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几个问题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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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标签: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有效对策一、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1)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

(2)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以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

(3)监督审查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4)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对下级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向上一级院请示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结合办案,牵头搞好“打黑除恶”、“扫黄打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综合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严打”、“维稳”、“禁毒”、“反邪教”等综合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对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上报的备案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对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二、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当前我国的立法中针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不明确全面开展侦查监督审查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侦查监督活动,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采取的除逮捕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手段是否合法等还没有足够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当前我国的立法中针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不明确不仅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吗,而且可能会导致侦查监督工作过程中出现于监察范围不清楚相关的问题。

(2)当前相关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侦查监督的方式普遍是事后监督,由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局限眭,导致在监督侦查活动时很难及时的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对及时有效制止与纠正违法行为现象产生不利影响。

现阶段我国侦查阶段,批准逮捕阶段,正式起诉阶段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各个阶段之间相对独立,检察机关一般在行使监督审查权时会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接收到人民群众的举报与反映来审查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活动,这种滞后的办事方法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活动的效率与监督力度,对一些案件时间比较久远的案子往往会因为证据缺失而难以实施侦查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课件

侦查活动监督课件

(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
2、对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监督主要发现和纠
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询问证人是否出示证明文件; (二)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询问是否个别进 行; (三)询问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四)有无用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五)询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勘验、检查的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
三、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一)对侦查机关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1、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主要发现和纠 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讯问是否是由两个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否 出示了证明文件,传唤是否超过法定时间,有无以连续传唤、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讯问的步骤、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五)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
(一)辩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辩认是否个别进行; (三)对辩认的人和物是否混杂进行; (四)辩认情况是否制成笔录。
9、对通缉的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
为:
(一)通缉的对象是否为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通缉是否按规定发布。
(二)
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

1、对拘传的监督的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
(一)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二)违法的具体事实 及造成的后果;(三)产生违法的原因及违法的责任;(四) 纠正违法的意见及法律根据。

3、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各位
四、侦查活动监督途径


1、通过审查逮捕工作进行
2、通过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


3、通过受理控告、申诉 、检举进行

立案的程序和监督.ppt

立案的程序和监督.ppt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一)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 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负 责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 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 立案的程序
• 立案的程序: 接受 审查 决定
立案 不立案
• 注意:对不立案的监向督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要求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1、控告人的救济
向法院提起自诉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 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 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 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 移送主管机关。
罪案件
告诉才 处理的 案件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 的轻微 刑事案件
公诉案 件转为 自诉 案件
• 2、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 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 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 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 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 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某县公安局接到孙某控告何某盗窃的材 料,经审查认为何某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 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 不予立案 B 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 撤销案件 D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三)撤案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张星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情况(一)经验做法与工作亮点1.采取的主要监督措施一是树立监督主业意识,提升监督工作软实力。

近几年来,高检院、市院对监督工作设置了较高的考核指标权重,我院更加强调监督作为主责主业的地位,从院领导开始高度重视,不定时开展监督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向先进院考察调研,及时研讨和总结典型案例和调研成果,讲方法、有节制、重成效,不断树立每一位办案人监督主业意识,切实扭转“办案强、监督弱”的局面。

二是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切实增强监督品质和效果。

立足各类型案件,全院各部门联动配合,延伸监督触角,开展常态监督。

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发现线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嗅出线索,通过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挖掘线索,通过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捕捉线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获取线索,聚焦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等情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三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深化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贯彻落实《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重点监督环境污染、食药领域问题突出的地区,形成整体打击合力。

建立派驻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室、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着重拓展监督渠道。

2.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一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突破口,前置监督活动。

在介入侦查的第一时间,重点开展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从立案标准、证据采集、口供获取、侦查行为合法性、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等各方面开展,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安机关不规范侦查行为,从根源上预防冤案、错案发生。

同时,区院建立派驻派出所检察室以来,不断探索建立检察室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监督机制改革。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侦查机关活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

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准确,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逮捕等方式实现。

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发挥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努力探索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确实施。

一、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导致提前介入无程序保障。

一是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二是未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调阅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三是“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取证,提出合理建议,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等任务而提前把握证据,而不是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提前介入”式监督无法律程序保障,监督也无地位、无实效。

4、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

目前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

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分别独立,检察机关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时才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而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

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做到提前预防的作用。

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

5、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几个问题和对策(一)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几个问题和对策(一)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几个问题和对策(一)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措施监督过程中相关问题研究

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措施监督过程中相关问题研究

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措施监督过程中相关问题研究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侦查权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并且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结果。

侦查权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作,对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我们根据司法实务,对侦查监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求能够提高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措施监督的质量。

一、基本问题(一)侦查活动与侦查措施的关系侦查活动是指国家执法机关运用侦讯权力实施的专门性调查活动以及对物和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1[①]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2[②]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是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侦查活动的范围大于侦查措施的范围,侦查措施是侦查活动内容的一部分。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侦查监督主要是对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实施的监督,体现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的司法理念。

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情形;在勘验、搜查、检查过程中是否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程序是否合法,辨认笔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聘请翻译而未聘请的情形;办案中是否执行回避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诱惑侦查不当的现象;在扣押、调取、收集物证时是否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按照程序等等。

(三)侦查监督的途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应当依法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检举进行监督等等。

二、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的问题(一)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阶段不分的监督侦查权是一项行政性质的权力,只要发现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公安机关就应当主动立案开始侦查活动。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田慧敏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关键词侦查监督:主要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和检察工作实际,加大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侦查监督工作举步维坚,遇到的困难较多。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这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地依法推陈出新进行侦查监督工作。

笔者就此谈些不甚成熟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逮捕执行的整个过程,它既包括了对法律的适用、定性等方面是否公正实施监督:也包括在证据的收集、执行逮捕等程序上是否有违法情况实施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如下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活动中受理案件、立案、破案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整个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

检察机关无法同步掌握,虽然,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自然对引起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受理阶段至侦查终结、执行逮捕,具有法律监督权。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性、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无法也无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只能局限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审阅案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事后监督。

而这样的监督往往因受“时过境迁,取证困难”的限制,效果甚微。

因此,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突出困难。

(二)对公安机关任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立案、侦查和调查 课件PPT

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立案、侦查和调查 课件PPT
立案、侦查
第十六章 立案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重婚案能否提起公诉 甲是一名40岁的妇女,她到某县公安局控告其丈 夫乙犯重婚罪。公安机关告知甲,重婚罪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自诉。但甲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如何 提起自诉,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 问: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节 侦查和调查行为 一、讯问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的概念和意义 (二)讯问的程序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二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指定地点或者住 处;看守所。 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前的准备。 5、讯问的方法、步骤 120 6、未成年和聋哑 281;121 7、不得刑讯 52 8、讯问笔录 122 9、讯问录音录像 123
第十七章 侦查和调查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监察委员会能否决定通缉 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一起受贿案件过程中 ,被调查人甲逃往外地。监察委员会认 为应当留置甲。 问:监察委员会能否作出通缉的决定?
案例二:对被害人能否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一起强奸案件的报案后, 要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甲接受人身检查, 以便于确定其伤害情况和获得生物性证据 。但某甲坚决拒绝,经女警察和家属多次 劝说仍不愿意接受人身检查。 问:侦查人员能否对甲进行强制人身检查 ?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一、侦查和调查的概念
(一)侦查或者调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 段 (二)侦查或者调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三)侦查或者调查的内容包括收集证据、查明案 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四)侦查或者调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但见证人特殊情况可以没有 法67
二、侦查或者调查的任务 三、侦查或者调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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