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湘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 竞争性磋商 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
(二)谈判文件组成
6、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认定: 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 ②采购货物的,同时满足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划分标准。 ③采购工程和服务的,满足供应商的划分标准。 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为中型企业。 (5)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政策功能所在页复印件, 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细填写包括分项产品金额在内相关数据 及信息。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及证明、 申请理由。 2、招标失败后(第一、五种情形),拟采用竞争性谈 判采购方式的,同时提供: (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网页打印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及质疑处理情 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 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种情况: ①未进入评审程序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②进入评审程序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 ③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湘财购[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8号2005年7月11日)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人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现将非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
二、申报程序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不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报。
三、审批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批表后五个工作日以后,十个工作日以前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程序(一)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程序1.邀请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受邀投标人的产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湘发改招〔2014〕1215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招〔2014〕1215号各市(州)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工业领域(含能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不包含房屋建筑工程)。
依法必须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工业项目,其招标事项(含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批、核准。
第三条工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并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层级分别对市(州)、县(市区)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湘财购〔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经省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1月4日附件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有10位数字编码,即类下最多有5级明细。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非招标采购是指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的采购程序,以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购的情况。
三、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需要采购方应当充分明确与采购相关的需求,并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确认单,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3.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确认单,采购方应当确定适当的采购方式,并说明选择该采购方式的理由。
3.3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方应当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询价函/邀请函、采购合同等,并在确定后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3.4 开标评审采购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开标和评审,并制定评审报告。
3.5 合同签订采购方应当与中标供应商或谈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3.6 履约管理采购方应定期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履约中的问题。
四、采购文件的内容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 询价函/邀请函:包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和采购条件。
- 采购合同:包括供应商信息、交货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等。
五、采购程序的要求5.1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
5.2 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方应根据供应商的诚实信用情况,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
5.3 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方应确保供应商在竞争中公平地进行。
5.4 便利高效原则采购方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便利和高效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5.5 经济合理原则采购方应合理进行成本控制,通过竞争获取合理的采购价格。
六、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各级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目录附件一:竞争性谈判(询价) 邀请公告(通知) (42)附件二: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50)附件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51)附件四: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报告 (53)附件五: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 (57)附件六: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59)附件七:询价成交结果公告 (61)附件八: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 (63)附件九:竞争性谈判、询价终止公告 (64)附件十:单一来源终止公告 (65)附件十一:竞争性谈判文件 (66)附件十二:询价通知书 (108)附件十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139)附件十四: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172)附件十五: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记录 (177)附件十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179)附件十七:验收书 (189)附件一竞争性谈判(询价) 邀请公告(采购人)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1、招标编号2、招标方式3、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4、投标人资格条件5、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6、招标文件的获取7、资格审查方式8、现场勘察及答疑9、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0、项目负责人述标11、联系方式第二篇投标人须知1、定义2、工程概况及项目代建工程范围3、投标人资格条件4、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5、投标费用6、现场勘察7、招标文件的组成8、招标文件的修改9、招标文件的澄清10、投标文件组成11、资格审查证明材料12、取费标准及奖励13、投标有效期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6、投标截止时间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开标19、评标19、评标程序20、过程保密21、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22、中标原则23、中标通知24、合同的签订25、履约保函26、项目代建服务费支付办法27、投标保证金第三篇代建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代建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篇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12、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第五篇评标办法1、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2、投标人实力、信誉及工程建设管理业绩3、投标人拟组建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投标报价5、权数取值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第一篇招标公告本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代建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湘财购〔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1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3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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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一节方式审批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现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九条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在3倍数量以上的专家推荐名单中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将选定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保守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确定供应商和进行评审的谈判小组原则上应为同一小组。
谈判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报经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替补。
第三节制定谈判文件第十四条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确认。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应当经单位签章后交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设置的所有技术、服务条件至少满足3家以上品牌产品实现有效竞争。
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八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和对样品的评审方法等。
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一致,否则谈判小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
样品为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自收到经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谈判小组制定的谈判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
第四节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第二十四条谈判小组应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组合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保护国货,支持节能环保、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供应商,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等;(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三)采购项目的有关需求;(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适应。
谈判小组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可以要求代理商提供的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等的证明文件,并将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外,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