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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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纪录并签名。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可以邀请3至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二、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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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

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

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二)强制培训;(三)暂缓年度考核。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一、会议程序1.1召集: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主席或秘书召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1.2出席:理事会成员在会议开始之前应准时到达会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需提前向主席或秘书请假。

1.3规程:会议程序按照会议议事规则执行,主席发言开场,依次安排议程内容,进行有序的讨论和决议。

1.4记录:会议由秘书或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包括发言内容、投票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议事规则2.1发言顺序:会议发言由主席或指定负责人安排,依次轮流发言,确保每位理事有平等表达机会。

2.2时间控制:每位理事在讨论议题时,应控制发言时间,防止个别成员长时间占据会议时间。

2.3提问与回答: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问题,可以在发言后提出,并要求回答者给出明确答复。

2.4议题讨论:每一议题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范围,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讨论,防止过度延长。

2.5决议程序:对于重要决议,应进行逐条讨论,并通过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确保每位成员权利。

三、决议执行3.1决议内容: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清晰明确,包括决策依据、执行责任人和截止日期等必要信息。

3.2决议通知:决议通过后,秘书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给相关成员,并进行必要的落实工作。

3.3监督执行:理事会应定期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3.4异议处理:对于部分成员的异议意见,理事会应通过再次讨论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四、其他规定4.1机密保护:理事会会议中涉及的重要机密信息,需得到成员的保密承诺,并严格控制信息流出。

4.2会议文书:会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作为重要的会议资料。

4.3违约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会议议事规则的成员,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停职或开除理事资格等处罚。

4.4修改和补充:对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需由理事会成员提出并获得多数同意后生效。

以上为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根据理事会成员的共同意见确定。

希望各成员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8-19 16:3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四川省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四川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四川、法治四川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第四条本会接受四川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第六条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受司法行政机关授权进行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岗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并注册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第项、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直接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第十七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三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第二十一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四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第二十四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职权: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四川代表;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第三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注册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律师协会或直管律师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必要时,可设监事会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监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四)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七章秘书处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第四十五条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第八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复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女律师、青年律师工作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会员的执业权益受到妨碍或者侵犯时代表律师协会支持会员依法维护其执业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交涉或者采取法律行动第四十八条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惩戒机构,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会员违规案件的调查权、处分权惩戒委员会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执行惩戒复查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会员不服本会和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处分的申诉机构第四十九条财务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应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本行业战略发展规划的机构第五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第五十一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第九章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二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在*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被*、*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第五十四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第五十七条会员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第五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进行调解第五十九条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十章经费第六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赠;会员赞助;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一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第六十二条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六十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年检考核通知要求按时足额缴清会费第六十四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律师舆论宣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特殊困难会员补助;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其他必要支出第六十五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章程自通过后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司法厅备案。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年12月2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导语]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应当遵守的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所制定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义务性和纪律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之一。

本规范不是确定违反规范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登记执业并成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提高向当事人提供称职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努力适应律师业持续发展的专业要求。

第七条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讲求效率,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不得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限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包括行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提倡律师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安排。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引言理事会作为组织内最高决策机构,对于组织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理事会的高效运作和决策的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理事会工作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二、理事会组成1.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在确定理事会成员时,应注重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背景的人才,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成员的任命应经过集体讨论和投票表决,以保证透明公正。

2. 理事会主席的产生理事会主席应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届时成员可以提名候选人,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三、理事会职责1. 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表,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提前发布通知,确保所有成员能够及时参加。

会议期间需要全程记录,并将记录结果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之用。

2. 决策制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重大决策等。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监督执行情况理事会应对组织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状况、项目进展、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对于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理事会应进行严格的跟踪和评估,确保执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四、理事会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的确定每次会议前,理事会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拟定会议议程,并将议程事先发给所有与会成员,以便成员能够提前准备。

2. 主持会议的方式理事会主席应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在会议过程中,应注重公正和平等,充分听取各成员的发言。

3. 决策方式理事会决策一般采用集体讨论和投票方式。

在决策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讨论,在确保达成多数共识的前提下做出决策。

五、理事会工作效能评估1. 定期评估理事会应定期评估自身工作效能,对理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评估包括理事会成员的表现、会议效果、决策执行情况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领导能力培养理事会应注重培养成员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通过组织培训、经验分享等方式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

理事会章程理事会规章制度

理事会章程理事会规章制度

理事会章程与理事会规章制度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章程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权力和运作方式。

它确保理事会的成员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并为理事会提供一个有效的决策框架。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理事会章程的结构和内容:1. 引言引言部分介绍了理事会章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背景信息。

它应包含以下内容:•章程的目的:明确规定理事会的职能和目标,确保理事会成员明白他们的角色和责任。

•适用范围:说明该章程适用于哪个组织或机构,以及适用的时间范围。

•背景信息:提供关于组织或机构的背景和历史信息,以便理事会成员了解其背景和目标。

2. 理事会成员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任命程序和任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资格要求:列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如年龄、专业背景等。

•任命程序:说明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如由谁提名、由谁批准等。

•任期:规定理事会成员的任期长度和连任次数限制。

3. 理事会职责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责:•决策权:规定理事会对组织或机构的重大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

•监督职责:确保组织或机构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监督高层管理层的行为。

•财务职责:负责监督组织或机构的财务状况,包括预算制定和审计等。

4. 理事会会议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频率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召开方式:规定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线下会议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会议频率:规定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频率,如每季度、每半年等。

•会议程序:规定会议议程的制定和会议记录的保存方式。

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投票规则:规定理事会成员的投票权和表决方式,如多数通过、简单多数通过等。

•决议通过:规定决议通过所需的投票比例和条件。

•决议执行:规定决议的执行方式和时间限制。

6. 理事会委员会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可以设立的委员会和其职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组织或机构的财务状况。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汇总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汇总

川律协〔2016〕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2016年6月6日报:厅领导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发:本会理事、监事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 6月6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63.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

63.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

63.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63.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202*年7月18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2*年9月2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2*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第一条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对违规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执业秩序,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下称“惩戒委员会”)是在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对会员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惩戒委员会职责:(一)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提出涉及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规则、意见和建议。

(三)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会员的投诉。

(四)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理和惩戒处分。

(五)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惩戒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决定对会员纪律处分的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会议作出对会员的处分决定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书面表决。

凡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五条惩戒委员会设委员25至31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惩戒委员会设秘书长,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兼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

主任委员从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或理事中提名。

委员在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遵守执业操守、热心公益事业的会员中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

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若换届时理事会未对本会的委员任职作出决定,则由上届惩戒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至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时止。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5篇)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5篇)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____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1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前言在任何拥有理事会的组织中,制定一套完整且高效的理事会工作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能够保证理事会成为一个更加有效的组织,还能够使得组织的目标达成更加顺利。

二、理事会工作制度的定义理事会工作制度是一个规范化的指导方案,能够规范理事会成员间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工作,并且保证理事会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理事会工作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三、制定理事会工作制度的必要性1. 工作分配更加明确。

制定理事会工作制度可以确立每位理事在理事会内的职责,从而解决工作不透明和职责不清的问题。

2. 提高工作效率。

理事会工作制度能够最大化利用时间和资源,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 加强内部沟通。

理事会工作制度分配每个理事的职责之后,也明确了沟通交流的流程和方式,并强化了对沟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理事会工作制度的内容1. 理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职权。

包括理事会成员应该定期参加会议和讨论,审批决策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代表理事会进行谈判。

2. 理事会工作方式和流程。

包括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职责,会议的召开和准备,决策和表决流程等。

3. 理事会的管理机制。

包括理事会成员的考核和评估方式,对理事会成员的监督以及如何处理理事会成员间的纠纷等问题。

五、理事会工作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理事会工作制度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和挑战,而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反馈和调整。

因此,理事会工作制度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调整和完善机制,以便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改善理事会的运作和管理。

六、结语制定一套完整且高效的理事会工作制度对于任何一个拥有理事会的组织来说都至关重要。

理事会工作制度不仅需要满足组织管理的需要,也需要考虑到理事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理事会成为一个更加有效的组织。

理事会规章制度

理事会规章制度

理事会规章制度一、总则理事会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对组织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为了确保理事会的有效运作和有序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理事会成立和组成1. 理事会成立:理事会由组织内具有决策权的成员组成,成立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指导组织的运营和管理。

2. 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理事和非常务理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是理事会的主席,副董事长是理事会的副主席。

三、理事会职责和权限1.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负责对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决策,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2. 理事会权限:理事会有权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审议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年度计划、预算、财务报告审议等。

四、理事会会议1. 理事会会议形式:理事会会议可以以线下形式或线上远程形式进行。

2. 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协助组织会议。

3. 理事会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董事长提前确定,并向与会理事发送通知。

4. 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由董事长主持讨论,并通过全票通过。

五、理事会选举和换届1. 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由组织内部所有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进行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换届选举需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六、理事会责任和纪律1. 理事会责任:理事会成员对组织的运营和管理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需秉持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履行职责。

2. 理事会纪律:理事会成员需严格遵守理事会的章程和规定行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理事会制度完善和修订1. 理事会制度完善:理事会制度应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完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理事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 理事会制度修订:对于理事会制度的修订应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由董事长签署生效。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组织内相关事务。

理事会章程范本

理事会章程范本

理事会章程范本第一条绪论本章程旨在规范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运作方式等相关事宜,确保理事会的有效运行,维护成员权益,促进组织的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理事会成员,适用于所有章程规定内容未涉及的事项,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与成员1.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根据组织发展的需要,经候选提名、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对于组织的发展起到决策和监督的作用。

2.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组织的章程、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标准,保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3.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具体年限),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后可以再次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的职责与权限1. 制定组织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执行。

2. 审批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监督组织的财务状况。

3. 任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4. 确定组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重大投资决策等。

5. 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6. 审核、修改和规定本章程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理事会的运作方式1. 理事会成员应参加定期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按时到会,认真履行职责。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理事会主席履行请假手续。

2.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会主席召集,提前通知所有理事会成员,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包括主要讨论的事项、决策事项等。

3. 理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记录会议纪要,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记录。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的赞成方可生效。

4. 理事会成员应保守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策,不得随意泄露与外界。

5. 理事会成员如有个人利益冲突情况,应当向理事会作出申报,并在相关事项的讨论和决策中回避。

第五条纪律与监督1. 理事会成员应当始终以组织利益为先,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律与监督机制,对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职务或失去理事资格等处分。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2016〕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2016年6月6日报:厅领导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发:本会理事、监事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 6月6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概述:理事会是一个组织或机构中的重要部门,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对于组织的运转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理事会工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以确保其高效运作和良好治理。

一、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成员的选举和任期应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不同组织的性质和规模可能会有所不同,但理事会应务必保持成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确保不同利益方的参与。

二、理事会职权1. 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于组织的战略规划、预算和重要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

2. 理事会负责任命和解雇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3. 理事会应确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保护组织的财务利益和声誉。

4. 理事会应制定和修订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成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

三、理事会会议1. 理事会应按照一定的周期召开例会,确保及时讨论和解决重要事项。

2.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并且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以保证成员充分准备。

3. 理事会会议应设定适当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4. 理事会会议应有相关人员担任记录员,记录决议和讨论结果,并及时提供书面会议纪要。

四、理事会决策1. 理事会决策应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广泛的讨论和决策的合法性。

2. 理事会决策应采用多数原则,即多数成员认可的意见为最终决策。

3. 对于重要决策,理事会应充分评估风险和利益,并在决策前征求相关专业意见。

4. 理事会决策应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并进行跟踪和监督。

五、理事会成员责任1. 理事会成员应当履行其职责,并以诚信和忠诚的态度服务组织。

2. 理事会成员应保护组织的利益,禁止私人利益冲突,并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标准。

3.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会议和决策,并尽力维护理事会的团结和声誉。

4. 理事会成员应接受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六、理事会评估与改进1. 理事会应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决策效果、团队合作等方面。

2. 基于评估结果,理事会应积极改进和调整工作制度,以提高效率和治理质量。

协会理事会制度

协会理事会制度

协会理事会制度1. 简介协会理事会制度是指在协会内设立一个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并执行协会的决策和政策。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并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和选举理事会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进行选举程序。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以便能够有效地履行理事会的职责。

选举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得到协会会员的认可。

3.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理事会作为协会的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制定并执行协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 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如预算、项目计划和决策等;- 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各个委员会的工作;-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并代表协会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 处理协会会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4. 理事会的会议和决策方式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知理事会成员。

会议的决策应当通过多数票的方式进行,同时应记录会议纪要并加以保存。

在紧急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决策,但必须得到理事会成员的书面确认。

5. 理事会的任期和责任理事会成员的任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具体由会员大会或章程规定。

理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协会事务,并对协会的发展负有责任。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保守协会的机密信息,并在离职时移交工作和文件。

6. 理事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协会理事会制度应根据协会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改革和完善。

相关改革应由会员大会或协会理事会决定,并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协会理事会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内容,旨在确保协会的有效管理和发展。

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新理事会章程范本

最新理事会章程范本

最新理事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本组织的运作,完善决策机构,促进组织内外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组织的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决策、统筹和监督本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本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的人数应适当,并经过本理事会的选举产生。

第四条本理事会任期为三年,理事可以连续当选,但每届理事至多连任两届。

第二章理事的选举第五条理事的选举由全体会员进行。

理事的候选人应当是本组织的会员,且具备积极主动、负责任、能力出色的特点。

第六条理事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并修订本组织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

(二)审批本组织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制度等。

(三)选任和解聘本组织的重要职务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关制度和规定。

(五)保障本组织的正常运作,监督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理事会的工作程序第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常务会议,其间如有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七天发送给各理事,并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以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如涉及重大决策,须经全体理事的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五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并对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组织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有义务:(一)忠诚组织,履行职责,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无论个人还是集体均有责任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会员信息,不得泄露给外界。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理事会是一个由理事成员组成的组织机构,其职责是管理和监督组织的日常事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们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场所,因此议事规则对会议的进行至关重要。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会议召开1.确定会议时间: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应提前确定并通知所有理事成员,以便安排各成员的时间和工作。

2.确定会议地点:会议地点应该选择在方便所有理事成员到达的地点,并且会议室的设施和环境要满足开会的需求。

3.确定会议议程:在会议召开前,由主席和秘书确定会议的议程,包括讨论的议题、时间分配等。

4.通知参会人员:在确定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后,秘书应及时通知所有理事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5.确定主席:会议主席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的进行,并负责维护会议纪律。

二、会议进行1.签到:理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并在会议开始前签到,以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遵循议程:会议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主席应引导会议的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

3.发言规则:在讨论议题时,理事应遵循发言规则,依次发表意见,避免互相打断和争论,确保会议秩序。

4.记录会议内容:秘书应对会议的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5.决策方式: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通过表决方式确定,确保每个理事都有机会表达意见,并最终形成共识。

三、会议结束1.总结会议内容:在会议结束前,主席应对会议进行总结,概括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

2.确定下一步工作:会议结束后,理事会对会议的决策结果和下一步工作进行确认和安排,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整理会议材料:秘书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以便将来需要时进行查询和回顾。

以上就是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理事会会议的顺利进行,确保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同时,这些规则也有助于维护会议的秩序和规范,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能。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一、引言四川省律师协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组织,致力于维护律师权益、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四川省律师协会的背景、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介绍。

二、背景1. 成立背景四川省律师协会成立于XX年月日,是四川省律师行业自主组织,旨在加强律师的自律和规范行为,推动律师事业发展。

2. 组织结构四川省律师协会设有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协会的领导成员组成。

秘书处则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三、功能1. 维护律师权益四川省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代表,致力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协会通过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商,为律师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2. 促进律师风范四川省律师协会积极推动律师自律和规范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协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3. 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四川省律师协会承担着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协会通过组织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协会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和理解。

四、作用1. 关系协调四川省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和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协调各方利益的重要作用。

协会通过与各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服务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业务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

协会还为会员搭建了交流平台,促进律师之间的互动和经验分享。

3. 维护社会公正四川省律师协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法律援助和参与公益诉讼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协会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结论四川省律师协会作为四川省律师行业的代表机构,发挥着维护律师权益、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协会通过加强律师自律、提升律师职业素质、参与社会公益等方式,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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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7年1月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
第二条理事会由四川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管理规则、
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十)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二)推选或罢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代表;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本会监事会成员;
(三)本会秘书长、副秘书;
(四)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人或指派的人员;
(五)与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六)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会或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七日前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会决议通过后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予以审议;临时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未通过的,不列入会议议题,但秘书处应向联名理事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意见和结果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下列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决定或推荐人选的议题;
(三)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采用通讯或互联网表决方式表决。

本会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

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理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形成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以通讯或互联网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有权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五章理事职务的取得和丧失
第十八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未受到过通报批评以上(含)惩戒处分或者停止执业(含)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由律师代表会从理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由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以推荐或者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本会公开谴责以上(含)行业处分的;
(四)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含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的,或未在本省登记执业的;
(七)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理事会或未参与表决的,因病住院治疗的除外。

(八)理事书面提出辞职的。

秘书处对理事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会长、副会长丧失理事职务的,即暂停履行会长、副会长职务,由理事会罢免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因本规则第二十条的原因理事名额发生空缺的,不再增补,理事会总人数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本会的有关事项,履行理事享有的职权;
(三)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享有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担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明确要求不能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认真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仔细阅读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及时了解本会的工作动态和信息;积极支持和参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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