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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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及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目前的公共产品定价存在约束机制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垄断性强等突出的矛盾问题,文章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管理经济学的定价理论,提出了优化我国公共产品定价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公共产品定价原则信息披露竞争机制

1 概述

通常来说公共产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不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产品是由公用企业(包括电力供应、城市燃气、城市供水及通讯网络等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单位提供的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和服务。随着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的同时,水电暖气、公交、通讯等行业的随意提价行为也频繁出现,公共产品定价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探索公共产品定价问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价格深化改革的一项十分迫切的课题。因此,我们应努力积极探索合理的定价机制以此规范公共产品的价格,促进我国公共产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 常见的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

在运营和管理方面,由于公共产品的种类丰富,而提供目的具有多样性。因此,通过采用不同的定价原则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实行定价:

2.1 零价格原则零价格原则,可以理解为政府在提

供国防、外交、立法、环保和政府行政管理等纯公共产品时遵循

免费的原则。显而易见,政府是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的主体,为了确保这些公共产品的全额费用,国家除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征税以外,在提供这些产品时,免费使用,不再收取额外的费用,只能实行零价格。

2.2 损益平衡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某项产品的提供,其对应的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保本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且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然而,对于市场中公共产品来讲是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政府作为行为主体,追求利润目标是不合理的。对公共产品定价高出成本,相当于对受益人进行征税;反之,定价低于成本,会给政府带来较重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这时,公共产品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对成本进行补偿。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上述的公共产品实行的定价原则,应该按照损益平衡的原则进行,也就是平均成本定价。按平均成本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价,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消费公共产品的客体数量非常庞大,涉及到社会生产各部门。例如,对铁路、邮政,电信这些产业部门来讲,采用边际成本进行定价,这些行业将无法运营,伴随着长期的亏损必然导致行业的服务质量下降,出现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双损现象。可见,通过平均成本定价原则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价,虽然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但能实现次优。

2.3 受益原则按受益原则对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自来水、民

用电等公共产品进行定价是比较合理的。根据受益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说,当某项公共产品能够产生用货币度量的具体受益时,而且收费的标准不超过受益量时,这时的定价才最合理。对公共产品定价如果偏离受益原则,那么就相当于额外征税。另外,根据受益原则进行定价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付费意愿。因为付费意愿反映了消费者对公共产品收益情况的主观评价。当某种公共产品出现消费过度或者消费不足时,表明定价水平低于或者高于消费者的付费意愿。此时,需要调整该产品的定价。

3 当前我国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价,价格监管部门定价依据公用事业企业单位上报的成本再加几成作为产品价格。由于没有开支标准约束或成本开支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往往巧立名目虚增成本或者大慷国家之慨乱发工资、奖金、津贴,肆意提高福利待遇。如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工资与高福利,中小学校的名目繁多的各项收费,个别高速公路或普通公路延长时间的收费等就是例证。

3.2 信息不对称,政企合一,监督障碍多定价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定价部门无法掌握全面的信息,而公用事业单位尽管掌握了比较多的信息,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手段掩盖信息的真实性,虚报成本,抬高价格,而价格部门则无法监管,往往造成决策的失误。另一方面,在我国大部分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中,主管部门往往身兼数职,既是企业价格的制定者,

又是监管者,政企合一的特征较明显。以上的种种弊端,阻碍了信息的透明化,导致公共产品的定价的准确程度不高。

3.3 价格形式单一,市场机制作用有限公共产品价

格形式单一,大部分情况下是根据成本的多少来制定公共产品的价格,并且价格相对固定不变。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营者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缺乏弹性的机制也同时阻碍了市场的竞争,阻隔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使价格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制约,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程度。不合理的定价不能准确反映供求关系,没有形成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例如,由于受江河丰水枯水期的季节性影响,自来水的生产和消费也具有季节性,但是目前自来水的价格却没有反应这种特性,而是一成不变的价格。相同的价格标准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外,有些产品虽然进行了差别定价,但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导致用户之间比价不合理,从而对不同用户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

3.4 其他问题价格规制部门被俘虏,规制者为了自

身政治利益或者财政目标而不顾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价格规制产生的巨额利润也对企业和规制者都有强烈的吸引,这些因素难免会使价格规制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轨道,为“规制俘虏”提供了现实条件。除此之外,垄断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由于公共事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而形成了公共产品提供的垄断局面。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等手

段,获得额外利润。如电力部门,石油部门,电信部门的垄断等都是显著的表现,垄断使消费者失去了平等竞争的地位。

4 对策及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制化制定规范公共产品定价的专门化法律条款,明确定价的范围、目标,定价方法、程序以及定价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重构规制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为实现依法定价,有效协调和保护各种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价格诚信机制,约束不合理定价行为,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速政企分离为了有

效地消除政府与公用事业企业在定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政府定价更好地反映成本,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如:要求各个企业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及时把握企业的经营及投资状况;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委托专业、独立的会计公司进行严格的核算;政府定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数据以及中介机构的核算进行严格审计;政府在定价过程中比照相似企业,特别是同区域同行业企业的成本与价格,通过绩效评价,确定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另外,要加速政企分离,有利于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提高企业效率、竞争压力,降低成本,强化服务意识等。

4.3 打破单一的成本定价模式,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由公共产品定价原则可知,根据不同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形成不同的差价、比价,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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