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该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点,交通便利且易于识别。
2. 建筑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医疗
设备等。
3.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资质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4. 药品和药物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和药物
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使用和处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5. 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
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居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护。
医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和保密规定。
6.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包括应急设备、急救药物和培训有关人员以应对紧急情况。
7.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卫生宣教
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
生和传播。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
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
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床位设置指标。
按辖区服务人口(户籍人口)每千人0.3-0.6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康复和慢性病治疗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一般不超过50 张。
2、建筑面积指标。
辖区人口为3-5 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m2;辖区人口为5-7 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m2;辖区人口为7-10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m2。
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 m2 增加建筑面积。
3、人员配置。
按辖区内居民每万人配备2-3 名全科医师,至少有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类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9 名注册护士;设置康复病床的每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 名执业医师、1 名注册护士。
4、设备配置(见表4)
表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 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站至少设有下列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分
现场查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室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设置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三、人员配备
分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内容
实得分
一、基本设施
分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平方米(每增加张病床增加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平方米。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采光、通风等)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分
现场查看
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扣分,达不到卫生学标准一项扣分,达不到无障碍设计要求扣分。
⑻医疗、预防、保健及家庭卫生保健服务等技术操作常规
⑼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⑽会诊及双向专诊制度
⑾消毒隔离制度
⑿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⒀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⒃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分
查阅资料
缺一项规章制度扣分,无便民措施扣分,未公开向社会承诺扣分。
站至少应配备的基本设备:体重身高计、观片灯、血糖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康复器械、诊断床、氧气瓶(袋)、急救箱、针灸器具、心电图机、处置台、档案柜、污物桶、高压消毒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电冰箱、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中心、站必备的十八类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各种液体。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
附件1: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规划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覆盖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任务、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观察床,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中心可根据社区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康复院等分支机构。
二、基本功能(一)进行社区诊断。
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报告、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针对社区人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社区行为干预,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智能筛查及干预等工作。
(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慢病康复档案;开展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开展简易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进行康复训练。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
(七)与上级医院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开展双向转诊活动。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 2006 〕 240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 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 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 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 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 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 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 1 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 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 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 平方米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的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健的重要窗口和基础。
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这包括诊疗室、药房、医疗设备等。
诊疗室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医疗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
此外,药房应当合理摆放药品,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药品。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这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能够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和护理工作。
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执业资格,能够合理配药,指导患者用药。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
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健康体检、慢病管理等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和控制常见疾病的发生。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和协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的转诊和转运机制,能够及时将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患者转诊到相应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总之,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标准化管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是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进行汇总解析。
一、基本要求:1. 场所面积:社区服务机构的场所面积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般要求不少于500平方米,以确保能够容纳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活动需要。
2. 场所环境:社区服务机构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地方,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有害因素。
3. 建筑结构:社区服务机构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当地建筑和消防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 设施设备: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人员配置:1. 医务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等,人员数量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和服务需求情况进行科学设计。
2. 管理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负责协调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3. 人员素质: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临床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功能设置:1. 基本医疗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急救处理,常规体检等。
2. 预防保健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专科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工作。
3. 疫情防控工作:社区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
4. 突发事件应对:社区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护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情况,提供及时的救治和援助。
四、服务质量要求:1. 服务态度: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热情、真诚、亲切的态度对待每位居民,耐心解答疑问,关心居民的身心健康。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1. 引言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本文档旨在提供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提供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2. 基本配置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应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设施: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医生诊室、护士站、药房、检验室等,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
- 人员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数量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以保证日常的医疗服务和应急情况下的救治能力。
- 药品供应:社区卫生中心应有合理的药品供应系统,包括建立药品采购渠道、储存和管理药品,并确保合理使用和更新药品库存。
- 信息系统: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记录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以及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卫生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3. 设定标准社区卫生中心的设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合法合规: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必要的执业许可和资质。
- 服务范围:社区卫生中心应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转诊和紧急救治。
- 服务质量: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参与医疗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居民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 卫生安全: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器械消毒等,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4. 结论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是确保其能够有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关键。
只有合理配置设施和人员,并遵循相关标准要求,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提高社区卫生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在城市、乡镇等社区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是居民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的基本单位。
建设和管理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并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包括门诊诊室、医技检查室、药房、医疗废物处理室等。
门诊诊室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医技检查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检查设备,药房应有合格的药品管理和配药系统,医疗废物处理室要符合卫生标准。
这些基本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是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和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
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
全科医生应具备基本的临床诊疗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常见急危重症,护士应具备基本的护理技能和医疗卫生知识,公共卫生医师应具备基本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能力。
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是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的关键。
另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包括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是居民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的基础,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是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的重要途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目标。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与联动。
建立健全的转诊制度和预约挂号制度,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和卫生资源整合,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
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与联动,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是社区居民就医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标163-2013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编,XXX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标准。
该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管理由XXX和XXX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控制建设标准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并且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建标XXX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本建设标准以“以人为本、方便患者”为原则,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修改或补充之处的意见和相关资料寄至XXX,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单位为XXX,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主要起草人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
本建设标准旨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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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
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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