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病例判定(通用原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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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病例判定:通用原则
(2019年版)
目录
1 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2)
3 判定原则 (3)
4 判定依据 (4)
5 排除依据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医院感染病例分类及名称 (6)
表A.1 医院感染病例分类及名称 (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医院感染病例判定原则,判定依据和排除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院感染监测中医院感染病例的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医院感染 hospital acquired infection
住院患者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不包括入院前已存在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2.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朊毒体(prion)等;寄生虫主要有原虫和蠕虫。
2.3
潜伏期 incubation period
从病原体侵入人体起,至出现临床症状或发现有临床感染诊断意义的检测阳性结果为止的时间段。
2.4
定植 colonization
微生物在皮肤、黏膜、开放性伤口、分泌物或排泄物中存在,但并不引起临床症状和体征。
2.5
炎症 inflammation
具有血管系统的活体组织对损伤因子(如病原体、理化因子、缺血、异常免疫等)所发生的防御反应。
3 判定原则
3.1 住院患者及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判定为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病例按系统和诊断分类及名称见附录A。
3.2 符合不同部位医院感染判定标准的感染,如手术部位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等。
3.3 医院感染的判定应依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判断。
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体征,对感染部位(如伤口)的直接观察,病历资料及其他临床资料的记录。
3.4 判定为医院感染时应排除非感染性疾病引起相应的症状、体征、影像学改变和实验室结果。
3.5 判定为医院感染时应排除入院时已经存在的感染和入院时已经
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3.6 判定医院感染时,应注意医院感染可以在医院内出现临床表现,也可以在出院后出现临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