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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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XX]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二)债务代表人是指与省财政厅直接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债务代表人。所有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提款报账申请,都应由债务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项目单位是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具体实施项目的部门和单位。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指专门针对特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而设定的组织协调机构。

(五)指定账户,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财政部门转贷的正在执行中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省财政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部以及省制定的提款报账相关规定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提款报账申请。

第六条按照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可以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二)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三)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二章提款报账方式

第七条项目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八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方式。

(二)直接支付,是指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三)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规定的最低额度的,项目单位可以通过省财政

厅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提款报账程序

第九条转贷协议签署后,债务代表人应当确定提款签字人,并于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真迹。在项目执行期内,债务代表人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真迹。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在费用发生后,及时汇总、填制摘要表或费用表,送同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审核。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债务代表人收到报账资料后,必须及时审核签章,然后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国内培训、考察,须编制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在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后,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并根据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须事先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并在出访前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国团组出访时,可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国际咨询服务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中包含出国(境)培训、考察团组的,须事先向同级债务代表人、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并在出访前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国(境)用汇开支标准,办理出国(境)用汇审批及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咨询服务、培训、考察,如涉及到市县,应事先经过有关的债务代表人确认,并在提款报账时报送债务确认证明。

第四章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应当提交提款签字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2)、资金类别控制表(见附件3)、费用报表(世行费用报表见附件6,亚行费用报表见附件8、9、10,农发基金费用报表及附表见附件14、15)和摘要表(世行摘要表见附件5,亚行摘要表见附件7、11)原件各一份,并根据贷款来源的不同,分别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国际金融组织的“不反对意见函”(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前审的合同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各一份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进度报告、完工报告。

第十七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应当提交费用报表一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项目单位备查。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当提交摘要表一份,并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按亚行要求提供其它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国外培训、考察,须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及国际金融组织不反对意见、出国(境)用汇审批表、出国(境)用汇核销表(见附件4)、费用开支凭证、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出访报告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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