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市 公 安 局 -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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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锡政通[2007]9号

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净化城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6]2号)的规定,决定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严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伪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及市区通行证;严禁挪用、转借、涂改和骗领(套用)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严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或未按期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调整为:江海路市区段(钱皋路至金城路)—金城路—环湖路—梁湖路—钱荣路—惠钱路—钱皋路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不含环线道路)。所有进入上述区域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市区通行证。

三、上述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和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禁止无市区通行证的摩托车通行和停放。

四、主城区以外部分地区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条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必须悬挂专段号牌,不准进入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内通行和停放。

五、市区中山路、人民路继续实行摩托车限时通行管理规定。

六、摩托车通行和停放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七、上述限行、限停措施的撤销或变更,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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