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飞行检查办法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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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飞行检查办法
为促进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规范高效管理,保障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以及《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要求,通过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重要环节的“飞行”检查,及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容易产生不当管理、影响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主要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管理、提升效率的建议和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现将检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体
区监察局根据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飞行检查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特邀监察员等组成,一般每组为3-5人。
二、检查范围
滨江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其修缮、整治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和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十项
制度规定,检查组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易发生腐败行为和不当管理的重要环节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招投标及采购管理、资金管理与使用、合同管理、工程变更与联系单签证管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资料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详见附件一)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程序
检查采取突击方式,事先不予通知。主要步骤如下:
(一)制定预案。根据检查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并制定检查预案;
(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见附件二),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检查组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抽样取证或对检查过程及重要环节录音录像。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即时反馈。
(四)结果处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在政府内网上公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将记入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厉惩处。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标准,秉公办事;要尽职尽责,敢于碰硬,善于监督;要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接受有关单位的宴请或馈赠,对于查实确属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其法纪责任。
(二)各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要积极配合飞行检查工作,即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工具、用具,不得阻扰和拒绝检查。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对策研究,提出改进和创新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附件一: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检查重点
附件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飞行检查记录
杭州市滨江区纪委
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局
2013年月日
附件一: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检查重点
一、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
(一)项目审批:是否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审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产业政策等,实施情况是否与审批结果相一致。
(二)用地许可: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用地许可手续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许可的用途相吻合。
(三)规划许可:是否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图纸及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否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五)前期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产生是否符合区相关文件规定,无需招标的单位产生是否经集体决策。
二、工程招标采购管理
(一)发包的内容与方式:发包内容是否完整,发包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无规避招标行为,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工程行为,招标单位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二)报建登记手续:是否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报建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招标投标:
1、工程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合法媒介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招标单位是否有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行为。
2、选择投标单位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无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行为,是否邀请了不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是否一视同仁地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信息,是否偏向某个投标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有串通行为。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并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4、投标单位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有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中标或者以向招标单位人员、评委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
5、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泄露评委会名单等依法应当保密内容的行为。
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遵守了保密和回避的规定,评委是否存在与投标单位串通行为。
7、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否符合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时间是否充分,是否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价,评审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拟中标单位名单是否进行了公示,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质优、价廉为目标确定采购方式(如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应纳入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供应是否存在肢解工程和违法分包情况,是否违规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对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是否充分,材料的取样、制作、保管、送检、检测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伪造检测和试验结果的行为,是否使用了性能、技术、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新型材料、设备的使用是否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检测和试验用各种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计量周期内,是否具备规范要求的检测和试验条件,检测和试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六)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无向对方提供额外的优惠,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另行分包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