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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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方针

1.5基本任务

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核与放射事故(含恐怖事件,下同)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2.3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

2.4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

2.5 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2.6 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3. 医学应急准备

3.1 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 技术准备

3.3 相关物资储备

3.4 经费保障

3.5 培训与演习

3.6 公众宣传教育

4. 核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4.1 核事故分级

4.2 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4.2.1 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

4.2.1 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

4.2.1 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

4.2.1 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

5. 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5.1 放射事故分级

5.2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2.1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5.2.2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6. 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6.1 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6.2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6.3 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

7. 后期评估总结

8. 附则

9. 附录

附录1:山东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4: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5: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6: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7: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

附录8: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附录9: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附录10: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援小分队

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附录11: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附录12: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省核能和平利用和放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 T170-2006)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内发生的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4 工作方针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

1.5 基本任务

抢救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核与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

1.6 卫生机构报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省、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省、市、县(市、区)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

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2.1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应急计划与

预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省内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各市,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设立相应组织。

2.2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各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放射设施的地方,负责组建本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市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地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设施的地方。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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