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难事故的政府责任
从矿难频发看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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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中 1 5 () 3 口
从矿难频发看政府责任
赵 曾行
摘 要 层 出不 穷的矿 难 , 折射 出政府 责任 的缺 失 政 府 管理体 制 不健 全和 责任 观念 低 下在矿 难 中表露 无疑 , 不仅 影响 到 责任政 府和 诚信政 府 的建 立 , 严 重损害 了政府 在公 众心 目中的形 象, 不及 时有效 的 改正 , 必会 延误社 会主 义法 治建设 也 若 势
稳 定 的生产 生活 环境 ,如 果政府 只 是 简简 单单 的进 行许 可和 准 入, 缺乏 强力 的监 管 , 那么 势 必会使 安 全生产 大打 折扣 。
第三 , 急处 理机 制 不健 全。无 救济 就没 有权 利 , 应 在企业 生 府 的权力 如 果没有 严格 的界 定 , 有 统一 的权 力划 分标准 , 容 没 很
息相关 。
一
中的位 置 , 明确 自己发挥 作用 的边 界 , 营造 公 开 、 公平 、 公正 的市
因素 。纵观 矿难 发生 的 原因 , 处理 过程 和处 理结 果 , 与政 府息 场环 境 , 都 监督 重组 和兼 并过 程 , 防止有 违法 行 为 的发生 。而 不是 自己跳 到前 台 , 当起 重组 和兼 并主 角 , 充 强行 企业 整合 。
探求 矿难 频 发的 深层 次原 因
、
虽然在企业整合的过程 中, 离不开公权力的监督和指导, 但
过 分的干 预 , 市场 优化 配置 的作 用就 难 以显现 , 分企业 也会 因 部
( ) 业赔 偿责任 过轻 三 企
( ) 府缺 位 一 政
煤矿事故案例
煤矿事故案例【案例名称】:2010年贵州省矿难事故——蜂舍煤矿【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贵州省的蜂舍煤矿发生一起严重矿难事故,造成大量伤亡和财物损失。
该矿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蜂舍镇,是该地区最大的一座私营煤矿。
事故中,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引起了广泛关注,并需要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经过】:具体时间:2010年3月28日晚至4月3日2010年3月28日晚,蜂舍煤矿发生一起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地点位于煤矿的主井道。
据初步了解,当时该间接通风井道中的瓦斯积聚超过了临界浓度,一旦遇到明火或电火花就容易引发爆炸。
而且,由于矿井建设历史久远,通风井道设施破旧,导致了煤气积聚的风险增加。
爆炸发生后,煤矿井下工人们立即进入疏散状态,并呼叫救援。
同时,事故迅速报道并引起了当地政府和媒体的关注。
急救人员很快抵达现场,开始疏散幸存者并寻找遇难者。
截至4月3日,救援人员从井下救出了35名被困工人,其中14人受伤严重,21人因窒息等原因死亡。
据初步调查,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煤矿管理方忽视了煤气积聚和通风设施的维护,同时也存在安全设施不合规、矿工培训不完善等问题。
【法律程序】:尽管该煤矿事故已造成重大伤亡,但相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以下是该案的主要法律程序:1.行政调查:当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调查组将于4月初展开对煤矿管理方的调查,并对煤矿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进行取证。
2.民事索赔:事故中受害者及其家属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索赔。
受害者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煤矿管理方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赔偿等。
3.刑事责任:如果调查组发现煤矿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刑事程序中,相关责任人将接受调查和审判,并根据他们的过失程度可能被追究煤矿事故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点评】:作为煤矿事故的相关法律专家,我认为此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典型且令人深思。
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思考
果是否存在 明示或默示的责任 ; 2 政府所支付的究竟 属于抚 ()
恤还是赔偿 ;()抛开具体问题 ,从一般立法政策 出发 ,如何 3
盟
维普资讯
且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 只能 由政府负责赔偿责任。如新
疆 神 龙 矿 难 、广 东兴 宁矿 难 都 是 由政 府 买 单 的 。有人 称 ,这 是 “ 老板 发 财 ,政 府 发 丧 ” 。
.
行检验的标准是:地 方的规定是否符合 《 立法法》所限制的范
围 ,包 括 立 法 主体 资 格 、立 法 的 范 畴 等 。如 果 符 合 ,则可 以 I 如果 违 背 , 属 于 越 权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的 标 准不 应 当局 限 在 平 则
对政府补偿 的正 当性置疑 , 事实上更值得我们 注意 。 表面 上 看,如果工伤赔偿 的数额过高 ,就会 出现政府埋单的情况。 但 是政府是否应当埋单 , 取决于 :( )政府对事件所造成的 后 1
种赔偿 标准的公平性 由什 么来确定?第二 , 当标准不一致时应
当 如何 选择 ?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 , 同样的伤害应当产生 同样的救济是一
Soi t 团I 匿 p lh疆 tg 2
处 理 矿 难 等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后 果 最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有 利 于 矿 工 、政 府 与 国家 利 益 。 首 先 , 府对 矿 难 等事 故 的 责 任 属 性 主 要 是监 管 不 力 ,与 政 矿 难无 直 接 关 联 。如果 政 府 应 当 承 担 责任 , 任 的 方 式应 当 为 责 政 治责 任 。除 非 政 府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直接 导 致 对 人 损 害 , 种 这
矿难治理中的行政问责探析
行政问责 自古 有之 , 无论 中外 , 政府及其 官员 因某种
原 因 遭 到 问责 和 责 任 追 究 的事 件 层 l不 穷 。 广 义 范 围来 叶 - 从 看 ,问责 作 为 一 种 普遍 的社 会 关 系 形 式 , “ 存在 于许 多社 会 环境 和社 会 关 系 之 中” 即一 般 问 责 ; 狭 义 范 嗣理 解 , 问 , 从 “ 责 常 常与 公 共 行 政 联 系 在 一 起 , 被视 为一 种 行 政 结 构 和 治 理 方 式 ” 即行 政 问 责 。我 国 的 行 政 问责 从 20 , 0 3年 的 “ 非
此 高 的 死 亡率 ? 事 故煤 矿 是 一 家 乡办 集体 煤 矿 , 计 生 产 设 能 力 为 9万 吨 / , 定 生 产 能 力 6万 吨 / , 是 这 个 年 年 核 年 就 生 产 能 力 6万 吨 的煤 矿 , 不 到 3个 月 的 时 问 里 已经 累 计 在 生 产 煤 炭 l 吨 。煤 矿 在 多 条 巷 道 透 水 征 兆 十 分 明 显 的 3万
环境 。问责 的 目的是在追 究事故 主要责任人 的行政 不作
为 、 职 、 赂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不 是 “ 棍 子 打 死 ” 有 渎 贿 而 一 所
官员的问责 ; 也不是牺牲“ 替罪羊 ” 来平息众怒和缓减舆论
压力。
情况下 , 未采取有效措施 , 仍违法在采空 区附近组织生产 , 冒险作业 , 由于受放炮 震裂松 动 、 水压浸 泡以及采掘 活动
3 、行政处罚 不严厉。许多地方政府 在处 理违 法煤矿 时, 多数是 以“ 罚代管 ” 以 的方式进行 , 效果甚微 。2 0 05年 山西省作 m规定 ,每遇难一名矿一 ,除 了最低 2 “ 广 0万元赔
西藏华钰矿业山南分公司事故案例
西藏华钰矿业山南分公司事故案例一、事故概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行各业都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而矿业行业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西藏华钰矿业山南分公司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矿业公司是我国西藏自治区的一家大型矿业企业,主要从事稀土矿开采和加工。
2018年,该公司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矿难事故,导致多名矿工伤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管理不善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管理不善密不可分。
根据相关报道和调查显示,在事故发生前,该矿业公司存在着管理上的疏漏和不到位。
对于矿井的安全检查不够严格,对于员工的安全培训不足等问题,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安全意识淡漠另外,事故也暴露了部分员工的安全意识比较淡漠。
在矿业公司这样的特殊工作环境中,员工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安全意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员工可能对安全问题轻视,这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 设备老化部分报道还指出,该矿业公司的一些设备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设备的老化可能导致其安全性大大降低,进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事故对矿业行业的启示1. 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事故发生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矿业公司需要加强对于安全管理的重视,加大对于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投入和更新,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矿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于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够合规、安全地进行生产。
3. 社会责任矿业公司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企业,应当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对环境和员工的影响,做到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西藏华钰矿业山南分公司事故是一次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事故,给矿业行业敲响了警钟。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辽宁本溪6人死亡矿难瞒报40天矿主私下赔偿
辽宁本溪6人死亡矿难瞒报40天矿主私下赔偿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8分报道,前不久,一位神秘的举报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本溪市溪湖区馨城煤矿的一起矿难瞒报事故。
据称,矿难发生在4月10号,矿难中有 6人死亡,一直被矿主瞒报了40天。
举报到底是真是假?有关方面如何展开调查?瞒报真相究竟如何?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的一个群众举报转到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故事等级,死亡3到10人属于较大事故。
国务院这项条例同时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监官员:这个非常罕见,我们觉得很震惊,瞒报本身就是要加重处罚的。
接到这个情况以后,责成相关部门到本溪核实这个情况了,向本溪市政府通报了,同时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它的监察局、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据称,当时发生的是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位置在本溪市溪湖区馨城煤矿。
时间是4月10日,直至5月19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40天后经由群众举报才被发现。
举报人所言到底是真是假?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即牵头,协同本溪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和总工会共同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也专门指派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调查组在当天就抵达并进驻了事故煤矿,开始对事故矿负责人、事发矿井进行了详细的问询和调查。
在本溪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下已经初步查实,矿难发生在馨城煤矿4月10日早晨5点左右,事故原因为瓦斯爆炸,共造成6人死亡,没有人受伤。
辽宁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泽余说,根据调查,这起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进行了隐瞒。
杨泽余: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安排人到火化场核查人名,看和他们提供的能否对上,进一步还得核查,也到现场看了一下矿井的情况。
现在进一步做这样几个工作,一个是谁瞒报的,从哪瞒报的,什么原因瞒报,包括怎么引起的瓦斯爆炸。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过程中的政府职能摘要:近年来,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采取了诸多举措,如决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或综合帮扶资金等。
这些举措虽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适当甚至高额的赔偿,但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基本的法律秩序、限制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有时还可能成为地方有些官员平息民怨、为自己开脱政治责任的方式。
尽管如此,地方人民政府适当介入重特大事故民事赔偿事宜有其必要,只是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主要发挥督促、协调和配合三大功能。
关键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政府职责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073-07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妥善地处理赔偿问题,不仅关系着受害人及其亲属民事权益的保障,更关系着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而是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
生产安全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
这在现行法上应该没有什么疑问。
有疑问的是,在民事赔偿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什么职责?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中,围绕民事赔偿问题,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诸多举措。
在这些举措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三个问题:第一,决定民事赔偿的金额或方案。
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赔偿、2010年上海静安“11·15”特大火灾事故赔偿是其典型案例。
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第六天,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研究决定,给每位遇难人员支付赔偿、救助金共计91.5万元。
①在“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第八天,上海市静安区政府即确定,“遇难人员每人赔偿65万元,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②第二,支付赔偿金。
2010年,衡南“12·27”重大交通事故即是典型案例。
事发第二天上午,县政府答应给每个遇难孩子补偿18.8万元。
③贵州凯里“12·4”网吧爆炸事故的第二天,凯里市政府即决定给受伤人员预付医疗费35万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对死亡人员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安葬费1万元。
行政法视野下煤矿矿难事故的政府责任探析_
行政法视野下煤矿矿难事故的政府责任探析作者:金意来源:《首都教育学报》2013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它所带来的惨重损失与恶劣影响是难以估计的。
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投入等行政职责要求下,政府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责任的督促下充分体现出政府责任的存在价值,避免或最大程度上减少矿难事故。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明确煤矿业生产安全中政府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以期通过政府有效履行职责来预防和治理矿难事故。
关键词:矿难事故;生产安全;政府责任引言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煤矿矿难事故屡屡见诸报端。
据全国煤矿1991~2000年的统计,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发生2903起,死亡21940人,平均13天发生一次。
[1]而从2001~2004年10月底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7.4天一起。
[2]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 2005年1月~12月间,仅煤矿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就有69起,共死亡2700人。
[3]在公众开始认为“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端是政府的职责”以及要求政府“运用各种权力并调动一系列认识上和组织上的资源”“解决问题,提供便利”[4]时,我们的政府就不应该还只是恪守“守夜人”的职责,而是要承担起为人民提供“生存照顾”的行政任务,避免或尽可能地抑制矿难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1.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以及他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有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而矿难事故的频频发生正是向政府的预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我国煤矿企业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共计3 858起,死亡6 009人。
矿难事故严重威胁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利于维持社会秩序。
矿难是什么意思
矿难是什么意思矿难是指煤矿井下发生的非人为事故,即矿主(也称井下作业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致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有组织或者无纪律的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常见的是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一氧化碳中毒等。
同时还包括井内作业被困的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凡有证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对违规违法井下行为依法处理。
一、定义“矿难”是一种非人为事故,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发生矿难不仅关系到公民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经济损失和国家声誉和经济利益。
因此一旦发生矿难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
1、概念矿难是指在依法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般包括采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中毒性脑病和火灾事故等。
其中又包括人为事故和非人为事故。
在矿难事故中,发生“矿难”的单位和个人多属于生产、作业中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事故调查不能及时进行等原因造成事故。
2、表现形式矿难是指发生在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内,由于不合理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投入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主要表现为:(1)煤矿发生重大事故;(2)煤矿发生特大事故;(3)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5)瓦斯爆炸、煤尘爆炸;(6)爆炸;(7)火灾;(8)爆炸;(9)其他事故。
(10)其他危害。
事故具有重大危险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经济损失;(4)发生次生灾害。
煤矿具有一定灾害特征并引起矿工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与重大事故相比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较轻;(6)发生在煤矿中;(7)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8)具有较大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矿难罪及相应刑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后果矿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矿难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和报道。
一、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19日,当地时间晚上8点左右。
据目击者称,当时矿井内瓦斯浓度异常升高,矿工们正在进行瓦斯抽放作业。
突然间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响起,整个矿井内顿时被火光吞噬,瓦斯爆炸的冲击波造成多名矿工当场受伤,部分矿工被困在矿井深处,无法脱险。
二、事故原因初步调查显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内瓦斯浓度超标,矿工们在进行作业时未按规定操作,导致瓦斯爆炸的发生。
此外,矿井内部设施老化,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三、救援过程一旦事故发生,当地政府和救援队立即行动,派出大量救援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展开搜救工作。
救援人员冒着瓦斯泄漏的危险,使用各种专业设备,迅速赶到矿井,全力展开营救受困矿工的行动。
经过连续36小时的努力,终于成功救出了最后一名被困矿工,成功将全部被困者救出。
四、伤亡情况此次矿难造成数十名矿工受伤,其中有多人伤势严重。
不幸的是,也有多名矿工在爆炸中失去了生命。
这起事故严重影响了矿工家庭和整个社会,给当地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五、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展开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调查,严肃追责涉事责任人。
同时,加强对全市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安全生产。
政府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伤者及家属尽快从创伤中恢复过来。
六、结语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家属坚强。
愿我们的社会能够摆脱各种灾难,走向更加繁荣昌盛的未来。
山东华源矿业公司煤矿溃水事故
调查认定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山东省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灾难 进行认真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主要原因是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岸决口、 洪水淹井。 虽然这起事故灾难是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但也暴露出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应对极端天气造成的严重自 然灾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山东省有关方面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对26 名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其中,对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名公煤矿矿长等6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对20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 处罚。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3人, 县(处)级干部5人。
8月18日,抢险救援人员搬运沙袋封堵导致事故的缺口
抢险救灾总体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煤矿安全监察局局 长赵铁锤在山东新泰“ 8.17” 洪水淹井事故现场继续 协助地方政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抢险救灾指挥部于19日晚和20日上午听取了各组 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按照“一堵、二排、三救、四 停”的抢险救灾总体方案,确定当前工作重点是进 一步完善排水方案,加快水泵安装进度并从地面打 钻开辟新的装泵通路。
2007年8月 17日14时30分,华源有限公司(原张庄煤矿)发生 一起地表水溃入井下事故。585人安全升井,172人被困井 下。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造成9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成立以省长为组长的抢险指挥部,紧急组织 千余人堵水、切断补给水源;紧急调集驻泰安部队以及淄 博、肥城矿业集团的救护大队及大型排水设备支援。 河道冲垮口为30 余米,溃水量为 24000 立方米/小时,井 下4 个生产水平全部被淹,井下排水泵全部被淹,失去排 水能力。
鸡西城子河620事故简
措施不够熟悉。
安全宣传不够
03
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安全制度建设
安全制度不完善
事故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存 在缺陷,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 和控制措施不到位。
制度执行不力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制度更新不及时
随着企业发展和工艺技术的改进, 安全管理制度也应不断更新和完 善,以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施完善
设施老化
事故中部分安全设施未能正常工作, 存在设施老化、维护不当等问题。
设施配置不足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足 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其
正常运行。
设施更新不及时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安全标准的提高,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换代,
事故调查
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以 查明事故真相。
安全警示
通过媒体发布安全警示信息,提醒公众注意类似 事故的防范和应对。
05
事故教训与预防措施
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淡薄
01
事故发生时,部分员工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对
危险源的警觉性。
培训不足
02
部分员工未经过充分的安全培训,对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
责任处理
行政处罚
鸡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城子河煤矿作 出停止采掘作业、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95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城子河煤矿矿 长刘某等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严 重警告等处分。
刑事追责
公安机关依法对城子河煤矿12名相关责任人 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93号令责任追究
15
吉林2· 15特大火灾
2004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 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 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6
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基本要求
明确追究的对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
规定各级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 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 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 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 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CNOOC Executive Management Institute
5
国务院出台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4月21日
CNOOC Executive Management Institute
CNOOC Executive Management Institute
22
二、责任追究的意义与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个社 会实现秩序状态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国家的 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就是基于这一根本要求产生的。
实施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和程序的重要保证,是重要管理手 段和措施,是制度和程序具有威慑力的基础。
2010年特重大矿难列表
15
陕西渭南
“7.17”电缆火灾事故
集体
28
电缆着火
多名政府官员受行政处分
16
甘肃酒泉
“7.18”金塔县透水事故
民营
13
透水事故
无信息
17
湘西自治州花垣县
锰矿区“7•20”透水事故
集体
13
透水事故
无信息
18
山西阳泉
“7.31”山西整合矿井地面爆炸
集体
17
有人藏匿的炸药发生爆炸
2010
地域
名称
企业类型
死亡人数
事故原因
处理结果
1
湖南湘潭
立胜煤矿“1.5”矿难
民营
34
电缆起火
28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2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18名干部承担行政责任
2
江西新余
庙上煤矿“1.8”矿难
民营
12
电缆着火
无信息
3
河南省新密市
东兴煤业“3.15”重大火灾事故
民营
25
电缆起火
5名干部被免职,一名科级干部受严重警告处分
无信息
19
黑龙江鸡西
“7.31”黑龙江鸡西煤矿透水事故
民营
24
透水事故
处级干部被免职
20
贵州
“8.3”明阳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乡镇
1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乡科级干部被免职
21
山东烟台
“8.6”电缆起火事故
国有集体
16
电缆起火
无信息
22
河南
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一、背景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矿难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责任主体本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包括矿山企业、矿山管理者、矿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决策。
2. 矿山管理者:矿山管理者是矿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
3. 矿工:矿工是矿山中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4. 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责任内容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内容:1. 矿山企业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执行;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山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矿山管理者责任:坚决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矿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组织安全应急演练,确保矿山事故的快速响应和处置。
3. 矿工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4. 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对矿山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停产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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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二) 保 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政府履行公共服 务职能的体现 调查显示 , 在 我国 , 农 民工从事煤矿职业 的占 煤矿工 人总人 数的 5 8 . 3 7 %。这些煤矿采掘工人大
收 稿 日期 :2 0 1 5 - 0 4 . 2 7 作 者 简 介 :郝 环 一 ( 1 9 8 9 一) ,女 ,河 南 南 阳人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政 治 与 行 政 学 院 在 读 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 :公 共 行 政 ,公 共政 策 。
是不可能的 。
而政府 作为集公 共性与 服务型 于一身 的权 力 执行机构 , 其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 品和服务 , 维 护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 采取有效措施 , 把 煤矿 事故 的发生率和人 员生命安全 以及财产 安全 的损失率降到最低是政府应尽 的职责 。同时 , 调控 宏观经济作为政府的又一基本 职能 , 政府可 以对市 场进行有效干预 , 保证劳动力市场 的正常运作。总 而言之 ,作 为维护公共利 益和宏观 调控主体 的政 府, 保 障煤矿工人 的安全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范 畴之 内。 ( 三) 只有政府才能保 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 顺利 实现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 具有政治职能 、 经济 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 目标 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 化 。闭 始终 坚持 以人 为本 的宗 旨不动摇 ,始终维护 好、 发展好 、 实现好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同时 , 政府作为 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 , 手握人 民赋予 的权 力, 在我 国煤矿安全 事故 中承担应有的责任不 仅是对人 民负责任的表现 , 更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内 在要求 。由于政府 自身所具有 的组织优势 、 协调优 势 以及经济优势 ,能够在煤 矿事故 发生的第一 时 间 .最广泛的集 中人力 、 物力 、 财力 ,调动社会各 方面参 与到煤矿事故救助 当中, 从而把矿工生命安 全以及财产安全 的损失率降到最低 。 二、政府在应对煤炭事故 中责任 缺失的表现 政府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应该承担什 么责任 , 在 回答这个 问题之前 ,有必要 了解 政府责任 这一概 念 ,所谓仁者见仁 , 智者见智 , 不 同的学者对政府 责任这一定义界定不同 , 但 大多数学者 习惯于把政 府责任划分为政治责任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以及 道德伦理责任这 四种类 型。 本文从大多数学者所划 分 的角度 出发 , 着重从这 四个方 面来探讨政府在煤 矿事故中责任 缺失 的表现 : ( 一) 政治 责任 :事故发生后 , 相关人员未受 到应有制裁 政府 的政治责任 是指政府履 行制定符 合 民意 的公共政 策 ,推 动符合 民意的公共政 策执行 的职 责, 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 责和 制裁。” ,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 使者 ,其一举 一动都 关 系到人 民的切身利益 。 它要求 “ 国家机关 及其工 作 人员所作所 为 , 必须合理 、 合 目的性 , 其 决策必
政府矿山应急管理制度
政府矿山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矿山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矿难事故损失,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生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中明确应急管理职责。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保障,提前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处置事故,降低事故损失。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应急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应急协调机制。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实行信息报告、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程序,做到全程可追踪、全员参与、全方位保障。
第二章应急管理机构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事故规模和情况分别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应急处置组,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应急处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具备应急物资和设备等资源,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矿山应急预案,规定事故分类、事故处置措施、人员转移、物资调配、通讯联络等内容。
第十四条矿山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预案总则、应急预案主体部分、人员疏散方案、通讯联络方案、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进行评审备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案例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的概念和重要性三、案例分析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问题。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的重要性。
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的概念和重要性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
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强化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2.有利于明确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3.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案例:案例一:某地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经调查,该化工厂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最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力,被严肃追责。
案例二:某地一座煤矿发生矿难,多名矿工被困。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进行善后工作。
同时,地方政府还对本地区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在这个案例中,地方政府充分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对于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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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它所带来的惨重损失与恶劣影响是难以估计的。
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投入等行政职责要求下,政府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责任的督促下充分体现出政府责任的存在价值,避免或最大程度上减少矿难事故。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明确煤矿业生产安全中政府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以期通过政府有效履行职责来预防和治理矿难事故。
引言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煤矿矿难事故屡屡见诸报端。
据全国煤矿1991~2000年的统计,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发生2903起,死亡21940人,平均13天发生一次。
[1]而从2001~2004年10月底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7.4天一起。
[2]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 2005年1月~12月间,仅煤矿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就有69起,共死亡2700人。
[3]在公众开始认为“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端是政府的职责”以及要求政府“运用各种权力并调动一系列认识上和组织上的资源”“解决问题,提供便利”[4]时,我们的政府就不应该还只是恪守“守夜人”的职责,而是要承担起为人民提供“生存照顾”的行政任务,避免或尽可能地抑制矿难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1.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以及他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有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而矿难事故的频频发生正是向政府的预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我国煤矿企业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共计3 858起,死亡6 009人。
矿难事故严重威胁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利于维持社会秩序。
频繁的煤矿伤亡事故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危及到社会的安宁和政治稳定。
同时,这也对煤炭行业的发展与形象造成很大损害,使煤矿企业招工难,煤矿院校招生难等。
而且在国际上,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一个有效的政府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自己的职责要求,避免矿难事故的发生或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发生率。
2.煤矿业生产安全中的政府责任2.1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严防官煤勾结一来煤炭行业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二来又是一个高危行业,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从事煤炭生产必须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而政府也一定要严守这一行业准入关,才能在源头上避免矿难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许可机关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启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旦发现许可机关有违法许可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对许可人员严格追究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领导人的责任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应当法律化,而不应政治化,运动化。
”[6]因此,不能因为只考虑所谓社会影响、政治影响而草草了事,或一拖再拖,不了了之;也不能不问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等因素而一概追究相应级别领导人的责任。
2.2 加强行政监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2.2.1 完善监督体制要保证监督者的独立地位以及权力配置,否则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我国2000年专门出台的《煤矿安全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专门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但在实践中,国家和各级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机构均来自统一的煤炭行业。
即使监察机构和管理机构能够与煤矿企业保持距离也不免有左手监督右手之嫌。
更何况由于利益的内在关联性,有关官员很难不被拖下水,为其充当保护伞,有的甚至会主动要求“分红”。
因此,我们应像印度、美国等国那样在法律中明确禁止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与采矿企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各地煤矿监督员也实行轮换制[7],从而把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从煤炭系统彻底分离出来,构建像银监会、证监会那样的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
在体制上还要厘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中煤矿管理机构的关系,既避免缺位又要避免错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2.2.2 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督员的训练。
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监督员着装不统一,监督不主动,业务素质不高,法律知识贫乏,以权代法,把关不严等情况。
而只有监督员的素质与能力提高了,国家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有效的得以运行。
因此,要对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能力培训和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其改变工作态度,改善工作方式。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监察资金的投入,“补正、更新现场监管监察、事故调查取证、个体防护等专用装备,建设监察业务用房,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监管数据库”[8],为监察队伍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2.2.3 加强监督力度在监察内容上要全面,细致。
不仅要检查设备等硬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还要“检查煤矿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态度,实际工作中是否真正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检查煤矿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煤矿干部职工是否具备法制观念、是否学法、懂法、依法治矿、依法管矿;检查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各种制约机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健全、贯彻执行是否彻底。
”[9]2.3 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应急救援能力2.3.1 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政府的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各部门有自己独立的应急组织,但缺乏彼此间的协调统一。
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尤其是涉及多个地区,多行业时,仅靠某一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而临时组织的救援力量往往会因为职责不明,机制不顺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
因此政府可以统筹安排矿山,消防,电力,交通等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将矿山救助队同消防队,卫生急救中心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合作,优势互补。
而对于矿山救护工作体系本身来说也存在地方和企业救护队各自为战的情况。
建议可以以地方政府为指挥中心,将该地区内的救护队纳入统一体系,协调指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使救护队之间可以互相援助,形成区域服务局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起闲置的机构、人员,同时也可以为没能力建立矿山救护队的中小煤矿的事故提供服务,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3.2 增强矿山救助队伍的业务能力救护队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矿难救护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加强对救护队的教育培训与定期演练。
具体说,可以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应对突发事故的经验基础上,定期对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使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使指挥员冷静、科学的处理矿难事故。
而在加强理论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实战演练等,这一方面可以检验培训的结果,发现出问题所在及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良,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救护队的经验,使他们能够更加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
[10]2.4 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2.4.1 落实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也称危险度评价或者风险评价,是以现实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1]《安全生产法》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因此,政府应敦促和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评价工作,避免其为了节省开支,敷衍了事,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预防矿难事故的发生。
具体来说,“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做好安全评价过程策划,充分利用企业资源,明确安全评价的组织部门和人员以及安全评价的过程,并鼓励员工参加安全评价,同时明确参加人员的职责,使安全评价真正成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部分,并定期总结安全评价结果,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注意安全评价范围,明确安全评价内容,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事故风险,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必须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如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瓦斯爆炸、煤炭自燃发火、火灾、片帮和冒顶、突水、冲击地压和粉尘防治等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2]2.4.2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追究矿难事故责任目前,部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劳动用工、设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和现场管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大量存在。
因此,要建立和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要依法依规,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3]一旦发生矿难事故,处理上要严肃、及时、认真,从严执法。
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
[14]在赔偿数额上,可以借鉴山西省政府的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这就让煤矿死不起人,从而推动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并且,在执行中要加大力度,切实保证赔偿到位。
建议可以要求企业投产前必须提取适当比例的赔偿基金,以免发生事故后老板逃之夭夭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的执行无门。
2.5 确立政府行政责任,促进生产安全2.5.1 明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执法者,在作为和不作为情形下,都负有主观上的注意义务,要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例如,在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中,许可机关负有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对材料进行‘敷衍了事’的形式审查。
而政府在做出关闭煤矿决定后,对关闭措施是否落实,煤矿是否真正关闭,关闭以后是否又有重新开采等情况不闻不问不检查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15]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矿难的发生都是责任问题,政府有关机关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这些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然而正是这种不作为,使矿工们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时,政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2 完善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可以说是实施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
行政问责使一些失职、渎职官员被查处,这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但同时它也存在一些缺陷。
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就如矿难事故,一些领导往往会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