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正式)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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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第二章等级划分第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隐患(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隐患(较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轻伤、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隐患(一般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四)四级隐患(微小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排查与治理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一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 制定详细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二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四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现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控与奖惩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监控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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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是指依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和管理措施的紧迫程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明水平。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类分级原则第七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分类准确性原则。
根据安全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分类,确保分级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严重性原则。
根据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安全隐患分为不同级别进行管理。
三、危害程度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原则。
综合考虑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和管理措施的紧迫程度,确定相应的分级管理要求。
四、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安全隐患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第八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程序如下:一、安全隐患的发现。
可以通过巡查、检查、排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安全隐患,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 passively发现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初步评估。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危害程度。
三、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
根据评估结果,将安全隐患分为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安全隐患的记录。
将分类分级结果进行记录,建立相应的档案或数据库。
五、安全隐患的整改。
根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九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一级安全隐患。
一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害程度和紧迫性。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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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确保员工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级别,将安全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的目的是梳理安全隐患、划定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于实施的原则,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专业知识,提高管理精度和效率。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划分第六条安全隐患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重点,根据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进行划分。
第七条安全隐患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隐患的危害性、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发现时间、事故发生的频率、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等。
第八条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级别,将安全隐患划分为特别重大隐患、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四个等级。
第九条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极高的威胁,并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隐患。
第十条重大隐患是指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较高的威胁,并可能引发较大事故或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隐患。
第十一条较大隐患是指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并可能引发一般事故或影响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隐患。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是指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但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较轻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的划分应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第十四条对于划分特别重大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管理应根据不同等级的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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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与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安全隐患分类按照隐患的性质,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四类。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如设备设施缺陷、防护装置缺失、危险物品存放不当等。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如照明不足、通风不良、作业场地狭窄、温湿度不适宜等。
管理上的缺陷: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按照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伤害等。
五、安全隐患分级一般安全隐患不影响人员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立即整改且整改费用较低的隐患。
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影响,但整改难度较小,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周)能够整改完成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隐患。
整改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一般超过一周)才能整改完成,或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的隐患。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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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和责任落实的全面覆盖。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个等级。
第五条一般隐患的认定标准:(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二)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能够及时整改排除;(三)整改后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二)整改需要停产停业或采取其他特殊措施;(三)整改后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和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上报;(三)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四)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本部门、单位隐患排查,及时上报排查情况;(二)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三)对本部门、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十条隐患排查:(一)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时段检查等;(二)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分级标准进行分类、登记、上报;(三)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一)一般隐患,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二)重大隐患,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确保整改效果。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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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及分级(一)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是危险的根源,包括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或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具体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等国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指令等有关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
重大隐患:主要指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日常管理安全隐患:除重大隐患以外的安全隐患。
(一)矿长是矿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
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____,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安全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事故处理等方案的决策权和批准权,监督、检查同级副职及各矿井____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管。
(三)各分管领导对正职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
(四)各业务科室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方案的____、批准及上报部门,是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的业务主体。
(五)各区、队、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安全隐患现场排查第一责任人。
(六)安全部门是重大隐患排查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并负责隐患的收集、汇总和上报,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牵头____部门。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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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一、引言安全是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安全隐患的存在则是威胁安全的潜在因素。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二、安全隐患分级原则根据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整改的难易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重大安全隐患(Ⅰ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如多人死亡、大面积火灾、爆炸、严重的环境污染等。
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停产停业、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才能消除的隐患。
2、较大安全隐患(Ⅱ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人员重伤、较大规模的火灾、爆炸、较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等。
整改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和较多资源才能消除的隐患。
3、一般安全隐患(Ⅲ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人员轻伤、较小规模的火灾、设备故障等。
通过简单的整改措施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消除的隐患。
4、轻微安全隐患(Ⅳ级)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影响较小,不会立即导致事故发生,但如果长期存在可能会逐渐发展成为较大隐患。
例如,一些设备的轻微磨损、环境卫生问题等。
三、安全隐患的识别与评估1、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应包括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员工等。
检查的范围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作业流程等。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描述、发现的地点、发现时间等。
同时,对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
3、组织专业人员对安全隐患进行进一步的评估,确定其等级。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隐患的性质、可能的影响范围、整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四、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Ⅰ级)立即停产停业,并成立专门的整改小组,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以及整改资金预算等。
在整改过程中,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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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安全隐患分为以下几个级别进行管理:
1. 一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具有立即消除的紧急性。
一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立案进行跟踪管理。
2. 二级安全隐患: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具有较高的风险。
需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设立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整改。
3. 三级安全隐患:指存在风险但可能较低的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三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查和评估,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
4. 四级安全隐患: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但风险较低的隐患,需要进行常规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还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特定场所的安全隐患特点,进行细分分类和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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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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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安全隐患的程度、危害性和风险大小,将安全隐患进行不同级别的分类管理。
这种管理办法有助于及时发现、评估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般来说,安全隐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具有重大危害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
2. 二级隐患:具有较大危害性,可能引发事故、损失较大的隐患。
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以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
3. 三级隐患:具有一定危害性,可能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隐患。
需要定期检查和处理,以避免进一步扩大。
4. 四级隐患:具有较小危害性,可能对工作环境和设备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的隐患。
需要定期排查和处理,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在隐患分级管理中,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对不同级别的隐患能够及时报告、评估、处理和监控。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确保隐患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隐患的处理能够高效、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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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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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控水平,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制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
三、定义1.安全隐患: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或存在的可能性。
2.安全隐患等级:对安全隐患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的等级。
3.安全隐患等级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四、分级标准1.一般隐患:可能引起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隐患,如:电线松动、水龙头漏水等,可由专业人员处理,不需要立即停工、停业。
2.重要隐患:可能引起重大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隐患,如:电气设备老化、地面不平等,需立即采取措施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必须停工、停业整治。
3.严重隐患:可能引起特别重大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环境、安全污染的隐患,如:化学品泄漏、天花板下垂等,需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管理要求1.安全隐患管理责任制: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岗位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安全隐患等级评定:对于每一个安全隐患,应进行全面评估,分级分类,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间、责任人并跟踪解决情况。
3.安全隐患检查:对于各种安全隐患,应每日、每周、每月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做好后续跟进和整改工作。
4.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提高消防安全、防雷防电知识。
六、监管要求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安全隐患管理的监督指导,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对于违规企业应及时处罚。
2.监督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安全管理流程,及时报告和解决安全隐患,做好相关记录和汇总。
七、处罚措施1.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监管机构可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2024年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741d2c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80.png)
2024年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工作等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理,推动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防范。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类第四条安全隐患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类: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
第五条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多人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单人死亡、重伤、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一般财产损失或者引起局部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分级第八条安全隐患根据整改难度和周期分为四级:A级、B 级、C级、D级。
第九条 A级安全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和周期较低的安全隐患,达到既定标准的整改需要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B级安全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和周期适中的安全隐患,达到既定标准的整改需要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C级安全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和周期较高的安全隐患,达到既定标准的整改需要半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D级安全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和周期非常高的安全隐患,达到既定标准的整改需要一年内完成。
第四章:安全隐患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安全隐患的快速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的处理应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合理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应从源头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较大和一般安全隐患的整改可以由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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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一、安全隐患分级制度的目的与原则1.目的:为了全面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原则:科学性、客观性、综合性、可操作性、防范为主、防治结合。
二、安全隐患分级制度的等级划分1.一级隐患:具有极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二级隐患: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较大的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三级隐患:具有一定危害性和严重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一定的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四级隐患: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一旦发生将会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安全隐患分级制度的管理措施1.一级隐患:立即采取停工、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2.二级隐患:立即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人员疏散和安全撤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三级隐患: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隐患发现后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4.四级隐患:立即采取改进性措施,针对隐患进行整改或修复,确保安全运营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四、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企业和单位:负有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和管理的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相关隐患。
2.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核实和确认隐患级别,并参与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整改工作。
3.个人员工:有安全隐患发现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和整改工作。
五、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的技术支持1.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监控、智能感知等,对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隐患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2.技术标准: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合理的安全隐患分级评估体系和评级标准,便于对隐患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和管理。
3.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推动安全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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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及分级(一)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是危险的根源,包括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或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具体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等国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指令等有关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
重大隐患:主要指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日常管理安全隐患:除重大隐患以外的安全隐患。
(一)矿长是矿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
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安全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事故处理等方案的决策权和批准权,监督、检查同级副职及各矿井一把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管。
(三)各分管领导对正职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
(四)各业务科室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审查、批准及上报部门,是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的业务主体。
(五)各区、队、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安全隐患现场排查第一责任人。
(六)安全部门是重大隐患排查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并负责隐患的收集、汇总和上报,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牵头组织部门。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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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管理,保障工作场所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非营利组织、学校及其他各种机构。
第三条: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按照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类第一节:一级隐患第七条:一级隐患是指具有严重危害性,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大规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八条:一级隐患的特点是潜在危害大、范围广、后果严重。
第九条:一级隐患应立即予以处理,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一级隐患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章: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的监督和督查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的监督和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督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警示、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具体的监督和督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监督和督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十五条:监督和督查工作的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需修改、补充,由相关部门提出议案,并按照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相关术语解释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执行以其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要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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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隐患排查分级要求。
二、分级原则1. 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一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3. 二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4. 三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亡或一般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5. 四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或轻微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轻微影响。
三、排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
3. 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
4.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5.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
四、排查内容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等。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案、施工设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
3.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人员疏散、应急救援等。
4. 城市基础设施:设施运行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等。
5.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排查方法1. 查看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文件、记录、档案等。
2. 询问了解:向生产经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3. 实地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公共场所、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
2024年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6343b88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46.png)
2024年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为了做好洗煤厂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生产作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与一般隐患。
(一)重大安全隐患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
2、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
3、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
5、擅自封堵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及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的应急舷梯。
6、在油罐车、浮选药剂库(桶)周边、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
7、在煤尘浓度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8、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
(二)较大安全隐患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2、坑口孔洞未加盖或围拦,无明显标志。
3、电气焊现场无通风和防灭火措施,有易燃易爆物品。
4、配电室门窗无防止雨、雪、小动物、风砂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5、未按规定时间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
6、设备机体运行不平稳,有异常声响和冲击现象,机体有变形、锈蚀、开焊现象。
7、钢丝绳绳卡不牢固,直径变细超过____%,一捻距内断丝超过____%8、煤仓检查孔无盖板,入料口未设置固定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符合规定标准。
(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____200mm)9、煤堆道路的坡度大于25°或宽度不足5m。
10、设备的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11、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人行过桥。
12、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未设置急停按钮或拉线开关。
13、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不明确,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不灵活可靠。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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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安全隐患的管理细则可以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管控和安全预防。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1.一级隐患:危急隐患,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伤害或事故的隐患。
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消除或隔离风险,必要时停工或停产,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二级隐患:严重隐患,存在可能导致较大伤害或事故的隐患。
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限制相关工作范围或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3.三级隐患:一般隐患,存在可能导致轻微伤害或事故的隐患。
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隐患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
4.四级隐患:较低风险隐患,存在可能导致轻微伤害或事故的隐患。
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加强巡检和安全监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5.五级隐患:低风险隐患,存在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的隐患。
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加强日常的巡检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行。
对于每个隐患分级,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报告和
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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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9437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class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hidden safetyhazard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
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4.超层越界开采的;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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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通常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隐患分为不同级别,以便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处理。
以下是一般的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
1. 一级安全隐患(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制造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
如严重火灾隐患、临时电线问题等。
一旦发现此类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二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人员受伤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如有明显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设备故障等。
此类隐患需立即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3. 三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指可能引发轻微伤害或造成较小财产损失的隐患。
如设备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等。
此类隐患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相关部门。
4. 四级安全隐患(较低安全隐患):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隐患。
如设备陈旧、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
此类隐患需在合理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告相关部门。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具体情况,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细则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施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符合自身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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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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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的定义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或者存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对象、行为、条件和环境。
第四条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应当依据分类明确、分级有序、科学合理、精细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分级管理的目的分类分级管理旨在通过对安全隐患的合理划分和科学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安全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分类第六条安全隐患分类的基本原则安全隐患的分类应当根据危害程度、潜在风险、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判断。
第七条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主要包括:危害程度、风险程度、可能性等。
第八条安全隐患的一级分类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安全隐患可以分为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
一级分类是指安全隐患具有重大危害性,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九条安全隐患的二级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安全隐患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二级分类。
二级分类是指安全隐患具有一定危害性,可能导致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十条安全隐患分类的具体内容安全隐患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具体细化,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分级第十一条安全隐患分级的依据安全隐患的分级主要根据其危害程度、风险程度、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判断。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的一级分级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安全隐患的一级分级具体可划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三个级别。
1. 重大隐患:具有重大危害性,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2. 较大隐患: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可能导致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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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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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355-30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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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 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
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
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
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
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
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
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
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
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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