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2020)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云民发〔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利企便民,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就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二十五条措施。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探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行居住地申办救助、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形成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做到民政部门清晰晒权、企业和群众明白办事。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公布证明事项《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目录,没有纳入清单范围的,不得索取证明材料。
二、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推动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殡葬等领域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5.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6.推进养老机构联合抽查检查执法信息与各相关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信用云南、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养老机构等监管数据推送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云政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中提升城市美的重要抓手,对破解城市发展瓶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提升产城融合水平、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持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坚持保护优先、历史传承。
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历史文化要素和内涵,传承城市历史,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云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部署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结了全省“十三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方向、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经济规模和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全省民营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总量突破352万户,其中企业70.2万家。
民营经济增加值跨越式发展,从2015年的6389.7亿元跃升至2020年的11411.3亿元,五年跨越5个千亿级台阶,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8.1%,高于全省GDP增速0.3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社会效益持续提升,贡献了全省近50%的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6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70%以上的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户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云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目录第一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一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节国际国内形势分析第三节深化省情内涵认识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章主要目标第一节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第二节“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第二篇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第一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一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第二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第三节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二章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一节加强民族团结进步阵地建设第二节加快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第三节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第四节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第三章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加大民族地区政策支持第二节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三节改善民族地区社会民生第四节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第三篇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第一章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构建“三屏两带”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第二节大力推进六大水系保护修复第三节持续推进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第四节深入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第五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节健全生态文明体制第二章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第一节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加大水源地保护和污水治理力度第三节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第四节提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和处置水平第三章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一节培育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第二节大力推进绿色生活第三节积极削减碳排放和增加碳汇第四节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支撑体系第四章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一节全面推动能源节约第二节实施全民节水行动第三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四篇开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新局面第一章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第一节加强政策沟通第二节推进设施联通第三节促进贸易畅通第四节推动资金融通第五节促进民心相通第二章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经济走廊建设第一节全面参与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第二节全面参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第三节全面参与中老经济走廊建设第三章高质量构建开放合作新平台第一节高标准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节推动滇中新区高质量发展第三节促进各类开放平台协同发展第四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第四章加强开放合作机制建设第五篇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一章找准融入“大循环、双循环”切入点第二章推动形成对内对外开放强大市场第三章全面促进消费第一节提升传统消费第二节培育新型消费第三节激活农村消费第四章拓展投资空间第一节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第二节着力扩大工业投资第三节加快推进“两新一重”建设第四节激发投资活力第五节积极扩大外来投资第六节推动形成多元投融资模式第六篇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第一章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第一节加强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第二节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第三节优化区域创新布局第四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第二章加快培育创新主体第一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二节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第三节提升科研院所研发能力第三章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第一节加强重点领域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第二节改善引才用才环境第四章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一节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效能第二节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第三节营造崇尚创新社会氛围第七篇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第一章持续壮大支柱产业第二章着力打造优势产业第三章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八篇全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第一章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第一节建成国家清洁能源基地第二节建成国家石油炼化基地第三节建设区域国际能源枢纽第四节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深度融合第二章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第一节抓有机第二节创名牌第三节育龙头第四节拓市场第五节建平台第六节解难题第三章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第一节建设大滇西旅游环线第二节建设澜沧江沿岸休闲旅游示范区第三节建设昆玉红旅游文化带第四节建设沿边跨境文化旅游带第五节全产业链打造健康产业第九篇大力推进“数字云南”建设第一章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第二章发展数字经济第三章建设数字政府第四章建设数字社会第五章建设数字城市第十篇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第一章加快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第一节建设内畅外通的西部陆海新通道第二节构建高质高效的省内城际交通网第三节构筑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第四节形成广覆盖农村交通网第五节推动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第二章加快推进现代水网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第二节加强防汛减灾能力建设第三节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创新第三章加快推进现代综合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构建“四出省四出境”物流通道体系第二节统筹推进物流枢纽建设第三节构建全省多式联运物流网第四节推动建设智慧物流平台第四章加快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服务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第三节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第一章保持全面脱贫政策总体稳定第一节稳定财政投入第二节加强金融支持第三节完善土地政策第四节强化人才支撑第二章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第一节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第二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第三节完善东西部协作和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第四节完善项目资金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第五节完善考核评价和宣传机制第三章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示范村支持力度第一节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力度第二节加大美好生活示范村建设力度第三节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四章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内生动力第一节加大产业帮扶第二节加大就业帮扶第三节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第四节加大消费帮扶第十二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章提升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质量效益第一节保障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生产供给第二节强化农业发展要素支撑保障第三节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第四节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第五节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第六节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第二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一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第二节推进村庄规划全覆盖第三节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第四节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第五节提升农房建设质量第六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七节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第三章推进山区综合开发第一节坚持保护优先第二节大力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第三节推动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第四章深化农村改革第一节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二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第三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四节深化涉农领域专项改革第十三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第一章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第一节生态功能区第二节农产品主产区第三节城市化地区第二章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第一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第二节坚持以规划为引领第三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第四节建设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第五节以都市圈为核心第六节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第七节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第三章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滇中崛起第二节沿边开放第三节滇东北开发第四节滇西一体化第四章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第一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机制第二节健全城乡普惠共享公共服务体系第三节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第十四篇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升发展软实力第一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节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民教育第二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第三节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活动第二章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节巩固思想文化阵地第二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第三节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第三章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一节加快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第三节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第十五篇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第一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第一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节实施市场主体培育行动第三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第四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第五节弘扬企业家精神第二章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第一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第二节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第三节完善地方税体系第四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第三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一节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第二节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第三节全面完善产权制度第四节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五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第四章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第一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第二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第三节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第五章优化营商环境第十六篇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一章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第一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第二节合理提高工资性收入第三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第四节大力提高经营性收入第五节稳步提高转移性收入第二章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提高就业政策前瞻性第二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三节健全就业保障机制第三章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第一节坚持立德树人第二节推进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第三节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第四节深入推进体教融合第五节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第四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第二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三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第四节构建优质养老服务体系第五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第六节提升专项社会事务服务水平第五章加快健康云南建设第一节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第二节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三节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四节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六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第七节保障饮用水和食品药品安全第八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第十七篇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章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第二章全力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第一节完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第二节夯实国防动员发展基础第三节优化国防动员资源配置第四节提升国防动员质效第五节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第三章加快推进法治云南建设第一节加强立法工作第二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第三节确保司法公正第四节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第五节建设法治政府第四章加快推进平安云南建设第一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第二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第三节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第四节确保经济安全第五节维护社会稳定第六节筑牢祖国西南安全稳定屏障第十八篇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第一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二章健全统一规划体系第三章明确规划实施责任第四章加强规划监测评估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推动全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是全省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奋勇前进,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行动纲领。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西政办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8日西双版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8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着力解决办事慢、罚款重、服务差、限制多“四大难题”,加快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着力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服务流程。
全面推进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服务“一事一次告知、一次办成”。
通过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整合等方式,逐步精简影响审批服务效率的事项和环节。
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设项目,分类简化审批服务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快,各类企事业单位众多。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提升营商环境,云南省积极建立并完善了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问题,对疏通民企发展,吸引社会资本,促进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云南省建立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
每个问题都将得到及时的回应,并由责任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
对于重大问题和难题,云南省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研和协调,以保证问题得到解决。
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保证投诉举报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再次,云南省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了投诉举报的权益和保密工作的进行。
针对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对问题的处理既公正合理,又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云南省建立了严密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云南省通过举报投诉工作的回应制度,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及时回应和解决,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和人民群众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改善了投资环境,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同时,这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监督政府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平台。
总结起来,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投诉渠道,并通过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云南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仍需不断完善和创新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云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5日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推动供需良性循环,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居民消费持续恢复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下沉扩容,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左右努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实现消费环境、消费品质显著提升,城乡消费、新型消费蓬勃发展,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商业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跃上新水平。
——消费规模稳步扩大。
努力扩大城乡消费规模,推动全省消费总量迈上新台阶。
2022—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的效果。
——消费结构加快升级。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培育消费发展新动能。
2022—2024年,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25%以上,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35%以上。
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2020〕第7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云南推进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云南推进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云南省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省机构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政府服务能力,为云南省建设经济强省和美丽云南提供有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1.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度干预转向服务型政府,加强公共品供给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升级。
2.优化行政机构:精简机构设置,整合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和决策执行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资源向弱势区域倾斜,发挥各地优势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加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优化基础设施布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5.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云南省经济竞争力。
三、具体措施1.精简机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合并、调整、撤销相关机构,减少重复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2.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土地、人才等要素配置,推动资源向重点领域和弱势区域倾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3.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
4.强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升政务透明度和公信力。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引进制度,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和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
四、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组织实施:成立机构改革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改革实施工作。
3.宣传动员:加强宣传工作,广泛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4.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在部分地区和实施对象中进行机构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
5.全面推进: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
五、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改革意识和能力。
云南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各类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沿边和民族等地区政策】落实自贸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边开放经济带等区域投资优惠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利用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四个零行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
持续推进“四个零”行动。
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证照分离”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专项整治对企业的各项乱收费,全面停止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企业服务“零距离”,主动为企业解难纾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和考核,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投资服务质效1,提升企业开办效率。
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继续深化“一照含证”改革,关联“一网通办”平台,将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合并受理,集约办理,将企业开办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的认可和使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全流程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大力推行企业办件寄递、证票自助打印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行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XX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开办企业首套刻章免费,凡在XX市范围内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标准为200元/套的首套印章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受益财政给予足额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试行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
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只要出具承诺书政府部门即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2023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相关改革举措并实施。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间,各阶段合计行政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中介服务时间),其中立项用地阶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超过2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云发改交易监督〔2020〕97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督〔2020〕9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313号)等精神,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经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机制(一)建立联合会商机制。
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具体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管理权部门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机制。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会商会议,遇到重大风险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牵头部门发起或成员单位提请召开联合会商会议。
(二)联合会商会议工作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确定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2020年法宣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2020年法宣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C.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D.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正确答案:C2、(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告知承诺B.公开宣誓C.证明D.公示通知正确答案:A3、(单选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A.不予处罚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C.予以减轻责任D.予以免责正确答案:B4、(单选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进行登记管理。
A.统一社会注册号B.纳税人识别号C.组织机构代码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答案:D5、(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市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C.县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6、(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D.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正确答案:B7、(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评议办法: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酌情加分,但加分总分不得超过该单位总分的10%。
2.扣分: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单位,将按照违规情况轻重程度扣除相应分值,但扣分总分不得超过该单位总分的20%。
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由县营商办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县营商办提出申诉。
申诉期结束后,县营商办将组织专家重新评审,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单位绩效、考核人员绩效、奖惩及激励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县营商办所有。
3.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可参照《淮安市营商环境优化考核评议办法》执行。
4.本办法解释权归县营商办所有。
营业执照领取时间制定营业执照领取时间,实行网上预约,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局所有开办企业的责任单位2办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审批延期的,责任单位需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规划局、___、___、消防大队、交通局、水利局、___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3缴纳税费税费缴纳时间企业税费缴纳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税费缴纳延期的,责任单位需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税务局所有企业的责任单位4办理用电用电时间企业申请用电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电申请延期的,责任单位需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供电公司所有企业的责任单位5办理用水用水时间企业申请用水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水申请延期的,责任单位需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___所有企业的责任单位6办理用气用气时间企业申请用气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气申请延期的,责任单位需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___所有企业的责任单位7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用法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
用法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
施行
云萱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监管》
【年(卷),期】2022()12
【摘要】今年9月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云南省委的工作要求,对于用法治引领和推动该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云萱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迈入法治轨道
2.用“霹雳手段”治理营商环境——写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之际
3.营商环境的法治意涵与优化路径
——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参照4.以法治之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聚焦《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法检查报告5.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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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2020)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办事不求人”,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完善法治保障,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围绕“审批不见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围绕“最多跑一次”,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围绕“全程服务有保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部署安排,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吸引更多资源要素集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一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发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定,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四条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发挥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中介服务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条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健全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体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畅通外商投资渠道,依法制定费用减免、用地保障、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
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九条依托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维权诉求并告知处理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二十条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开办标准规范,推动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个窗口”领取全部材料。
全面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含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
省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赋权清单,推动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健全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收费清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向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金融支持,降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加快“一部手机云企贷”金融服务平台迭代升级,全面提升集金融、政务、“三农”于一体的“线上+线下”融资服务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扩大融资规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补偿措施,降低担保费率。
第三十条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监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规划、耕地占补平衡、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指标和价格调节制度,分类施策破解用地制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市场主体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