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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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作者:李彦奇欧阳玉秀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
摘要:近年来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巨灾最多的国家之一。雪灾、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虽然目前中国的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防旱、抗洪和救灾的应急机制,但是灾害发生后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仍然由政府承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对付巨灾的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财政支付的有效性,保障居民生活、工作的安定。通过研究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对比国内外巨灾保险的发展差异,提出对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00-02
一、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理论
(一)巨灾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巨灾通常指的是一定物理级别以上的,造成直接财产经济损失深度达到某一比值,或者人员伤亡达到某一数额的自然灾害[1]。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和人为事故巨灾风险,本文中所指的巨灾风险仅指自然灾害巨灾风险。近年来,中国巨灾事故频发:2013年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台湾高雄地震,2009年发生四川绵竹地震、台湾花莲地震,这些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巨灾风险是指引起巨灾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
巨灾风险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1)影响范围广、发生频率低。与普通风险的高频率发生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要低的多,可能是几年、十几年、甚至上百年一次。(2)损失程度巨大。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造成193人死亡25人失踪12 211人受伤,财产损失难以预计。所以一旦发生巨灾风险事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风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可测性差。自然风险不同于人为风险,可以通过人为手段控制减少风险,巨灾风险由于发生频率较低,本省也不具有确定的规律性,难以预测。(4)风险分散困难。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巨灾事故会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大数法则去分摊,很难独立承担巨灾损失后果,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
(二)巨灾风险的影响
1.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 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从2000—2008年仅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亿元以上。
2.增加中国的财政压力。巨灾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社会救济、国际援助、政府财政补偿[2]。目前中国巨灾风险经济损失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偿。受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财政收入总量小。一旦遇到巨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年份,财政支出会大幅上升,导致财政收支差额扩大。
3.巨灾风险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发生巨灾风险事故后,又会导致人们对巨灾后果负面的预期、信心丧失,甚至会有很大一部分人在遭受巨灾后产生心理上的阴影等,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的经济极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影响到投资、消费、利率和汇率等方方面面。
(三)巨灾保险的特点
不同于普通的保险产品,巨灾保险有如下特点:(1)巨灾保险定价困难。巨灾的特点之一可测性差,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有能力评估巨灾风险或巨灾风险组合的预期损失,从而确定合理保险费。(2)承保标的集中度高,风险分散困难。巨灾保险中大数法则和中心极限定理的作用受到了严重的限制。(3)可保风险界定难度大。保险风险是不可保的风险,传统的保险机制就无法应用。实际上巨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在传统意义上来讲都是部分不可保、暂时不可保风险或永久不可保风险。(4)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慢,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不稳定,承保能力、偿付能力与国际水平存在差距。
二、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1.保险公司未开设专门的巨灾保险险种。1979年中国正式恢复保险业务后,曾经一度将巨灾风险填列在一些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中。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各家保险公司逐步将地震等巨灾风险列入到除外责任中或者停保部分险种。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地开放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但是巨灾保险业务发展十分缓慢。
2.居民、企业对巨灾的投保热情不高。居民、企业主动应对巨灾风险的意识不高,对政府救助的依赖性强。巨灾保险知识在居民中的普及度不高,普通社会大众缺乏对巨灾保险的了解。
3.巨灾保险赔付率低。中国保险业对于巨灾风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弥补十分渺小,与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差距较大。如2008年南方雪灾保险业赔付只占3%;5·12汶川大
地震保险业赔付仅占0.2%。这些保险赔付中,大部分都是车险赔款,与巨灾保险险种没有直接联系。
三、国外典型的巨灾保险制度
1.政府主导模式——美国。(1)美国推行以政府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巨灾保险计划[5]。大部分巨灾保险项目有政府贴补费率,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与此同时鼓励私营保险行业加入分担巨灾风险的行列。巨灾保险项目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2)政府颁布一系列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1956年颁布的《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的《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73年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这些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巨灾保险计划,使得巨灾保险制度得以在美国顺利开展。(3)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由风险债券化、商业再保险和巨灾基金制度组合成的风险分散机制很好地分散了一部分的巨灾风险,使保险公司提高了自身的赔付能力。
2.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日本。日本巨灾保险主要承保地震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赔付对象上,地震赔付对象为居民居住的住房以及用于居民生活的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贵重物品不在保险范围内。(2)理赔规定上,居民住宅和家用财产如全部损坏,可获得地震保险全额赔付(但不超过地震保险理赔上限);如属于半损情况,则获得地震保险金额50%赔付;如部分损失,则获得地震保险金额5%的赔偿。(3)风险分散上,主要依靠再保险方式。日本有专门设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减轻了保险公司独自分担风险的重任。
3.市场主导模式——英国。英国保险市场发达,由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业主可以自愿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时,可以要求政府提供高质量工程、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等公共物品,使巨灾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同时英国具有世界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巨灾保险完全可以通过全球资本市场分散掉[4]。
四、完善中国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构想
1.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法。从国际范围看,巨灾保险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都已经颁布了巨灾保险法。中国的巨灾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签约内容;理赔对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的内容;保险金的支付方法;加入方法;保险金额;风险分散方式;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各自的承保责任等内容。
2.划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商业保险各自的承保责任。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不可能实行纯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以选择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辅助模式或者政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