用
计算等,以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促进了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最新的法规对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各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
险的可控性,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决定,特向各金融机构发出以
下通知:
一、同业业务的定义和范围
同业业务是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资产交易和其他
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拆借、质押式回购、资产证券化、债券承销等。
二、同业业务的管理原则
1. 风险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
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
评估、监测和控制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确
保信息披露具有透明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 守信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诺。金融机构应当保持良好
的信用记录,增强市场信心,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同业业务的监管要求
1. 注册登记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未经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同业业务。
2. 资金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应根据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监管的职责,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和合规。
3. 风险评估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前,应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评估结果的复核和更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
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银监会同业监管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银行同业业务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管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同业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三、监管要求
1.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 业务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3. 市场价格公允: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拒绝不当价格和非正
常交易行为。
4. 信息披露透明: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市场透明度。
5. 合规合法合规: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应遵守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合规制度。
四、监管措施
1. 监管检查: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管检查。
2. 风险提示:银监会将根据监管情况,发布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机构注意业务风险。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4. 支持和指导: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其规范同业业务。
五、监管机制
1. 监管责任:银监会将明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2. 监管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3. 监管信息共享:银监会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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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四)统一授信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
2.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统一准入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2.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三、新规明确了“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二)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
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新规明确了违规处罚要求
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对同业非标业务的禁止性规范要求]
一、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
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业授信管理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四、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同业存款:
1.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2.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