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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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区运行保障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规定

飞行区运行保障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规定

飞行区运行保障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培训与考核”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提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从业人员” )的安全培训与考核,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运输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事件调查员、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等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民航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负责指导行业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组织编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立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组织实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 )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第二章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含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 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 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 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 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重点掌握民用航空人 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了解民用航空人员培训 与资格管理制度,了解机组与机长的职责与任务。
✓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 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飞行组(Flight Crew),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任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 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简单来说就是负责指导实际飞行或飞行技术的人员。
乘务组(Cabin Crew),由飞行组成员以外,在机舱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 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简单来说就是从事辅助性服务的人 员。
•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 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 不超过一年。 (1)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 者; (2)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者; (3)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在其医治期间者。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 (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 (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 (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反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者。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管理若干规定依据民航局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FS-2013-36R2)、《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FS-2017-009R5),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飞行学生理论教育和训练管理,规范流程,落实各单位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成立飞行学生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和联络工作)设在招生处(招飞中心),具体人员及责任分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训练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组长:总飞行师成员:各分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飞标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航空理论考试中心主任、医院院长、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公安局局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二)责任分工1.理论教育周期控制及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

2.初、中、高教机训练周期控制工作责任人:各分院院长、飞标处处长。

-1 -3.ATPL和ICAO考试安排及通过率统计和分析工作责任人:教务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外国语学院院长、考试中心主任。

4.飞行学生体检和合格证办理工作责任人:医院院长。

5.飞行学生训练计划及各种证照办理工作责任人:飞标处处长。

6.向航空公司通报飞行学生学习和训练情况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

7.协调和联络工作责任人:招生处(招飞中心)处长、飞标处处长、飞技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国际合作部主任。

二、规范理论教育和飞行训练的流程管理(一)理论培训阶段1.理论教学周期要求:进入整体课程训练前,A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1个日历月至27个日历月内;B班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24个日历月至30个日历月内。

大改班和执照培训班(包括大毕改)学生理论课程学习周期应控制在12个日历月至18个日历月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作者:————————————————————————————————日期: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中国民航飞行员的培养模式

中国民航飞行员的培养模式

中国民航飞行员的培养模式摘要: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使人们生活变得更加快捷方便,比如公共交通工具的普及就让人们出行更加便捷。

飞机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出行工具,稳定的飞行是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要条件。

因此,世界各国一直非常重视飞行员的培养。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超级人口大国,更要注重民生,因此,我国对民航飞行员的培养也极其重视。

鉴于此,本篇文章就将从我国民航飞行人员培养现状着手,对比国外飞行人员培养的主流模式,来对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飞行员培养模式做出研究。

关键词:中国民航;飞行员;培养模式我国经济科技发展迅猛,但发展时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就很短暂,也因此,我国对民航飞行员的培养没有完整熟悉的体系,我国民航飞行人员的现行培养模式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单一性,这就导致了我国在民航飞行员培养这一方面较为弱势。

为了提高我国的软实力,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我国就需要根据目前民航飞行员培养现状来做出针对性的改善,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培养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航飞行员培养模式。

一、我国民航飞行人员培养现状自从我国加入 WTO后,中国民航国际化的趋势日趋明显,我国对民航飞行员的教育培养支持力度也就越来越大。

然而,因为我国能够自主建造飞行的时间太短,对人才的培养也只是后来出现了人才短缺这个重大问题后才逐渐提上日程,这就导致我国的民航培养教育没有足够的发育完善时间,目前还没有构建完善系统的培养模式。

而我国之前没有相应的培养教育经验,无异于摸着石头过河,就只能先吸收国外的经验。

但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对民航飞行员的培养教育模式并不是很契合我国当前国情,故而一直有待完善。

为了构建我国特色民航飞行员培养模式,我国自1956年初就创办了“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学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这是培养我国民航飞行员的主要阵地。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民航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人员、飞行培训机构、航空公司等。

三、飞行人员管理要求1. 飞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飞行执照。

2. 飞行人员应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飞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 飞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秘密。

5. 飞行人员应关心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民航形象。

四、飞行人员培训与管理1. 飞行人员培训(1)飞行人员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飞行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能培训、复训等。

(2)飞行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技术、航空法规、航空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

2. 飞行人员管理(1)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飞行人员的管理职责。

(2)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理论知识、安全意识等。

(3)航空公司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关爱,关注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保障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1. 飞行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飞行人员在执行特殊飞行任务时,如需延长飞行时间,应经航空公司批准。

2. 休息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休息时间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飞行人员休息时间不足时,应予以补休。

六、纪律与奖惩1. 飞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飞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飞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民航形象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 AC-141-01R1编制单位:FS批准人:蒋怀宇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1. 目的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

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Ⅲa 级体检合格证 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 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案例】 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案例点击
1998年9月11日,旅客应某持中国北方航空公司6328航班客票,乘坐MD-82飞 机由广州飞往杭州。飞行中,应某(经济舱4排E座)打算往头等舱洗手间方便。 他正要走进头等舱,便被坐在4排穿制服的机上安全员发现并劝阻,告知其去后 部的经济舱洗手间,还告诉他飞机前部洗手间根据规定只能供头等舱乘客使用。 应某要求机组人员出示法律 、法规文件。安全员给他看了机上的广播词。应某 看完不但不接受,反而更加激动,大声吵闹,后面的旅客有人向前围观,机上秩 序混乱。此时,飞机在下降高度,做着陆准备,为了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机长派机上观察员到客舱协助维持秩序。应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推搡机组 人员,并抓破了机组人员的手背。在此情况下,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在机上观 察员的协助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带上手铐,予以临时看管。飞机安全 降落后,将其送交杭州机场公安机关。直至下飞机,应某没有要求上洗手间。应 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带到机场巡逻队接受了询问,机场公安人员并没有对应某做出 处罚。数月后,应某以安全员拿出的仅是机上广播词而非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并以人身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方航 空公司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万,并承担1全 部诉讼费用。
Ⅰ级体检合格证 Ⅱ级体检合格证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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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Ⅰ级体检合格证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概述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为管理民航领域内的活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它们规定了航空公司经营、飞行员训练、空中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行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1.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立法文件,对民航领域的经营、管理、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民航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飞行安全等关键问题。

根据民航法,民航局是民用航空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民航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航空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等。

2.民航安全法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管理的首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安全法》(以下简称民航安全法)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航空恐怖活动,保障民航安全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安全措施、安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航空公司在落实安全措施、培训员工、防范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民航法规1.运输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是根据民航法制定的,对民用航空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包括了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要求、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燃油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安全检查等内容。

航空公司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遵守运输管理规则,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履行运输合同,保障乘客的权益。

2.机场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机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涵盖了机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机场建设、运行和管理、航空交通管制、客货运输等。

机场必须符合法规要求,获取合格证书,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和旅客的便利。

3.空域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77 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体育运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赛事活动及其有关训练、普及和教育等内容。

航空体育运动包括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普及和竞技水平提高。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航空体育运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反兴奋剂细则。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4-08R3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8月13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1、目的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3.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商业运行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3.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执照:a.为取得运动、私用、商用驾驶员、航线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b.为取得教员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的训练;d.在没有型别等级但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e.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f.按照《关于部分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的说明》(AC-61-18)实施的训练。

3.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执照上不需要具有飞行教员等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50小时以上: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c.后三点飞机训练。

3.4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执照上不需要具有飞行教员等级::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直升机执照转S-300C机型的训练等;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等3.3范围以外的各类作业项目训练。

4、执照和等级的要求4.1对取酬飞行执照的要求依据CCAR-91.7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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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训练大纲、训练手册、训练计划和实 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种训练、检查和考试制度,进行训练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 配备适当数 量的飞行检查人员,完成本单位的飞行人员技术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附件: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 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 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2FS)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 基础训练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 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 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 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 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 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以下简称 CCAR-61FS) 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 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 飞 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 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 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监视下单飞的每次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飞行学员应当独立完成飞行计划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计算等;
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具体负责飞行人员训练 工作的监督检查。
飞行标准监察员的资格由民航总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件。 地区管理局持有飞行人员执照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数量与该地区飞行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 为 1 :60 至 1:80 。 第十条 飞行标准监察员在训练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 对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四节 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 II 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 第五节 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 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 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 训练大纲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二) 飞行学员应当按规定完成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各项检查、各种操作以及应急程序; (三 ) 在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履行和完成作为机长的所有职责和工作;
(四) 飞行学员应当操纵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并独立处置空中交通程序、通信联络、气象 条件等所有问题。
在监视下单飞的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对安全负责,教员或检查员负有监控、纠 正的责任。飞行学员计划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动作,经教员或检查员审查不合格的,该次飞 行全部飞行时间记入带飞时间,不得作为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 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 ),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 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 ),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 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 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 作。 第四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其飞行人员实施 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二) 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训练文件、 档案资料、训练设施和进入训练现场 (含进入模拟机和飞行中航空器的驾驶舱 )检查飞行人员 的训练和技术状况;
(三) 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等级、合格证、授权的检查和考试; (四) 对在训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五)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委任适当数量的委任飞行检查代表, 完成民航总局 和地区管理局指定的飞行训练质量检查和执照考试工作。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应当对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并且应当及时向委任部门书面报 告检查情况。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的任期为 2 年。 第十二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所属飞行人员实施训练, 并制定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办法和飞行技术标准。 前款所述办法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飞行人员训练管理的需要设立飞行技术 管理部门,建立由总飞行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飞行技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飞行训练管理 系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总飞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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