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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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的不同摘要:目前,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工程造价审核与审计在职能、执业范围、行业性质等方面混淆不清的矛盾,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介绍了审核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的不同,理清了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审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掌握一定的结算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笔者通过几年来对部分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结合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的异同作如下肤浅分析,仅供与同行探讨。

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通过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

性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首先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一是对竣工图工程量进行审核。二是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三是对客观、整体、全面进行审核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及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单价的审核。一是审核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描述内容和特征是否与项目内容相一致,综合单价是否合理与准确。二是审核所报材料单价是否合理,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所用材料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消耗量是否按图纸和规范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损耗率等。三是对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审核是否根据建设过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确认办法结算。

费用的审核。根据施工合同、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审查。一是审核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二中审核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重点是审核各项费用在计算时所确定的基数,特别注意在结算审核时要考虑合同约定的关于质量、工期的奖罚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质量、工期索赔与反索赔,规费、税金费率套用是否正确等。

二、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整个投资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效率性、效果

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2)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8)投资包干结余。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10)投资效益评价。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三、竣工结算审核和审核的区别

1、依据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2、标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从对单位工程的造价的合理性汇总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3、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必须是的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而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5、目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是一种技术行为。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四、审查与审计的关系

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的本质区别,其一为监督、一为实施的职能已十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

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工程价款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故此,审计结果不应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而工程造价结算只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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