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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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生二胎补贴最新政策2023年具体如下: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帮扶保证。

深圳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是什么1、深圳产假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法律主观:深圳的产假最多有17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而当地的奖励假为八十日。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法律主观:生育津贴2023新政策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

4、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法律客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5、国家规定法定产假为98天。

具体如下: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对在职职工的保障,是重者镇念视女性身基卜备心健康的体现。

6、法律客观:深圳计划生育出新政策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

产假国家规定2023年深圳

产假国家规定2023年深圳

产假国家规定2023深圳陪产假请假事由推举度:陪产假请假推举度:产假申请书推举度:深圳房屋租赁合同推举度:产假国家规定2023深圳2023年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打算,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

也就是说从今日开头深圳妈妈们至少能休178天的产假了!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嘉奖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状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打算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嘉奖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打算的通过,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也即顺产:98天+80天嘉奖假=178天剖腹:98天+80天嘉奖假+30天破腹产假=208天依据新条例的规定,不管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嘉奖假。

在详细实施方面:2023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嘉奖假。

2023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注:2023年2月22日,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政策的深圳妈妈生育一孩或者二孩,都能至少得到158天的假期,即广东产假128天+30天=158天,假如遇到剖腹产等难产状况产假可再延长。

另外,符合现《深圳经济特区人口规划生育条例》晚育条件生育的,还有15日晚育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17.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深圳生育“单独二胎”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深圳生育“单独二胎”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导读:根据相关规定,深圳生育“单独二胎”的夫妇,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也不能享受男方10天看护假。

有关深圳生育单独二胎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的具体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深圳生育“单独二胎”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按照女职工产假假期及待遇的相关法规,女职工生育至少可享受98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应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深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晚婚晚育的女职工,还可额外增加15天假期,比广东省规定多15天。

这样,深圳女职工属一胎单孩、难产的话,最多可享受193天假期。

具体算法为:98天(产假)+30天(难产)+15天(晚育)+3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5天(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的优待)=193天。

注意:
深圳市卫计委解释按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也不能享受男方10天看护假。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2)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2)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具有本市户籍但居住在市外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是考核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战略研究,统筹解决人口计划生育问题。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日常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并受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及实施行政处罚。

社区工作站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兼职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社会职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公民享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检查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上门采集计划生育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生育管理与服务第八条【生育政策】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政策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女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九条【户籍人口怀孕登记与生育审批】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指引 (1)

深圳市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指引 (1)

深圳市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指引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问题,广东省及深圳市均出台了相关规定,综合各类规定:以后深圳市的晚婚假已被取消,晚育假15天被保留,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都可以享受。

特整理相关政策文件供大家参考: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标志着“全面二孩”政策在广东省落地。

变化亮点如下:1.取消晚婚假,婚假仅3天Old 政策修改前,广东省关于婚假的规定见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即广东晚婚执行婚假共13天。

New 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关于晚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一并不再执行,即职工结婚无论是否晚婚都只享受婚假3天。

2.一胞最长产假少20天,陪产假多5天Old政策修改前,广东省关于产假的规定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日;男方享受十日看护假。

实务中,一胞最长产假:98(基础)+30(难产)+15(晚育)+35(独生)=178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看护假:10天New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关于婚育和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假期的规定,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8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产假word版本 (4页)

【2018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产假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产假【29省明确陪产假期限】陪产假新规定201X年广东产假最长可休208天在职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无生理假、怀孕期间如何休假、产假有多长时间、陪产假是不是各个城市都有等等的疑问。

接下来,小编就为你讲解201X年陪产假的国家相关规定,看完之后相信能解开你的疑问。

201X年计划生育新规定:201X年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继201X年全国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后,全国至少有29个省份出台了新的计生条例,新规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男性陪产假、护理假做出调整。

那么,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怎么休?看下图就全部知道了。

▲全国各地男方陪产假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国15省婚假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201X目前已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具体变化如下表: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天津 3天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山西 30天原30天取消 158天 15天浙江 3天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安徽 15天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异地生活20天)福建 3天原15天取消 158~180天 15天江西 3天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山东 3天原14天取消 158天 7天湖北 3天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广东 3天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广西 3天原12天取消 148天 25天四川 3天原20天取消 158天 20天宁夏 3天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上海 10天原7天取消 128天 10天(数据来源于各地公开发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新闻报道)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深圳市⽣育保险条例全⽂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享受条件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的职⼯,在⽣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职⼯以⽣育(流产)时当⽉本单位⼈平缴费⼯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育假,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6)流产假:1.怀孕不满2个⽉15天;2.怀孕不满4个⽉30天;3.怀孕满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42天;4.怀孕满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确认⽣育就医⾝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平均⼯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平均⼯资×50%。

4、⼀次性补贴:在⼀、⼆级医院分娩的,每⼈⼀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男职⼯领取《独⽣⼦⼥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出⽣当⽉本单位⼈平缴费⼯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资=当⽉单位⼈平缴费⼯资÷30(天)×10(天)。

三、其它1、经核定的⽣育津贴、男配偶假期⼯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单位要依据《⼴州市⼥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州市实施<⼴东省计划⽣育条例>办法》等⽂件的相关规定⽀付给职⼯本⼈。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发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修订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产假【29省明确陪产假期限】陪产假新规定xx年广东产假最长可休208天在职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无生理假、怀孕期间如何休假、产假有多长时间、陪产假是不是各个城市都有等等的疑问。

接下来,就为你讲解xx年陪产假的国家相关规定,看完之后相信能解开你的疑问。

xx年方案生育新规定:xx年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继xx年全国方案生育条例修订以后,全国至少有29个省份出台了新的计生条例,新规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男性陪产假、护理假做出调整。

那么,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怎么休?看以下图就全部知道了。

▲全国各地男方陪产假规定目前已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详细变化如下表: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 天津 3天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山西 30天原30天取消 158天 15天浙江 3天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安徽 15天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异地生活20天)福建 3天原15天取消 158~180天 15天江西 3天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山东 3天原14天取消 158天 7天湖北 3天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广东 3天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广西 3天原12天取消 148天 25天四川 3天原20天取消 158天 20天宁夏 3天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上海 10天原7天取消 128天 10天(数据各地公开发表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新闻报道)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11-2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述,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3.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7.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doc

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doc

篇一:《7a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日期:2015-12-24字体【小中大】【内容纠错】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源: 卫生计生局信息复核时间2015-12-24 字体大中小【内容纠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及相关规定 , 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 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 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 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 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 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 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 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 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 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 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 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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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XX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下面本人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阅读参考!!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的;(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二十七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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