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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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
篇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附件二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XX]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
[XX]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
(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
(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
(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
(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
(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
书(附件一、二);
(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
(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
(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
(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
(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
(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
(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
(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
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转贷委托
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
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并在按规定程序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一并上报。
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对于一类、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对拟承办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
的潜在风险等。
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经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财政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委托其承办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
第十三条[转贷银行确认接受委托]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的,应当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转贷银行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项目列入备选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篇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XX]1745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XX]174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专门就外国政府贷款最新政策、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情况通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与26个国家和区域性金
融组织开展了外国政府贷款合作。
截至XX年上半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协议金额达600多亿美元。
通过贷款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和外汇“双缺口”,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在缓解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制约、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明显,但还不够稳定、稳固和平衡,因此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中国和贷款国恢复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扩大政府投资拉动内需的形势下,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府建设投资的需求较大,外国政府贷款仍然是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将认真贯彻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方针,继续有效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为更好地帮助各地各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利用好外国政府贷款,现将与会的7个国家贷款国别信息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法国开发署贷款
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即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
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农村生物固炭及中小企业和铁路行业提高能效等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4.采购条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5.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XX万欧元。
6.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
--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
--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
--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
--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
--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二、德国促进贷款
1.贷款条件:
(1)贷款期限:贷款期15年,(含5年宽限期);
(2)贷款利率:EURIBOR+0.75%或KfW融资成本+0.45%,管理费0.25%(贷款金额1亿美元以上)或0.35%(贷
款金额1亿美元以下);承诺费0.25%;
(3)贷款额度: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500万欧元;
(4)贷款偿还:每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
当中国政府主权信用评级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级别时,所有项目的还款期改为12年。
浮动利率的贷款,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固定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及环境保护等领域。
4.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5.其他要求:通过银行转贷。
三、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1.贷款利率: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年利率为Libor+1.20%/ Euribor+1.20%,管理费0.25%,承诺费0.25%,或贷款期13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欧元Euribor +1.40%,管理费0.25%,承诺费0.25%。
单个贷款项目金额不应低于200万美元,贷款金额为XX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双方政府单独签署贷款协议;贷款金额XX万美元以上或单次提款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固定利率。
2.贷款领域:农业、环保和医疗卫生等领域。
3.币种:欧元、美元。
4.采购要求:北欧投资银行要求,项目单位利用北投贷款的总额应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该比例限制适用于北投贷款的所有使用领域,也适用于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的贷款项目。
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5.其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采购代理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出具中标商关于遵守采购要求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财金便函[XX]201号)。
北投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另:北投同意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
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
申请北投贷款上限=某一北欧国家贷款额度×此国供货比例
北投供货比例
各国供货百分比:北投≥70% 丹麦≥50% 芬兰≥50% 瑞典≥75%
例:某项目申请丹麦政府贷款500万美元,由于丹麦供货比例为不低于50%,北投供
货比例为不低于70%,代入公式可得:500×50%≤357 70%
即此项目申请500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可同时申请不超过357万美元北投贷款用于支付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四、西班牙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
(1)对于商业上可持续(盈利性)项目,50%为政府软贷款,年利率0.2%-0.5%,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软贷款部分赠予成份不低于80%);另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5-10年,西班牙方对出口信贷部分收取信贷保险费,其中50%可用贷款支付;无承诺费和手续费。
(2)对于商业上不可持续(非盈利性)项目,贷款赠予成份不低于35%。
2.币种:欧元。
3.项目规模:单个项目申请金额需在500万欧元以上。
4.使用领域及采购要求:
支持能源、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保、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以及高科技等领域在商业上可持续(盈利性)项目,中国和第三国采购比例不超过西班牙采购比例的30%(即,西班牙采购比例约为贷款额的77%以上);出口信贷部分,中国和第三国采购比例不超过西班牙采购比例的45%(即,西班牙采购比例约为贷款额的69%以上)。
支持环保、可再生能源、电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商业上不可持续(非盈利)项目。
要求中国和第三国采购比例不低于西班牙比例的45%(即,西班牙采购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69%)。
5.其他要求:项目申请时需提交英文的项目概要。
6.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五、波兰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年利率0.8%,贷款期20年(含2年宽限期),贷款不收取银行费用(如承诺费、担保费等)。
2.币种:美元。
3.使用领域:垃圾填埋、煤矿安全、农业防护、水处理、基础设施和消防等领域。
4.采购要求:该贷款100%用于购买设备、机械、材料及服务和技术等,波兰供货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
波兰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波兰财政部出具的合格投标商资格确认函,在签署商务合同前,项目单位要及时确认波兰
供货商向其财政部报告供货比例的情况,以免合同签署后无法得到波兰政府的批准。
5.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
六、葡萄牙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年固定利率3.274%(每5年调整一次,葡方保证赠予成份不低于35%),贷款期限33年,含23年宽限期;宽限期内每年支付利息一次,还款期内每年偿还本息一次(分10次等额偿还);管理费率为0.1%。
2.贷款支持领域:优先支持清洁能源、环境保护、保健基础设施和设备、农业加工、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职业培训,以及中葡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3.项目规模和采购要求:单个项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欧元,商务合同需与葡萄牙供货商签署,合同中葡萄牙出口的产品和服务不低于70%,其中40%(即商务合同的28%)应为在葡萄牙生产或增值部分。
另外30%,可在中国当地采购;商业及盈利性项目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约为238万欧元)。
关于葡萄牙出口商和产品等信息可在官方网站(http:
4.其他要求:由于0.1%的贷款管理费在每次支付时收取(即从贷款中扣收),项目单位应确保申请支付贷款金额包含0.1%的管理费。
5.转贷银行:仅限中国进出口银(本文来自:小草范
文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行。
七、以色列政府贷款
篇三: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XX]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下的采购(以下简称贷款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XX]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贷款采购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定贷款采购管理制度,对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监督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组织实施贷款项目,开展贷款采购和合同执行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以及经贷款方确定的采购清单一致;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如实验收货物并负责维护、管理与有效使用;保证贷款采购内容的真实性。
第八条采购公司受债务人或项目单位委托并在其协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开展贷款采购和合同执行工作;保证贷款采购程序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转贷银行负责审核有关采购单据与合同的一致性,并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工作。
日元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贷款协议规定的支付结算银行负责。
第十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就贷款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负责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等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备案。
采购清单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规定采购清单需经贷款方审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依据采购清单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共同制定采购计划,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在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开展贷款采购的招标工作。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其中,项目单位负责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英文),采购公司负责商务部分(中英文)并将技术和商务部分汇编成完整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采购公司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有要求的,应报送其审批或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依据国内有关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共同编写招标公告,并由采购公司通过规定媒介发布。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公告应当
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采购公司负责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评标
第二十条评标由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采购公司应当对评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共同编制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其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评标报告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贷款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评标
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共同对质疑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采购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暂停评标活动,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生效后,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共同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采购公司根据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将合同报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需经财政部对外提交的,采购公司应通过财政部向贷款方提交。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采购公司将合同要点(包括合同号、签署日期、买方、卖方、合同金额和币种、采购内容、支付条款等)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合同变更或调整(如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发生变化),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报财政部或国家有关部门以及贷款方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第六章合同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合同有关各方共同负责合同执行工作,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供货内容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有关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签署货物签收证明和验收证明。
工程合同,应当出具监理单位的报告或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的竣工证明。
进口货物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国内货物签收证明、验收证明,工程合同的监理报告、验工计价证明或竣工证明等应当作为合同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对可直接从贷款方提取贷款资金的项目(如采用特别账户支付方式的项目)、一类贷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单据要求的项目,支付单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进行审核。
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合同,可采取事后审核支付单据的方法,但采购公司应当事前将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负责审核合同支付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采购公司提交的付款单据或付款申请、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采购公司、转贷银行和支付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核,并。