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冀财外〔2016〕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4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财国合[2017]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5.02【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7]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5月2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有关项目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下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指定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用账户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磋商、谈判签约、转贷转赠、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债务偿还、信息统计、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牵头负责项目对外磋商、谈判、签约事宜代表本级*与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签订项目转贷、转赠协议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贷款申请书和评审意见书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管理在本级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审核并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监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审核确认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查经审计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和完工报告负责贷款债务分割、落实,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负责设立本级*还贷准备金,并对下级*还贷准备金的设立、使用及年度余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十二)牵头组织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明确内部财务职能机构、分工和权限,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主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指定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为项目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项目概算管理经财政部门授权在本单位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据实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编制所辖项目提款申请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组织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以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授予配合财政部门签署转贷、转赠协议,落实债务,及时还本付息付费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绩效评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协助财政部门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第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保持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清全部交接手续,保证项目执行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第三章资金及支付管理第十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和国内配套资金第十一条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监控制度,明确项目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须按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费用支付和提款报账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及合格费用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取事宜提款报账原始凭证应由本级项目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登记、结汇、购汇等审批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支付类别、付款日期等基础财务信息第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中规定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再投资或滚动开发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所规定的投向和条件进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的如下情形,项目单位须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事前审查: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地点、范围、资金用途、*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或赠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项目签约生效后,项目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项目实施的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成本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成本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费用归集、分类核算等财务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实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公允价计价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费用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调整参照同行业同期标准,执行中预算调整幅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评估中所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幅度之内,财政部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经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应严格控制车辆和办公设备采购、与项目无实质性联系的培训考察和各类会议等费用支出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预算,超预算费用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项目出国培训考察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际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因公出国管理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约定出国培训考察内容,确有需要的,应事前逐级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六条会议和差旅费用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单位隶属级次,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或项目所在省市*的相关办法执行按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咨询费用是指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用于聘任咨询公司或独立咨询专家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从严控制咨询费用,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的,专家的选聘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相关指南执行,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应事前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地方项目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费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第三十一条出包工程应按照实际支付工程价款计价第三十二条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第三十三条进口设备索赔收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收入,应作如下处理:如果索赔以后,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后确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索赔收入供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继续使用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索赔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抵减今后到期债务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类别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不合理、不合规或超标准的费用支出严禁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管理贷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还贷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赠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活动项目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认真进行事前信用风险评估、事中跟踪履约情况、事后落实收账责任,有效降低坏账损失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及收付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根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手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列为交付使用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运营单位验收后,由后者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相应会计制度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九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第四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六章债务管理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多级次、多渠道的债务偿还保障体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贷款项目债务风险第四十二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财政部门组织的前期评审中,应对潜在的财务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充分考虑还贷责任和能力,合理确定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报送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对投资额较大、经营性或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财政部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总额相适应的财务反担保第四十三条在项目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债务分割项目单位应就统一组织的项目活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债务分割单及相关文件,协助财政部门落实债务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事前须报财政部审批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偿债信用考评和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保持合理规模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会计核算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应做到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第五十一条外币业务发生以人民币之外的其它币种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外币业务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多币种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第八章财务报告和信息管理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汇审和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信息第五十三条项目财务报告和财务统计信息应按资金转贷转赠渠道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会审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五十四条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第九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际金融组织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备查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国际金融组织有权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支付、强制提前收回贷款或赠款等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应报财政部第五十八条为项目提供公证审计的相关机构,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另有要求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央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第号)、《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号】京财外〔2016〕212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通知
京财外〔2016〕2125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于近日以财政部令第85号发布了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北京市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现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贷款【发文字号】财办国合[2017]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印发你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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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国合[20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附1_贷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3_评审报告参考格式
附4_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
附5_转贷协议参考格式
附6_执行协议参考格式——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京财外[2001]149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01)1495号2001年8月15日)北京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及各有关项目单位:为了加强财政部转赠给北京市的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赠款资金,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函〔2001〕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项目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建帐。
二、赠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三、项目单位如需调整赠款支付类别,应事先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再由北京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四、项目单位应按赠款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如需延长关闭赠款帐户的时间,应至少提前4个月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各有关项目单位:为了加强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赠款资金,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司特制定了《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司。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2007]645号颁布⽇期:2007-12-28执⾏⽇期:2007-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进⼀步加强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以下简称公证审计)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保障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和管理,提⾼财政资⾦使⽤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1.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略)附件1: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和管理,提⾼财政资⾦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对地⽅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项⽬的公证审计⼯作⽽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坚持统⼀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的原则。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管理,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按当年审计署授权的公证审计⼯作任务,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专项⽤于开展本省公证审计的各项经费开⽀。
第四条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
按审计署下达的公证审计⼯作任务,由各省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开展的公证审计,包括:2006年12⽉31⽇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的公证审计;2007年1⽉1⽇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的公证审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正>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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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
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财国合[2017]2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17]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
(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
(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
(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
(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开展贷款赠款项目前期调查、评估、论证,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材料;(四)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贷款赠款项目配套资金;(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六)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贷款债务和还贷资金;
(七)做好贷款赠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八)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针对相关问题和建议落实整改;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跨地区、跨行业项目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或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对本地区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财政评审,内容包括: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
第十条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选择贷款产品,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编制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