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X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X(社会规X)。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XX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观点:法律无情反方观点:人性关怀辩论赛时间: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报告厅参赛队伍:- 正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反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评委团:- 评委1:XX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委2: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委3:XX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委4:X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2. 正方立论3. 反方立论4. 正方质询5. 反方质询6. 交叉质询7. 总结陈词8. 评委点评9. 颁奖一、开场陈述(主持人介绍比赛背景、规则和参赛队伍)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辩论队将围绕“法律无情”这一主题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其本质是无情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正方提出的“法律无情”的观点过于绝对。
我们认为,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二、正方立论正方二辩:第一,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种公正性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正方三辩:第二,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强制性。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方四辩:第三,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不可变更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反方立论反方二辩:第一,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例如,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欢迎阅读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
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
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
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
而非宽容,容纳。
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
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
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
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
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
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
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法律无情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
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
法、情不能两全。
两者是相对的。
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
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
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
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
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
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
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
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
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
法不容情四辩稿便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言论。
但对方在辩论的过程中,犯了以下几点明显的严重错误。
第一,对方反复对法若容情,该容谁的情,容多少情,如何把握这个度?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第二,对方辩友,把情的范围无限的扩大,公情,私情,人道主义,道德伦理都归为情,那我们是否该把加法,减法,乘法,除法都归为法呢?第三,对方辩友,总是举一大堆列子,毫无目的地堆积在一起,请问,这就能证明:法也容情了吗?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
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
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
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
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情的扰乱。
第一,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
因此,不可相容;第二,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
它怎么是情呢?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最后,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爱与庄严的碰撞。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一、辩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引发了“法律无情”的讨论。
本辩论旨在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二、正方论点1. 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的严明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无情”的法律才能确保公平,避免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2. 法律无情,有利于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严明性和不可动摇性,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其权威性将受到质疑。
-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3. 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无情”是对人性的救赎,例如对重大犯罪分子的严惩。
三、反方论点1. 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体现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 “法律无情”的说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2. 法律有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明性和人情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体现法律的宽容性。
- “法律有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需要关注其心理和生理需求,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恢复,提高改造效果。
法不容情四辩
法不容情:四辩讲稿尊敬的领导、评委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正方四辩。
对方法亦容情观点欠妥,首先,法律是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制定法律时未必反映百姓的意志与利益。
其次,如果每次执法都讲人情味,那么制定的法律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
而且人情味变质,百姓事事都想找熟人,走后门,整个社会就会乌烟瘴气。
最后关于守法,对方辩友认为需要变通,请问,如果医院里对每个人都变通,那么病人伤亡的风险怎么处理,谁又来承担责任呢。
给大家讲个故事:一天,一个小男孩发现了一个蛹,并带回了家。
过了几天,蛹上开了一条裂缝,蝴蝶的头露了出来,但蝴蝶挣扎了几个小时没有出来,小男孩不忍心,用剪刀剪开了蛹让蝴蝶飞出来,但蝴蝶身体臃肿,翅膀干瘪,飞不起来。
这个故事体现规则法律的重要性,而且不能天天同情心泛滥。
法律大公无私,我方观点是法不容情。
主要有以下依据:一是犯罪构成体系包含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有责性包含主观故意或过失等内容。
若因为犯罪的动机或目的就否定犯罪的成立,无视法律与规则,就犯了舍本求末,买椟还珠的错误。
二是法不容情,侧重“容”字,表明法律运行实施应当不受感情干扰。
法律规定,检察官、法规具有独立办案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扰。
说明法律不能被任何人凌驾,也不能被任何人干扰。
我国强调“司法独立性”正是“法不容情”的体现。
如果在法律中掺入私情,就会出现“徇私枉法”或者“法外开恩”现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贪污腐败滋生,无法树立司法机关权威。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权威性,普遍性,适用于每个人的行为,如果因为私情而改变法律,整个社会就会瘫痪。
当然,法律不能过于冷漠,本身应当具有人文关怀,扶助弱势群体,让百姓感受到正义与温情。
康德曾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综上,我方观点是法不容情,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让我们依据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法不容情,每个人都尊法守法,这个社会才能发展有序。
辩题“法不容情”反方二辩经典辩论词范例
辩题“法不容情”反方二辩经典辩论词范例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这是给你的总结陈词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
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
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
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
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
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辩论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网络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讨论的平台,体现了言论自由的广泛性;另一方面,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和广泛传播性也带来了名誉侵权的问题。
本案涉及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网络言论自由,认为法律不应过度限制网络言论。
反方:主张保护名誉权,认为法律应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限制。
辩论过程:正方观点:1. 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正方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2. 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社会进步:正方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激发公民的创造力,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言论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
3. 法律不应过度限制网络言论:正方认为,法律应尊重网络言论自由,不应过度限制网络言论。
过度限制网络言论会阻碍社会进步,抑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反方观点:1.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反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名誉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网络言论可能侵犯名誉权:反方认为,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和广泛传播性,使得网络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一些恶意攻击、诽谤等言论,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名誉损害。
3. 法律应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限制:反方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对恶意攻击、诽谤等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通过法律手段,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辩论焦点:1.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双方就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展开了激烈辩论。
正方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法律不应过度限制;反方则认为,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法律应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限制。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
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
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
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辩论:法不容情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
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
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
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
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
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
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
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
辩论题法律无情的案例(3篇)
第1篇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于法律是否有情,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法律无情,因为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因个人情感而动摇;也有人认为法律有爱,因为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温暖。
本文将以案例为视角,对法律无情与法律有爱进行深入探讨。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以下案例将作为本文探讨的基础。
案例一:某市一名男子因家庭琐事将妻子残忍杀害,一审被判死刑。
男子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男子提出妻子有重大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认为男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某地一名女大学生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学费,通过网络借款。
借款到期后,女大学生无力偿还,借款人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女大学生家庭困难,判决免除其部分债务。
二、法律无情的论证1.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意志,具有权威性。
法律无情体现在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因个人情感而动摇。
在案例一中,法院依法对男子进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院可能会因男子的家庭背景、情感因素等因素而对其从轻处罚,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2. 法律的公平性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无情体现在对所有人平等对待。
在案例一中,法院对男子的判决并未因他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院可能会因男子的家庭困难而对其从轻处罚,这将损害法律的公平性。
3.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具有规范性,无情体现在对人们行为的约束。
在案例二中,法院判决免除女大学生部分债务,既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又保持了法律的规范性。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法院可能会对女大学生的债务全部免除,这将损害法律的规范性。
三、法律有爱的论证1. 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有爱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案例二中,法院考虑到女大学生的家庭困难,判决免除其部分债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古代(3篇)
第1篇正方:主张改革古代律法一、引言自古以来,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在古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律法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其无情的一面,给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和苦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证古代律法无情的现状,并提出改革的必要性。
二、古代律法无情的表现1. 严刑峻法古代律法普遍采取严刑峻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如《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使得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不敢犯法,但也使得犯罪者遭受极其痛苦的折磨。
2. 不问情由古代律法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不问情由,只注重法律的字面意思。
这使得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家破人亡。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这种做法使得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忽视案件的实际情况。
3. 男女不平等古代律法在男女地位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如《周礼》规定:“女子无行,男子无行,皆无礼。
”这种观念使得女性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4. 限制言论自由古代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如《明律》规定:“诸诽谤律,若言事不当者,杖八十。
”这种限制使得人们不敢发表真实意见,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三、古代律法无情的原因1. 时代背景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阶级矛盾尖锐,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采取严刑峻法来震慑民众。
2. 法律观念古代社会普遍存在“天命思想”,认为律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统治者可以利用律法巩固自己的地位。
3. 缺乏民主意识古代社会缺乏民主意识,民众对律法改革的呼声无法得到有效回应。
四、改革古代律法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保障人权,使人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2. 促进社会进步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消除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培养法治精神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情与法辩论稿二辩
情与法辩论稿二辩说到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有人说法就是法、容不得半点私情,只有这样才能断案公正,他们认为“法不容情”。
其实,这里的情,是指私情、私欲、私心,是躲在阴暗角落的腐败。
但法不容情,不等于法是无情,更不等于人是无情。
故认为,经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熏陶的现代法治,也必定是“有编情有义”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也就是说,法亦有情。
之所以说法亦有情,是因为立法者的法中融情无处不在!立法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而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
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文化,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无不彰显了立法者的人本思想和悯人情感。
从民诉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到刑诉法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无不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
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层次不同、贫富差距迥异的各阶层各群体,法律依然融情念情。
也正因此,社会上的每个人,无论社会地位、职业差异、文化水平不等,才能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
之所以说法亦有情,是因为执法者的人文同情无处不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温情也在于实施。
110接处警“再快一分钟”,“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上下联动跨越千里司法救助,一项项工作举措,一件件案例事例,无不体现了执法者悲天悯人的深厚情怀,无不体现了执法者执法为民的良心担当。
法律无情人有情。
正是因为执法者持有博爱情感,法律关怀才得以散播,法律威信才得以树立。
之所以说法亦有情,是因为司法者的天道常情无处不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不仅是所有司法者的工作目标,更应该成为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究其本质,就是天道常情。
当看到罪大恶极的死刑犯被执行枪决,有人大叹法律无情,殊不知,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看到一批批被告人走上审判席的时候,有人大叹法律无情,殊不知,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对绝大多数守法公民的呵护之情。
反方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正方立论: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在此辩论的议题是“法律无情”,我们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们团队的观点和论据:一、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1.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 法律无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则,不得违法乱纪。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 法律无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法律无情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受害者给予公正的赔偿。
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
二、法律无情是法律本质的体现1. 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无情是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必然要求。
2. 法律无情是法律权威的体现。
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3. 法律无情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反方立论: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团队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
以下是我们团队的观点和论据:一、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1. 法律并非绝对无情。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容。
2.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人性光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家庭、社会等因素,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3. 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这些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法律无情并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1. 法律无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在追求法律无情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 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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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
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
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
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
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
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
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
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
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7、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
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
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情的扰乱。
8、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
因此,不可相容。
9、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
它怎么是情呢?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10、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爱与庄严的碰撞。
究竟是法本无情,还是法应容情,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施仁。
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法不容情!问世间情为何物?只道是法本无情。
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容情法岂存?二、对方的可能问题:1、人对法的制定否认。
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是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是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
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对方辩友应该注意,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
法律尊重社情民意,姑且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们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
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2、中国现状,贪官众多,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
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
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3、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
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
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4、公众意识和公众感情的区别。
容情的法是不公正的吗?5、情的概念不清,脱离现实,你们所说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安全等等,这在法律上准确地说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的,“权利”和“情”是两不能等同的概念,还有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权利”,忽视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履行义务的同时才能享有权利,这个道理我想对方辩友是清楚的;(法律只是将我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表述出来,如果要是我们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却又触犯了法律,岂不是很亏么?法律给我们规定义务享受权利,正是给我们的社会国家提供了安定的环境,为人民发展保障,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的情。
)6、是对方辩友是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选择了法律的大公无私,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情。
(法律正是为了保障所有被保护者而设立,法律的无私正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即被保护方的博爱,这正体现了法律有情。
)7、是对方辩友把法律和道德两个概念混淆,等同,虽然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但道德是高尚情操,靠的是人们的自己的意识自觉的遵守,而法律是行为人已经超越道德约束范畴时作为维护道德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惩戒来警示人们的行为。
以上几点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法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法律是公平的化身。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的,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不能讲情面,也绝不能留情,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
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我们更应该履行好守法、护法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
法律的理性不因个人思想感情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公正,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留情;法律无情,不因个人偏见而有所偏颇。
相信此时此刻在我方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早已感动了对方辩友。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8,我要指出的是,法律是基于道德之上建立的,难道对方要认为道德无情么?中华民族5000年的传统道德美德都是无情的么?法律只是归纳出道德中正确的地方,并把它赋予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保证了我们社会的安定。
这不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吗?9,对方还指出,法律是一种尺度。
没错,正因为法律是一种尺度,我们只有去遵守它,才能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宁,各行各业,甚至人类与自然界,才能和谐相处。
这正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环境的例证,更有力的证明了法律的有情。
违反了尺度的人守到制裁,不仅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救赎,更是对更多人的保护,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呐!10,我方并未说法律要因我们人情而改变,对方仍旧把个人的私情与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情进行混淆,并且还把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与无情进行混淆。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NBA有裁判,世界杯有裁判,斯诺克也有裁判,那么裁判是公正公平的吧?裁判是无情的吗?当然不是,裁判公正与公平正好保护了运动员们的利益,保障了比赛的进行,法律亦是如此。
因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法律无情根本是豪不相干的,而公正与公平恰恰是道德的一种,是情的体现,谢谢大家!我的问题:1、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呢?2、请问对方辩友,您能自主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吗?(你怎么能让不确定的情去容纳一个确定的法律呢)3、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4、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回答: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