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2014年的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遵守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条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的权利。

第五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

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以及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工业化进程加快,但与此同时,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已于近期发布。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全面解读。

二、总则《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履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优先、全员参与等。

同时,也强调了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了赋予政府的依法监管和部门协同职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要义。

法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和内容。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责任。

四、安全生产的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法》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法律要求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职工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对职工安全和健康保障作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法律还强调了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的权利,鼓励建立和完善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并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七、监督和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并对其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新安全生产法2019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第四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国家将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和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隐患。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生产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本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旨在促进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法。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掌握本行业、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规程。

本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民事赔偿等。

本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
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肃追责,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法律也对国家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政策,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

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生产安全形势将会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提供生产安全服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

第三条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生产安全工作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在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防止事故扩大的活动。

第六条本法所称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对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和评估,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与从业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相适应,包括对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危险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对涉及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特殊条件、特种作业以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新安全生产法2019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案于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求,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版安全生产法主要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责任和监督责任,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具体细则。

同时,扩大了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培养和考核,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的效果。

二、加强事故预防。

修订版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

对重大危险源企业、高危作业及危险品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修订版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规定企业应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规定政府应加强事故应急指挥、调度和应对能力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机构的效能。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修订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

明确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行为素质。

五、加强法律责任追究。

修订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并明确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完善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提高了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效果。

这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19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

一、强化责任意识。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将其责任界定更加明确。

同时,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增强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二、推动全员参与。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鼓励员工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倡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委员会,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发现险情和事故隐患时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事故防控。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事故防控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事故预防、风险评估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并且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监管机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监管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

同时,还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力度,强化了检查的频次和检查的力度,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加强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加强,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并且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时,还明确了安全责任保险的要求,为民众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总之,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全员参与、强化事故防控、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强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相信随着这部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概述安全生产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技术、组织、管理和法律等措施的总称。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第一位。

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法规必须遵守。

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综合治理。

国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监督责任。

应当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管。

3.其他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法》中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标准及应用1.安全生产标准制定。

《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机制,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2.安全生产标准应用。

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1.事故预防。

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事故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9年生效。

这部修正案的颁布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修正案》总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和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该章重点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巡查和检查、落实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特种设备的监管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事故预防和处理。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程序,包括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支持保障。

该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支持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修正案》的颁布将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了各种参与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它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措施和制度,力求从法律层面上推动中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然而,只有颁布了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主动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201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此,我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

以下是2019年度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规主要针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

其中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同时,该法规对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内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

其中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等。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以及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惩处、赔偿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以减少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内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其中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要求,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2019《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我国于2019年作出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加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体,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也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同时,对于从业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刑责和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政府监督。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要求,要求各行各业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安全生产标准。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关闭和吊销许可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者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同时,对于特定岗位的从业者,要求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效率,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风险。

总之,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加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加强培训和教育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进展。

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责任与义务、监管与管理、违法与处罚等内容,是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基础。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和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验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

实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事故监测和信息报告,做好应急响应,控制事故扩大和扩散,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是推动安全生产监管透明化和公开化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司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公民义务和律师职业责任等。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过程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保障员工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政府监管责任是指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公民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尊重安全标准和规定。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组织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工程措施、救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宣传安全知识的教育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确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对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经营。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

第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进行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模板范本】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安全措施,预防、控制、减少生产事故,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属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附件二:新安全生产法罚则附件三:新安全生产法常见问题解答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经营单位: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登记的,以经营生产活动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安全属地管理制度:指国家依法划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地域范围,并在该地域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措施的管理制度。

3)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指国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指国家对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程序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

解决办法: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困难:安全设备、防护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困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最新修正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