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55个关键点解读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55个关键点解读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解析
据实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捐赠支出
12%
企业通过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税项之一。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并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2015年,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015年起,我国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率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相对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的25%,有明显的优惠幅度。
此外,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且连续不少于5年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创新能力,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了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瞪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瞪羚企业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瞪羚企业指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初创企业。
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瞪羚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实施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所得金额,依法向国家支付的一种直接税。
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相应税率相乘,从而得出具体的纳税金额。
2015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201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1. 一般企业税率:对于一般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1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超过15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20%之间,具体税率根据中间所得额划分的税率表来确定。
2. 小型微利企业税优惠政策: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条件,纳税人在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
根据上述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款项是指企业从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减去合法支出和捐赠等,即经过合法扣除后的净收入。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列出企业所得款项。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款项减去各种扣除后的金额。
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和附加、财务费用等。
3. 根据所得额确定税率:根据企业实际所得额确定应纳税率。
如企业所得额在150万元以下,则适用25%的税率;而如果企业所得额超过150万元,则根据中间所得额在20%~25%之间的划分来确定具体的税率。
4. 计算最终缴税金额:将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最终缴税金额。
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减免税额,减免税额包括税法规定的各种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税率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法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确保税率的准确计算,以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除了基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5年还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为20%。
财税〔2015〕34号: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财税〔2015〕34号: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1。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三)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三)十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键点35:资产损失条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四、资产(股权)划转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补充。
关键点36:处理原则按照109号文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采用计税基础结转的技术性处理,即划出资产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划入方把这项资产在划出方的计税基础给承接过来。
至此,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仅仅局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59号文”)的规定,满足109号文规定的资产划转业务,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当于109是对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补充。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篇: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4 —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及实务提醒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及实务提醒016-01-08江西航天信息1.《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1)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5〕1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特别提醒:上述文件规定的是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2015年度。
4.计提准备金(1)《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各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微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 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新规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
• 新增了4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微企业2015年1 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也可以按上述政策实行。 • (三)企业选择权利 • 财税[2014]75号文对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权 ,规定得有所含糊。财税[2015]106号第三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 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还可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
• 2、允许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发生 变化。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必须是专门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财税[2015]106 文件规定可以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 • 新规的实质不是范围缩小了,而是增加了 。即在原所有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 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 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是贯 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 准确的说,是贯彻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 •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8大变化.doc • 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变化
•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000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000 • 根据《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 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6年3号公告),原《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及其填报说明作废,以修改后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5081)及填报说明替代,表间关系
• 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4个领域重点行 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 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解读税务新规——税总2015年第48号公告
解读税务新规——税总2015年第48号公告2015-07-11 文/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
公告针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
48号公告对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将会产生哪些影响?48号公告针对各地征管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运用较大篇幅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和管理做了细化和明确,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理念,规范了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为相关规定与现实中重组案例的有机衔接提供了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
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一、4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重要途径。
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
根据59号文件,企业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见下表),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规定,企业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收购资产(股权)、合并、分立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近年来,随着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为解决其中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强调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 - 引子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
变化二: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高企税收优惠一般执行程序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
税收优惠备案 (季度享受、 年度备案)
税收优惠延 期
高新技术企 业到期复审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三)政策要点
1、重点扶持高企,15% 2、符合条件高企,15% 3、来源于境外的所得(1)可以享受高企15%优惠税率;(2) 境外抵免限额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政策介绍 - 引子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
变化一: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4、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依据最新认定修订中) 5、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的通知》 6、总局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 缴问题的公告》 7、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 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二、研发加计扣除新政
2015年第61号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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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5年0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展开,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征管口径,现对2015年新出台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涉农及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涉农及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切实解决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又在201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简化流程、资料针对金融企业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方面面临的实施简易税前扣除限额(300万元)较低、即使实施简易税前扣除仍需提供较多证据资料的两个主要问题,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较为规范的特点,25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的基础上,对于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调整: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第二,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删去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资料;第三、关于原始追索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对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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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增值税新政解析(一)纳税人管理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自2015年11月2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二)计税方法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税收优惠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新政策。
3.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新政策。
5.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1.财税〔2015〕4号: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15〕73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3.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5.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6.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发票管理新政解析主要内容: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税总发〔2015〕42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4.税总函〔2015〕448号: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五)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便民”政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3.扩大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5.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六)纳税申报和其他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如何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3.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税总函〔2015〕311号: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二、2015年消费税新政解析(一)征管范围新政解析主要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二)适用税率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3.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相关文件:1.财税〔2015〕11号: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2.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3.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三)计税依据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自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四)税收优惠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五)纳税申报新政解析主要内容:1.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电池和涂料(含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4.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三、2015年营业税新政解析主要内容:主要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
1.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要填写《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4.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