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资料归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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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和维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并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

二、档案分类与编号1. 档案分类所有起重机械技术档案按照工程项目、设备型号、技术类别等进行分类管理。

2. 档案编号每个起重机械技术档案都应有唯一的编号,编号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编号、设备型号、技术类别、档案编号,并且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记录。

三、档案保管1. 档案室设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2. 档案保管要求(1)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止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受潮、霉变和损坏。

(2)档案室应划定专门的区域储存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顺序和完整。

(3)档案室应配备专门的保管箱、架子和管理工具,方便档案分类和检索。

(4)档案室门禁应严格管理,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离岗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

3. 档案备份和转存(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不会因个别事件导致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2)根据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过期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及时进行归档和转存,确保档案室的存储空间和档案的及时性。

四、档案检索和利用1. 档案检索要求(1)档案管理人员应掌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存放位置和检索方法,确保档案的准确、快速的检索和利用。

(2)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顺序和完整性。

2. 档案利用(1)任何需要使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的审批手续。

(2)借阅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档案,不得擅自私自保留或篡改档案内容。

(3)借阅后的档案应及时归还原档案室,并按规定归档。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审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达到保管期限时,应经相关部门和管理层的审批,方可进行销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因此,制定和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计标准1. 设计前的安全评估: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之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评估包括机械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环境、风险预防措施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结构设计标准: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例如《建筑起重机械设计规范》等。

结构设计需要考虑机械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和抗风能力等因素,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产生结构安全隐患。

3. 安全控制系统标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控制系统需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如采用电气控制系统、遥控系统等。

此外,安全控制系统应具备声光警报、故障自检等功能,能够及时报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操作规范1. 操作人员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

2. 安全操作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需要确保设备的各项安全装置完好,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3. 协同作业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多为现场作业使用,需要与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进行协同作业。

因此,需要明确协同作业时各方的责任和安全要求,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三、建筑起重机械维护和检修标准1. 定期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厂商提供的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设备的各项功能和安全装置,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故障隐患。

2. 异常情况处理:当建筑起重机械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严禁在设备故障的情况下强行继续使用,以免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3. 维护记录和台账: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情况和检修记录应进行详细的记录,设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台账。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的内容
1.总则; 2.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职责; 3.资料分类; 4.建设单位安全技术资料; 5.监理单位安全技术资料;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 7.安全技术资料编制与组卷: 3个附录。A/B/C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的规范化、制度化、 标准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6.0.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表(表C2-1) 2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任命书、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
名单、工程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表C2-2)及项目部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 理责任书、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 4 项目部日常安全会议记录
6.0.10 基坑、土方工程管理资料应包括内容:
1 基坑、土方及护坡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 2 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表C10-1); 3 基坑支护验收表(表C10-2); 4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表C10-3)、基坑支护水
平位移观测记录表(表C10-4)、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 表(表C10-5)、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C10-6)。
16、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17、应急救援事故控制
18、市政工程管理资料
6 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
6.0.1 企业安全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且应为企 业内部正式执行文件。
1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企业“三类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等; 3 企业岗位责任制; 4 企业各种规章制度; 5 企业操作规程。
3.0.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编号见 表3.0.2。
类别 编号

建设部166号令20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20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安全检查标准》59-2011标准对起重机械的要求

《建筑安全检查标准》59-2011标准对起重机械的要求

3.10 高处作业吊篮3.10.1 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3.10.2 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作业、升降作业。

一般项目应包括:交底与验收、安全防护、吊篮稳定、荷载。

3.10.3 高处作业吊篮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方案1)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 安全装置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3)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3 悬挂机构1)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4)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5)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6)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4 钢丝绳1)钢丝绳不应存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2)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3)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4)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5 安装作业1)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2)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6 升降作业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3)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4)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3.10.4 高处作业吊篮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底与验收1)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2)班前、班后应按规定对吊篮进行检查;3)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技术档案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进行,负责技术档案的建立、更新、保管和提供使用。

第二章技术档案的建立第五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5.1 起重机械出厂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监检报告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5.2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3 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记录。

5.5 起重机械的维修、改造、验收、事故处理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建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1 设备管理员负责收集起重机械的出厂资料,并进行验收、归档。

6.2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技术档案的建立计划,并组织实施。

6.3 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状况普查,及时更新技术档案。

6.4 设备管理员应确保技术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审核、修订。

第三章技术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七条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技术档案的保管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实行权限管理,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技术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9.1 任何人不得损坏、涂改、随意删除技术档案。

9.2 任何人不得将技术档案借给无关人员。

9.3 需要查阅技术档案时,应向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9.4 查阅技术档案时,应在设备管理员监督下进行,不得随意携带出档案室。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存,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组成和保管2.1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组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性能鉴定报告;(2)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3)起重机械的检测、检验、维修和大修记录;(4)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手册;(5)起重机械事故和故障的处理记录;(6)起重机械的购买合同和使用许可证;(7)其他与起重机械安全和运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2.2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管(1)档案负责人应当建立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台账,对档案进行清点和归档;(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编号、年份和类别进行分类存放;(3)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柜门应有锁具,并定期检查锁具的使用情况;(4)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并进行跨地点存储,保证档案的安全性。

第三章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使用与保密3.1 档案的使用(1)申请查阅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档案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2)申请人在查阅时应当遵守档案室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档案;(3)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并确认无误后签字。

3.2 档案的保密(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涉及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透露;(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复制、转移或泄露档案内容;(3)离职或调职的人员应当交接档案,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章档案的销毁和移交4.1 档案的销毁(1)档案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批准书面申请的档案,经报批后可以进行销毁;(2)档案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后应当填写销毁记录,并由档案负责人审核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是指建筑工地上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机械设备,如果管理不到位,将会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此,制定安全监督管理标准迫在眉睫。

建筑起重机械分类较多,常见的有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

不同种类的机械设备在使用时有着各自的特点,其安全监管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设计制造方面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应保障其在不同工况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每台机械设备均应有配套的使用说明书,清楚明确地标明其使用条件、安全操作规程、日常维护等内容,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

二、操作安全方面建筑工地上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专职操作,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作业前,应检查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正常,如制动器、钢丝绳、卷装器、限制器等是否完好,机械设备有无变形、破损、松动等故障等,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消除隐患,提高安全水平。

三、检验维护方面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及时进行保养和检修。

设备在使用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计量,如遇有故障应及时解决。

针对不同的钢丝绳、制动器、安全装置、工作机构等进行专项维修保养,确保运行状态稳定可靠。

四、管理监督方面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监督应予以有效的落实。

工地企业应保证设备使用合法合规,并做好安全、日常检修、年度维保等各项管理工作。

同时配备专职人员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数据采集和分析,做好设备信息备案,提示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操作,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以上的四个方面的管理监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提高。

同时,管理人员可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保障工作场所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行为,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公司体系文件及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项目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备案、租赁、安装、顶升、附着、检验、使用、维修、保养、拆卸、报废及日常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设备部是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使用、检验、报废等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五条公司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自购起重机械应执行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有关制度,选择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时,应对其经营资格、社会信誉、设备完好状况进行考察评价,择优选择合格供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租赁、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六)未取得产权备案证明的。

第七条租赁起重机械年限规定:塔式起重机:630KNnl以下,出厂年限不超过7年;630KNm-1250KNnI 出厂年限不超过12年;1250KNnl以上、出厂年限不超过17年;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超过6年;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超过3年;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不超过3年。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该条内容规定自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做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化在建筑起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2. 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2 原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 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 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 综合管理:从各个环节全面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

- 人员培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设备检查与维护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同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机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人员资质与培训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并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安全操作的技能和知识。

3.3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现场应进行周围环境的评估和规划,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3.4 事故应急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应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各种事故应急预案应事先编制,并进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4. 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应明确,包括以下方面:•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资质的审核和培训计划的制定。

•施工单位应负责建设现场的管理,并建立安全警示标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增住建〔2018〕3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有序、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工程概况二、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根据JGN/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筑机械设备超过以下出厂年限的禁止使用。

①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

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②人货电梯(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限速器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③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所使用机械设备应不超出该机械设备的出厂禁止使用年限,超过出厂禁止使用年限的,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所使用机械在整个施工使用时间内应未达到该机械的使用年限.三、设备的产权备案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必须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四、设备的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1、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安装与拆卸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

2、与公司签订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法人资格。

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各自职责及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省外单位应办理进粤备案证明,并根据各地要求办理相关备案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并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一、起重机械选择与采购1.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起重机械。

应考虑施工高度、起重量、工作范围等因素。

2. 采购起重机械时,应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关经验的供应商,并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认证和检测报告。

二、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1. 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2. 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试运行,确保起重机械能够正常运行。

三、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与检修1. 建立健全的机械维护制度,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2. 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3.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修,并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四、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证书和资质,并接受专业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操作技术、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

3.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合格的操作技能。

五、起重机械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1. 加强起重机械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设立警示标志、划定禁入区域等。

2. 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

3.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六、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台账和档案1. 对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建立详细的台账,包括设备参数、购置信息、维护记录等。

2. 建立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相关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文件。

综上所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选择合适的起重机械、严格的安装与调试、日常维护与检修、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施工方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共同推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索引号:000013338/2008-00045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成日期:2008年01月28日文件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期:200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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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现场资料
一、塔吊安装前期准备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整机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测证书、
附着负荷特性表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9人,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1名司机、1名司索信号工、1名电工、4名安装拆卸工及1名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7、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安全协议书);
8、起重机维修保养合同书及维保管理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附塔机基础图、现场塔机分布图);
10、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安拆应急预案、使用应急预案);
11、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12、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来人员证书。

1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
二、安装资料
1、基础报验申请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查基础尺寸)、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查强度达到90%以上)回填基础耐力报告。

2、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是否相符
3、《安装验收表》(自检报告) 安装完毕验收表
4、《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特检所检验合格后出具)。

5、五方验收表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三、顶升接高资料
1、作业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2、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于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相符)
3、《顶升验收表》/《接高安装验收表》
4、附着安装验收(自检)
5、附着后特检
6、五方验收表
四、维修、保养记录
1、定期检查记录
2、日常检查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维修、保养记录(留取影像资料)
资料要求:
1、以上资料均按公司要求单独建档(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
2、塔式起重机检验包括:首次检验、年检、安装最终高度检验
3、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加接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并留取影像资料。

4、相应检查、验收表表格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无要求按公司要求执行。

5、配置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跟换必须与备案人员相符,确需跟换的,安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

6、附后表格(表格内容不得更改)
附录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注:1 表中序号打*的未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2 表中打“一”的表示该处不填写,而只需在相应“备注”中说明即可;
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于要求量化的参数应按规定量化在备注栏内;
4 表中d表示钢丝绳公称直径;
5 钢丝绳磨损量=[(公称直径-实测直径)/公称直径]*100%。

表B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表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塔式起重机安装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交接班记录
塔式起重机顶升验收表
XJA37
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验收表
附录F 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测值。

附录A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
附录B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测值.附录C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注: 1 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及在用的施工升降机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
新安装及大修后的施工升降机应作125%额定载重量试运行;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
附录D 施工升降机交接班记录表
附录E 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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