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文档
房产买卖纠纷法律函件模板
房产买卖纠纷法律函件模板[你的名字][你的地址][你的电话号码][日期][对方姓名][对方地址][对方电话号码]主题:房产买卖纠纷法律函件尊敬的[对方姓名]:我是[你的名字],我在[日期]与您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我写信是因为我们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您应当在[日期]前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我,并且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然而,到目前为止,您尚未履行您的义务,导致我无法正常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合同的约定,您应当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然而,您未能如约提供这些证件和手续,导致我无法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此外,根据合同的约定,您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任何责任。
然而,我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渗水、电路故障等,这严重影响了我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基于上述情况,我要求您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解决以上问题。
如果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希望我们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请您在收到这封信后的[指定时间]内回复我,告知您的解决方案。
如果我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您的回复,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希望我们能够以友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相信通过协商,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谢谢您的合作!此致[你的名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居住地址:[居住地址]。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原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XXXX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诉求1. 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2. 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金;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
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水电设施不全等。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
3.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宣传该楼盘为“智能化小区”,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并未达到宣传标准,存在欺诈行为。
4.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仅同意部分补偿,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证据清单1. 商品房买卖合同;2. 购房款支付凭证;3. 房屋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4. 宣传资料;5. 协商记录及邮件往来;6. 其他相关证据。
五、诉讼请求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姓名]被告:[姓名]法定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在____年____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造成原告利益受损,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2. 赔偿原告因被告迟延交付商品房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3. 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____年____月__日交付商品房给原告,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项。
二、原告已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已通知被告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
然而,约定交付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未收到任何有效答复。
三、被告未按时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因被告的迟延交付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证据]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2. 原告支付购房款项的银行流水;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通讯记录。
[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____,联系方式为____。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法定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____年____月__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据。
篇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人民法院: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首付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共计150万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所付商品房款项及相关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被告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胡会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胡会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2【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2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敏婷张莹黄春英【审理法官】禤敏婷张莹黄春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胡会娥【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胡会娥【当事人-个人】胡会娥【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云波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云波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云波周成军【代理律所】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被告】胡会娥【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大福公司是否应向业主返还相应房屋面积差价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大福公司是否应向业主返还相应房屋面积差价款。
《确认书》对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作了约定,新大福公司与业主对《确认书》提及的“房屋建筑面积”所指的面积存在争议。
因此,审查新大福公司是否应返还业主房屋面积差价款,须界定《确认书》中“房屋建筑面积”的含义。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确认书》的目的和文义看,《确认书》是在新大福公司为了能按照双方此前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如期履行义务的背景下,与业主签订。
王曼、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曼、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曼;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王曼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曼【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雅新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曼,雅新公司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6月30日前已通知王曼收楼,其虽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8月26日、2019年7月25通过EMS通知王曼收楼,但由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王曼联系电话“139××××4158”存在错误,上述三次EMS快递单据此填写的王曼联系电话存在错误,导致未能成功邮寄予王曼。
根据雅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所在工程于2014年12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有部分业主已于2016年办理收楼手续,雅新公司已多次邮寄通知王曼前来办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诉讼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王曼提交的(2019)粤06民终12353号民事判决书为本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判决书载明“涉案小区燃气通气时间迟延于合同约定时间系因无法归责于雅新公司的原因所致,张赞新就此要求雅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王曼据此主张雅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理据,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高颖欣、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颖欣、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8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敏婷【审理法官】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颖欣;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高颖欣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颖欣【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铭恩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冯颖娴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黄亚洲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铭恩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冯颖娴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黄亚洲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铭恩冯颖娴黄亚洲【代理律所】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颖欣【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中维公司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中维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涉案商品房,一审期间中维公司确认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涉案商品房尚未交付,中维公司已逾期交付257天。
考虑到2019年底至2020年初,全国大范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为防疫需要采取一系列管控措施,该管控措施必然影响涉案楼盘施工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及《之补充协议》关于“如发生不可抗拒的社会灾难和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履约迟延的,中维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迟延交房)纠纷起诉书.doc
房屋买卖合同(迟延交房)纠纷起诉书.doc原告:XXX,性别:XXX,年龄:XXX,民族:XXX,工作单位:XXX,现住址:XXX。
被告:XXX,性别:XXX,年龄:XXX,民族:XXX,工作单位:XXX,现住址: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迟延交房)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X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XXX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位于XXX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交付房屋。
二、被告违约行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此外,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不长期等待房屋交付,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三、原告损失情况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不长期等待房屋交付,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费用、搬家费用、误工费等。
此外,由于涉案房屋的升值,原告也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中,原告已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而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1. 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交付时间;2. 证据二:购房款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 证据三: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 证人姓名: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
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孙婧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孙婧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4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行政吴媛媛姜欣欣【审理法官】吴行政吴媛媛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孙婧;李业宏;广东云驹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孙婧李业宏广东云驹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婧李业宏【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广东云驹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刘素婷广东信耀(黄埔)律师事务所;潘俊斌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刘素婷广东信耀(黄埔)律师事务所潘俊斌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昌云陈锦莹刘素婷潘俊斌【代理律所】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耀(黄埔)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慧骏房产有限公司;广东云驹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孙婧;李业宏【本院观点】孙婧、李业宏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慧骏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
慧骏公司与云驹公司订立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云驹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慧骏公司开发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商品房。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顺德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通用
顺德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通用顺德商品房买卖合同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概况出卖房屋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
甲方以该房屋为抵押,在______银行______市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二、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______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在乙方总出价______万元(包括转让价和所有其他费用)的范围内对转让价作适当调整。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
双方各向丙方支付买卖定金______万元。
四、在甲方办好产权证和契证后,三方与______银行______支行签定监督支付协议书,乙方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
五、甲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办好土地证。
六、在甲方办好土地证后,丙方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到______银行______之行办理房屋转按揭贷款手续。
七、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1)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将押金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______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在双方结算后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保证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将返还乙方转让款______万元。
九、税费1.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元,乙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实际结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代理方______元服务费。
最新整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标题】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xxx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结日期】 -07-16 【审理程序】二审【文书字号】( )昆民一终字第483号【审理人员】蔺以丹、黄超、杨茜【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机构】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昆民一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黎明,xxx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凌艳传,、杨海林, xxx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xxx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不服xx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询问。
上诉人张某的代理人吴黎明、高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杨海林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 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市北郊上马村云岭天骄小区第16幢第1-5层01号房屋,商品房套内面积为292.1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557170元;同时还约定被告应于 6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
6月12日,被告所建云岭天骄小区已浚工验收。
6月20日,被告在《春城晚报》上刊登接房公告。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交接”约定,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即被告应当以媒体公告或xxx通知形式通知乙方(原告)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_买卖合同
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展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讯决认定:原告购置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字楼,在XX年七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与被告在XX年八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0042685〕,当天支付购写字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字楼交付原告。
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置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那么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092.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效劳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
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
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九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
被告所开发建立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 年四月15日获得?预售商品房答应证?〔证号990113号〕,开工时间为XX年七月,XX年五月29日获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
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字楼的建筑面积是377.66平方米,公建面积是49.24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精品法律文档,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并修改后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
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协议无效。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辖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楠何希红周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娟【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娟【当事人-个人】陈娟【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娟【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53:52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辖终2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是港资公司,且自2000年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从事住宅、商业地产开发,嘉信帝苑、嘉信广场等楼盘都是由上诉人开发投建。
案涉纠纷系嘉信广场出让商铺引起的纠纷,总共出让的商铺在400套左右,明显属于争议标的额巨大,且极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案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王晓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王晓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1【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2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王晓莉【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王晓莉【当事人-个人】王晓莉【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甜甜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梁宝荣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陈润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吴之柜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甜甜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梁宝荣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陈润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吴之柜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甜甜梁宝荣陈润发吴之柜【代理律所】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哥顿房产有限公司;王晓莉【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哥顿公司与王晓莉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强制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房交付期限,第九条约定:哥顿公司应于2008年3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房交付王晓莉使用。
又查明,双方其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商品房交付期限,第五条约定:在该商品房按照设计的建筑图纸完成建筑工程并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无条件收楼并办理交楼手续。
顺德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位于顺德区的某套房产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被告李四负责办理,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签订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原告张三无法按时入住。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张三遂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履行合同,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如何确定被告李四的违约责任?3.原告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被告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如何确定被告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张三无法按时入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支付原告为办理过户手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原告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原告张三不能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为办理过户手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决书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决书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决书
当事人甲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乙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 甲方与乙方于(时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售指定房产;2. 根据协议,甲方已支付房款;3. 乙方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购房发票或物业证明等相关材料;4. 甲方已通知乙方限期履行义务,但乙方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以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
1. 本合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甲方无须向乙方支
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2. 乙方应将房屋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
甲方,保证甲方不受任何损失;3. 本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员:(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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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文档Disputes between Yang Mei and commercial housing sal es contract of Foshan Shunde Xingshun Real Estate Co., Ltd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文档小泰温馨提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字楼,在XX年7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与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xxxxxxx),当天支付购写字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字楼交付原告。
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092.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
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
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
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15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113号),竣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月29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
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字楼的建筑面积是377.66平方米,公建面积是49.24平方米。
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26997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XX年12月通过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
协商不成后,原告在XX年12月3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关于顺兴商业大厦301写字楼有关事宜》的函件,表明原告不同意以实得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
被告在XX年1月9日复函原告,要求原告交齐余款后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原告于XX年1月9日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从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了案涉写字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依约按期支付了866419元;在原告交纳定金、签订合同、交接写字楼、支付首期款项及第二期款项交纳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总价款是清楚、明确、无争议的,这也符合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
故确认所涉写字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
原告主张总价款为785134.85元,要求被告返还超额占有的房屋款及银行利息共114126.20元,没有合法依据,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产生争议主要是由于计算方式不同:一种计算方式是以总价款除以建筑面积(即实得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得出每平方米为2092.80元;第二种方式则是按实得建筑面积375.16平方米来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2309.47元。
显然被告本意按第一种计算方式,但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所监制的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采用的是第二种计算方式,被告由于自身的疏忽导致争议的发生。
关于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合同约定原告自行办理,被告协助原告,则有关税费可由原告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纳,被告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办证的有关税费为由不协助,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以原告没有付清增加面积的款项而不协助,被告对该款项的请求支付权,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履行协助义务,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并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对于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从XX年1月9日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日止的违约金,按已付款总额866419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原告杨媚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协助原告杨媚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被告佛山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媚支付违约金(从XX年1月9日起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付所需材料完毕日止,按金额86641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媚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93元,由原告杨媚负担3335元,被告负担558元。
宣判后,上诉人杨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完全是于合同无据、于事实不符。
上诉人认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商品房的总价款的构成应该是由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面积”或“建筑面积”,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完全依据合同的约定。
结合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被上诉人向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明确写明案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414平方米、“实得面积”为375.16平方米。
《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实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价是2092.80元,计算出来的房价款应该是785134.85元。
由于被上诉人在计算房价款时没有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实得面积”来计算房价,以及上诉人在《合同》签定及委托被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出于对房产商的信任以及自身疏忽大意才导致错误的发生,在上诉人发现房价款计算有错误时,已经马上找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肯改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于总房价款无争议完全是与事实不符。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法院亦应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查明事实,而不能凭主观臆测去断案。
在本案,被上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不能提供证据去证明案涉的总房价款866419元是依据合同哪一条计算出来的,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每平方米2092.8元乘以合同约定的实得的面积375.16平方米,反而错误的乘以全部建筑面积才得出错误的总房价款866 419元这一事实。
以毫无事实作为依据的主观臆测去推测上诉人的本意,以错误的总房价款、错误的结果作为基础去推定,去否定合同明确约定的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这种以末求本、以果求因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错误的,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于法无据。
3、案涉《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它应该清楚知道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的房屋价款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计算错误所导致。
退一步来讲,就算原、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有争议(其实该条款是明确清晰的),一审法院也应该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但一审判决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
4、上诉人认为,从《合同》签定到纠纷的发生,直至一审审理结束,被上诉人均清楚知道房屋单价2092.80元是以实得面积计算的单价。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出于疏忽而写错了单价或把“建筑面积”错写为“实得面积”,它完全可以以签定合同时有“重大误解”这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相关条款,但截至本案一审判决结束,被上诉人仍未提出上述主张。
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不诉不理的原则,在被上诉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改变当事人自愿签定的合同条款内容,将合同中房屋价款的计算以“实得面积”变更为以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完全是违反程序的错误判决。
5、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所主张的超额占用房价款81284.15元的利息以及从XX年1月9日才开始计算违约金也是完全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理,损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上诉人的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上诉人辩称: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第二条与第四条是一个整体,对方当事人对此合同是明白的,知道该房屋的合同价款为866419元。
从所提供的录音资料可知,实得面积增加,公摊面积增加了。
双方争议的是公摊面积的增加,需要补钱,当时的合同面积是414平方,最后给的是426.9平方,实际公摊面积是49.24平方,在3%以内的对方补钱。
合同是顺德国土规划局规定的格式合同,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实得面积是重大误解。
因公摊面积上诉人找过公司,公司根据规定要补钱,所以才产生纠纷,至于违约金不合理,钱未付够,面积增加,应该补钱给答辩方,是有法可依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不应有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讼争的房产的总价款究竟是866419元还是785134.85元。
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讼争房产的总金额为866419元;合同履行情况:杨媚在XX年9月25日之前,已依约共支付了房款866419元;从交易过程分析: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杨媚要经过交付定金、签订合同、支付首期款,交接房产、交付第二期房款一系列行为,杨媚作为合同的买方对房产的总价款应当是清楚、明确的,在此期间也是无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