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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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本项目部员工合法权益,使其在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从事水利、市政、交通、房建、机电安装、水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项目部(含代管工程项目部),均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施工队)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项目部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工程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单(正本)原件存档备查。工程项目中有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项目部发生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以内
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