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具体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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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医疗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估标准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
1.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完全失能: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从事日常生活活动或工作。

2.9级伤残评定标准:
•严重失能:丧失部分关键功能,且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3.8级伤残评定标准:
•重度失能:丧失较多的功能,生活和工作需要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4.7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度失能:功能受损程度较重,但仍可完成某些生活和工作活动。

5.6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失能:功能受损较轻,但仍有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6.5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等程度:有些功能受损,但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

7.4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程度:功能受损较轻微,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不大。

8.3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受损:功能有轻微受损,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2级伤残评定标准:
•微小受损:有极小部分功能受损,几乎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10.1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伤残:功能受损非常微小,对生活和工作几乎无影响。

这些级别是一般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以及评估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确切的伤残评定,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以便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伤残等级1-10是指根据国家《伤残救助与抚恤办法》及相关规定,将各类伤残按照不同程度进行鉴定,分为10个等级,从1级到10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抚恤标准。

骨折是一种常见的创伤性损伤,根据骨折部位、类型、愈合程度和功能障碍情况等因素可以确定鉴定等级。

以下是关于骨折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完全骨折愈合,恢复了正常形态和功能,无明显功能障碍或残留症状。

2. 伤残等级2级:骨折部位略有形态畸形,但功能基本恢复,日常生活无明显困难。

3. 伤残等级3级:骨折处有轻度畸形,但肢体功能能基本正常,对日常生活有轻微影响。

4. 伤残等级4级:骨折处有明显畸形,存在不同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5. 伤残等级5级:骨折处明显畸形,肢体功能受限,较大程度地影响日常生活。

需要借助助行器或辅助设备。

6. 伤残等级6级:骨折处畸形明显,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常需助行器或轮椅等辅助设备,并对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7. 伤残等级7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功能严重受限,基本不能独立行走,对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严重影响工作能力。

8. 伤残等级8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部分功能,需要依赖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基本不能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9. 伤残等级9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大部分功能,全程需依赖辅助设备,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

10. 伤残等级10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完全丧失了肢体功能,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完全失去工作能力。

除了伤残等级,具体的抚恤标准也会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抚恤标准越高。

具体的抚恤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实际鉴定伤残等级需要详细了解病患的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

及时准确的鉴定和评估是保障伤残人士权益和提供相应救助和抚恤的基础。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

具体标准如下: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为了评估一个人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疾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

根据不同的标准,伤残等级可以分为1级到10级。

以下是对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解释: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的是轻微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仅有轻微的影响。

例如,一些轻微的创伤或疾病可能导致短期的轻度疼痛或不适,但不会影响个人的正常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的是中等程度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一些长期的健康问题,如轻度残疾或慢性疼痛,但仍然可以完成绝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指的是相对较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某些程度的行动不便、肢体功能受限或持续性疼痛,需要依赖他人的协助完成某些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指的是较为严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程度的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长期的残疾、肢体功能缺失或丧失,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五级伤残指的是非常严重的伤残,对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重度残疾、肢体完全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高度丧失自理能力或需要持续医疗监护的伤残。

这可能包括失去感官功能或严重智力障碍,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常年住院或接受全天候照顾和监护。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和工作能力几乎完全丧失。

这可能包括丧失多个器官功能、智力极度低下或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极为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这可能涉及多个重要器官的丧失以及智力极度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指的是完全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没有自理能力。

这可能由于丧失多个关键器官功能,丧失意识或极度智力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十级伤残是指极其严重的伤残,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并可能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照顾。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其对生活自理、工作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关于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微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2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度损伤,虽然对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活动。

3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中度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活动。

4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较重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造成严重影响,需依赖他人协助完成常规活动。

5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重度损伤,基本失去独立生活
和工作能力,需要全面的照料和护理。

6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重度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自
理和工作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7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极重度损伤,处于昏迷或丧失
意识状态,全面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

8级伤残:指人们因极其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身体
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无法自主维持。

9级伤残:指人们因严重人体损伤导致生命垂危,且抢救无效,短
时间内无法恢复。

10级伤残:指人们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死亡。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目的是根据损伤程度评估对个体生活、工
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
持。

这些级别的定义也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权益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伤残等级1:仅轻微影响身体功能,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伤残等级2:有较轻的身体功能障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
般工作。

3. 伤残等级3: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辅
助设备才能维持生活和从事一般工作。

4. 伤残等级4: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和护理才能维持生活,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5. 伤残等级5:有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高度的照顾和护理,无法独立生活和从事工作。

6. 伤残等级6:丧失某个四肢及其功能或无法站立行走。

7. 伤残等级7:丧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及其功能。

8. 伤残等级8:丧失四肢及其功能。

9. 伤残等级9:双下肢截肢,或截肢后残存的残肢功能已完全
丧失,或肢体畸形。

10. 伤残等级10: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伤残鉴定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1一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疾病、外伤或职业病致残的人员进行身体残疾程度的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一到十级的伤残鉴定标准。

下面将对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最轻微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轻微,生活自理能力强,基本上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较轻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生活。

三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中等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中等,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需要一定的帮助和照料。

四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较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较重,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五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重,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六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较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较重,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七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重,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八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重,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九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重,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料。

十级伤残是指伤残程度极重的残疾人,其残疾程度极重,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极大的影响,需要极多的帮助和照料。

以上就是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残鉴定标准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等因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进行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

下面将对这十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丧失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身体功能重度障碍,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完全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

三级,身体功能中度障碍,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完全丧失中体力劳动能力。

四级,身体功能轻度障碍,基本保持自理能力,完全丧失轻体力劳动能力。

五级,身体功能轻微障碍,基本保持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级,身体功能轻微障碍,基本保持自理能力,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

七级,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轻微,基本保持自理能力,丧失中体力劳动能力。

八级,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轻微,基本保持自理能力,丧失轻体力劳动能力。

九级,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轻微,基本保持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十级,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轻微,基本保持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以上就是《伤残鉴定标准》中的十级标准,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帮助伤残人士进行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尊重这些标准,为伤残人士创造更加公平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伤残军人生活补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残人员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保障和补助的权利。

下面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一、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级越高表明残疾程度越重。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重度肢残、复杂畸形、大面积软组织缺损、凭拄助行;二级伤残: 丧失双手、双下肢、双上肢功能障碍、双目全部失明、双耳全部失聪、使用助听器;三级伤残: 双下肢全部失用、双目重度视力障碍、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四级伤残: 部分上肢或单上肢完全丧失、双下肢部分失用、单目重度视力障碍、单耳重度听力障碍;五级伤残: 完全失聪、完全失明、四肢假体、其他身体残疾。

2. 智力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重度,具有持续护理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二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中度,辅助生活自理能力;三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自理能力较好,具备照顾他人能力;四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有协助他人生活和自我管理能力;五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评估过程:1. 伤残等级鉴定由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

2. 通过对伤残人员进行综合体检、残疾程度评估,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

3. 鉴定结果需要经过多位专家的审核和确认,确保公正、科学和准确。

以上就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基本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享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确保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概述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福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人体损伤,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各类案件。

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为最高等级,十级伤残为最低等级。

二、鉴定标准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无法独立生活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脑、心脏、肺、肝、脾、肾等主要器官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完全缺失,或者四肢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柱损伤导致完全不能自理等。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重度损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脑损伤导致重度痴呆等。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中度损害,导致生活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中度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髓损伤导致排便、排尿功能障碍等。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中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较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轻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地评价人体损伤程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文档详细阐述了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事故对人体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

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至十级依次递减,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三、鉴定标准内容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特别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双重全肺切除术;- 心脏瓣膜置换术;- 永久性人工肾(肾移植)术;-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严重精神障碍,需长期住院治疗。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较大程度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不足0.3);-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 丧失言语能力。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可基本自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0.3-0.6);-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如手指或足趾缺失);-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听力损失大于40分贝);- 丧失言语能力部分。

4. 四级至十级伤残四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功能损害。

具体判定标准根据伤情具体情况划分,包括:- 骨折、关节脱位、器官损伤等;- 功能障碍、疼痛、麻木等;- 需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四、鉴定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 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将资料提交给鉴定机构;4.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

五、结论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情况,我国有一套严格的鉴定标准,即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身体机能损害,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残。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指残缺、轻度听力损失等。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较重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部严重残缺、中度视力障碍等。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手部截肢、双眼失明等。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双下肢截肢、全身性化学中毒等。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并且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伤残。

如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并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

如严重脑损伤、严重脊柱损伤等。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伤残。

10. 十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死亡的伤残。

二、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职工。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完善。

在实践中,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主管部门对鉴定结果的干预,或者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等。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伤情鉴定的级别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五种。

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哪些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组织器官结构,轻微功能损害或影响外观。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以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二级轻,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法医鉴定而言,轻伤一级当然比轻伤二级重。

但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没有区别,因为审判实践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较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没有建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是对工伤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的重要依据,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鉴定标准,下面将对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低程度。

残疾程度为1-10%。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二级别。

残疾程度为11-20%。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三级别。

残疾程度为21-30%。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四级别。

残疾程度为31-40%。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五级别。

残疾程度为41-50%。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六级别。

残疾程度为51-60%。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七级别。

残疾程度为61-70%。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八级别。

残疾程度为71-80%。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九级别。

残疾程度为81-90%。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高级别。

残疾程度为91-100%。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的划分,既考虑了劳动者的残疾程度,也充分考虑了工伤的严重程度,为工伤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根据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工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高效的工伤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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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 Ⅰ级伤残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4.3 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4.4 Ⅳ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4.5 Ⅴ级伤据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 Ⅵ级伤残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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